目前我国老年人社区矫正对象社区矫正的不足
从社区矫正试点运行到《社区矫正法》出台,我国社区矫正工作取得了很多成绩,整体发展较好,在刑罚执行方面逐渐成为不可或缺的一部分。但是对于老年人社区矫正对象的社区矫正在没有法律规定的特定矫正措施规定的情况下,矫正现状存在一些问题。
(一)老年人社区矫正对象的社区矫正存在执行虚化的现象
社区矫正实践中,心理情况、身体状况、家庭关系、物质条件等诸多问题都能影响对老年人社区矫正对象执行社区矫正,因此对老年人社区矫正对象执行社区矫正往往面临各种各样的问题。首先,老年人社区矫正对象受年龄、认知、心理以及家庭关系以及结构变化等因素使他们对社区矫正认识不清,理解力下降并且认同感低下,从而容易出现不配合社区矫正机构的矫正措施等情形。在这种不配合的状态下,社区矫正机构自身也仅仅能够通过安抚、说教等手段说服老年人社区矫正对象服从社区矫正措施,或者顶多可以采用警告性质的手段,缺乏具有威慑力的执行权。治安处罚又需与公安机关协同,程序繁琐,执行率低。其次,老年人的共同特点就是身体健康状况不再像年轻人那般健壮,很多老年人社区矫正对象都有各种老年疾病,抗打击能力低下,容易激动引发严重的后果。在这种情况下社区矫正工作人员在执行矫正措施时又无有效的保障制度,从而束手束脚,导致社区矫正无法得到有效执行。再次,有些老年人社区矫正对象身体有疾病,甚至个别人重病缠身、生活不能自理,从而在实施社区矫正时无法参与社区矫正中的教育学习和社区劳动,社区矫正无法对其产生实质性的效果。因此,在对老年人社区矫正对象执行社区矫正时,面临诸多的问题,又无有效的手段和措施,从而导致社区矫正执行虚化。
(二)老年人社区矫正对象的社区矫正缺乏人性化
上文提到过我国《刑法》中对尊老敬老以及对老年人优待的中华民族传统文化有所体现,通过法律规定延续了这一传统文化。表明我国在刑事立法中蕴含了对老年人轻缓化处罚的立法精神。但对老年犯罪行为人执行社区矫正时,却未能与其他进入社区矫正人群予以必要的区别对待,无法体现出对老年犯罪行为人一定的宽容,未能体现作为刑罚执行的社区矫正的人性化。老年人社区矫正对象占社区矫正对象人数的近十分之一,是应当受到关注的群体,但未能受到重视。而且《社区矫正法》中列明未成年犯和女性罪犯的特殊规定,但老年犯罪行为人却未有相关条款,也使得将老年犯罪行为人作为特殊群体对待没有明确的法律支撑。在社区矫正实践中,社区矫正机构未因老年人社区矫正对象在受教育程度、身体状况、犯罪类型以及社会关系等方面的特殊情况而特殊对待。社区矫正机构对老年人社区矫正对象进行矫正时与一般矫正对象同等对待,在执行场所、管理等级等方面未考虑更多因素。社区矫正机构在对老年人社区矫正对象执行社区矫正时未能凸显人性化。[15]
(三)没有形成针对老年人社区矫正对象的社区矫正措施
由于老年人有着自身的特殊性,对其进行社区矫正时,应当采用适合老年人身心状况的个别化措施。但是目前我国还没有针对老年人社区矫正对象采取个性化矫正措施的明确规定。《社区矫正法》第24条规定,社区矫正机构应当根据裁判内容和社区矫正对象的性别、年龄、心理特点、健康状况、犯罪原因、犯罪类型、犯罪情节、悔罪表现等情况,制定有针对性的矫正方案,实现分类管理、个别化矫正。矫正方案应当根据社区矫正对象的表现等情况相应调整。社区矫正老年人社区矫正对象需要有针对性的矫正措施,但是在实践中,社区矫正老年人社区矫正对象缺乏个别化的矫正措施。社区矫正工作人员在进行分类管理时未能考虑其特殊性,在判别管理等级时,将老年人社区矫正对象与一般社区矫正对象同等管理,老年人社区矫正对象未能受到一定的优待。同时在管理等级标准方面也未能考虑老年人社区矫正对象的实际情况,增加了社区矫正工作人员对老年人社区矫正对象的监管难度。除此之外,社区矫正工作者缺乏相关专业的社会工作经验,不能全面而有效的制定和执行针对性的矫正措施,在老年人社区矫正对象情况变更时,也无法及时有效地变更矫正措施。
随着我国人口老龄化进程增速,未来社区矫正中老年人社区矫正对象的数量还会持续增多。在这样的背景下,制度设计层面重塑对老年社区矫正的积极观念,在教育矫正层面充分考虑老年人社区矫正对象的身心特点,鼓励社会参与,在帮困扶助层面全面保障老年人社区矫正对象的健康,并通过培养专业的社区矫正工作者个别化实施针对性矫正,应当是今后进一步完善老年社区矫正工作的方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