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英国
英国的社区矫正制度具有非常悠久的历史,是世界社区矫正制度的起源地,[12]社区矫正作为监禁刑的替代刑首先在英国产生,最初是对罪行较轻的罪犯判处其在社区执行刑罚或者在社区内接受改造的一种不需要对罪犯监禁的刑罚措施。自17世纪80年代起,英国的社会出现各种问题,监狱人满为患,监狱日常运行的开支全部由政府财政负担,财政负担很重。针对这样的社会问题,英国的替代刑制度逐步确立和发展,除罪行特别严重的罪犯被关进监狱实施监禁刑外,罪行较轻的罪犯基本都被放到社区或者通过缓刑的刑罚措施加以矫正,罪犯们“享受”着一种“有条件的自由”。这种替代刑不仅缓解了英国监狱出现的问题,而且其理念具有很大的益处——让服刑人员在社区内接受内心和行为的改造和教育,最终的目的是帮助罪犯更快更好地重新融入社会。
英国社区矫正制度最早可以追溯到10世纪。英国亚西路斯旦王于公元940年颁布了一项法律,该项法律规定:“应被判处死刑的15岁少年不适用死刑而委托僧侣进行监督,如果其再犯时,才判处其原来应判处的死刑。”这一制度,除了在适用对象上,其实与现代的社区矫正制度非常相似。
1840年,英国在澳大利亚的监狱官亚历山大在管理澳大利亚监狱的过程中,主张可以通过做好事来折抵刑罚,这便是现代假释制度的前身。1879年,英国颁布了最早的社区矫正法案——《略式裁判法》,对罪行较轻者施行社区矫正。1887年,颁布《初犯者矫正条例》,更加明确了适用社区矫正制度的范围。1907年颁布的《犯罪者矫正法》,使社区矫正制度逐步完善起来。1925年颁布了《刑事司法法》,从而在刑事立法中社区矫正制度也有了明确的地位。1967年的《刑事司法法》形成了英国现代社区矫正制度的雏形。
1972年,《刑事审判法》中制定了很多对监禁刑的变通规定,很多后来非常重要的社区矫正项目如社区服务令,都是由此发展而来的。到20世纪80年代,英国内政部转变传统刑罚观念,抛弃传统的“重刑惩罚”思想,转变为“重罪重刑,轻罪轻刑”思想。《社区全国标准》指出,社区矫正的目的是通过特殊的惩治、矫正方法,实现对犯罪的控制和预防。对于罪行严重的人,必须施行监禁刑,把他们关进监狱;而对于犯罪行为较轻的人,可以适用社区矫正而不予关押,尤其是针对青少年犯,要以感化教育为主,让他们能够快速地回归社会。这一时期的宗旨是:保护公共利益,使其免受损害,监管罪犯,使其身心得到有效矫正,控制犯罪并减少犯罪率,帮助社区预防犯罪,协调社区与罪犯的关系,通过社区活动增强公众对社区的信心。[13]
勃龙姆等人的观点认为,英国社区矫正的历史根据思想基础的不同,大体可以归纳为四个阶段。[14]分别为:第一阶段,形式福利主义,从20世纪初到20世纪70年代。社区矫正实际与缓刑命令无异。第二阶段,监禁替代,从20世纪60年到20世纪80年代末。人们开始怀疑短期监禁刑的有效性,存在短期监禁刑花费高,对犯罪人及其家庭伤害大等弊端,甚至让人们提出:“这是一个让坏人更坏的昂贵措施。”于是人们开始研究监禁刑的替代刑罚。第三阶段,社区惩罚,从20世纪80年代末到20世纪90年代中期。人们认为必须创造一些新的惩罚方式来减少监禁刑的使用。第四阶段,新一代社区惩罚,从20世纪末到21世纪早期。
2000年,英国再出台《刑事法律权力法(判决)2000》,对社区矫正制度的规定更加完备和具体,这是英国迄今为止对社区矫正规定最系统最详细的一部法律。包括假释、结合矫正、护理中心、社区服务、保护观察、宵禁、监督、行动计划、毒品治疗与检测、缓刑补偿等一系列矫正措施。
英国相关刑事法律规定:根据刑罚适用的轻重不同,刑罚体系可以分为三个层次,从轻到重分别为:一是罚款;二是社区服务刑;三是监禁刑。在英国,社区矫正的刑罚方式属于中等强度的刑种,适用于实施了中等危害程度犯罪行为的犯罪人。英国法官认为,根据行为人犯罪行为的严重程度,相当一部分犯罪行为较轻的犯罪人没有必要被判处监禁刑,但是仅仅判处罚金等轻刑罚又显得过轻,达不到惩罚犯罪的程度,因此需要对犯罪人适用社区矫正刑罚。
在英国,社区矫正在司法实践中被普遍适用,在整个刑罚体系中占据非常重要的地位,法院判决犯罪人适用社区矫正刑罚的比例逐年上升。不仅因为社区矫正具有缓解监狱压力,减轻财政支出等优势,更重要的是,适用社区矫正刑罚,相较于监禁刑,根据相关的跟踪调查和数据统计得出,犯罪人重新犯罪的可能性更低。因此,尽管与罚金刑、监禁刑相比,社区矫正刑的历史较短,是一种较为年轻的刑罚方式,但其凭借自身优势已经很快发展为司法实践中被普遍适用的一种刑罚方法,显示出持续并且强大的生命力。
英国的社区矫正刑不是一个单一刑的刑种,而是复合型的刑种,可以有多个社区矫正令组成。在具体个案的审判中,对具体的犯罪人可以适用一个社区矫正令,也可以是多个社区矫正令的组合。
(一)假释制度
英国的假释制度是从提前释放制度发展而来的。1967年的《刑事司法法》规定了假释制度。1991年《刑事司法法》又对假释制度进行了修改和完善。对刑期不满12个月的罪犯、刑期在12个月以上4年以下的罪犯、刑期在4年以上的罪犯、被判无期刑的罪犯,对适用假释及假释期间接受监督等方面的情况进行了具体的规定。假释委员会是假释的批准机构和对被假释者进行监督的机构。根据法律,假释委员会由1名主席和4名以上由国务大臣任命的成员组成。假释委员会必须包括下列人员:担任或者曾经担任司法职务的人,研究精神病学的注册医务工作者,内务大臣认为具有罪犯刑满释放后矫正与安置经验和知识的人,曾经研究过犯罪原因与罪犯处遇政策的人。提交到假释委员会的假释案件一般要由3名或3名以上的成员处理。符合假释资格的罪犯提前6个月被告知可以申请假释。根据有关规定,罪犯在服刑到假释资格期前的4个月,有机会了解有关假释报告的内容,并做出书面陈述,提出自己应当被假释的理由,表明自己被假释后的态度;罪犯在服刑至假释资格期前3个月,将接受假释委员会成员的考察,该成员将向假释委员会书面报告考察情况,罪犯可以了解这个报告的内容并提出自己的看法;罪犯在服刑至假释资格期前2个月,将接受假释委员会的专门小组考察,该小组将主要考察罪犯对公众的危险及怎样防止罪犯的再犯。如果假释委员会认为某个罪犯符合假释的条件可以适用假释,应当立即通知监狱;如果假释委员会拒绝了罪犯的假释申请,该委员会会向罪犯所在监狱递送详细说明理由的通知,同时会向罪犯发送复印件且罪犯在1年内仍具有进一步考虑的余地。
罪犯在获得假释期间,一般都要接受假释监督。对于原判刑期在12个月以下的成年罪犯,将依法被无条件假释,不接受保护观察官员或社会工作人员的监督,但是由于罪犯尚未服满刑期,因而仍被认为是处于危险阶段。在刑满释放时罪犯要接收刑满释放通知,并在上面签字。对于原判刑期12个月以上4年以下的成年罪犯而言,罪犯的假释是有条件的,罪犯假释后必须接受监督。上述罪犯在假释后要持假释证向监督官员报到。罪犯要定期向监督官员报告个人情况,搬迁住址要经过监督官员同意,接受监督官员访问。对于原判刑期在4年以上的成年犯,假释后也必须接受监督。
关于假释的撤销。在英国假释者被指控犯罪的,或者因为在到达某地3天之内未向当地警察局报告,没有进行每月一次报告,没有报告而迁居以及拒绝向法院、警察局出示证件等受到即刻惩罚的,或者违反假释条件的,则撤销假释。当假释者由于被指控犯罪,或由于受到即刻处罚而被撤销假释,该名罪犯除应受到该罪的惩罚之外,必须继续服完其假释前未服完的刑期。新罪所判刑期与未服完刑期合并执行。对于不是因犯新罪而撤销假释的情况,矫正官员必须向内务部报告并由假释委员会决定。对于矫正官员的申请,被假释的罪犯有权向假释委员会做出书面陈述。假如假释委员会未撤销假释,罪犯将接受12个月的观察,以决定是否需要撤销假释。
(二)社区恢复令
社区恢复令实质上就是一种缓刑令,是指要求犯罪分子在特定的时间、地点进行特定的义务劳动。在司法实践中的适用比较普遍,大概能占全部犯罪人的10%,并且比例仍在逐年上升。英国社区恢复令的期限为6个月以上3年以下。法院适用社区恢复令的条件主要有:犯罪人实施犯罪的严重程度达到适用社区恢复令的程度;犯罪人必须年满16周岁;犯有谋杀罪等严重罪行的犯罪人不被允许适用社区恢复令;适应社区回复令的前提是能够保证犯罪人得到改造教育,防止其重新犯罪。法院在适用社区恢复令时,每一名犯罪人都会明确指派一名矫正官,负责参与犯罪人刑罚的执行。矫正官需要与犯罪人保持联系、经常会面。关于社区恢复令执行的场所,可以要求犯罪人居住在固定的私人住所,也可以为犯罪人指定监管中心。在监管中心的罪犯主要是法官指定,认为这种罪犯比其他一般的适用社区恢复令的罪犯具有更大的潜在危险,监管中心能够加强对这些犯罪人的监管力度。
在英国,社区恢复令是一种主刑,是不能与其他主刑同时适用的,但是可以在其后附加其他种类的社区矫正刑,如可以在判处社区恢复令的同时,对犯罪人附加宵禁令等刑罚。根据个案犯罪人所犯罪行种类和轻重的不同,法官会选择适用不同种类的社区矫正刑附加适用。社区恢复令的劳动一般都是在特定地点劳动,劳动的内容不限于针对受害者,范围也不受限于犯罪发生地。这种劳动的时间较为固定,采用累积的方式,累计完成劳动时间即可。关于劳动的方式,也不仅限于体力劳动,可以是多样化的。
(三)社区惩罚令
社区惩罚令是由社区恢复令发展而来的,社区惩罚令的适用条件为:犯罪人实施犯罪行为的危害程度,足以达到可以适用社区惩罚令的程度。社区惩罚令要求犯罪人在所在社区内要提供无偿的劳动,当然这种劳动既可以是体力劳动,也可以是脑力劳动。法院会对犯罪人的劳动时间做严格的限制,劳动时间的长短主要是根据犯罪行为的严重程度来决定的,法律规定,劳动时间最低为40小时,最高为240小时。如果犯罪人实施了数个犯罪,有数个犯罪被判处社区惩罚令,数罪并罚的情况下,劳动时间不能超过240小时。法律对每周的劳动时间也做了细致规定,每周劳动时间5小时以上21小时以下。当然劳动的时间跨度也不能太长,所有劳动应当在判决生效后1年内完成。犯罪人完成了判决要求的所有劳动时间后,被视为刑罚已经执行完毕。
(四)社区惩罚及恢复令
社区惩罚及恢复令是社区惩罚令与社区恢复令的结合。根据英国相关法律规定,当犯罪人实施犯罪行为足以被判处监禁刑时,治安法院、王座法院都有权对年满16岁的犯罪人宣告社区惩罚及恢复令。在具体实行方面,从事社区劳动的部分,按照社区惩罚令的相关规定施行,接受社会帮助教育的部分,依照社区恢复令的规定执行。只是在刑罚的执行时间方面有所不同。在社区惩罚及恢复令中,犯罪人接受矫正的时间是1年以上3年以下,犯罪人提供无偿劳动的时间是40小时以上100小时以下。
(五)宵禁令
宵禁令的适用对象是除犯有谋杀罪的罪犯以外的10周岁以上的犯罪人。宵禁令规定,到了晚间,服刑人员必须留在家中,不能出家门,而且需要远离酒吧、夜店或者购物中心等容易滋生犯罪事件的特定地点,从而减轻一些犯罪活动,达到抑制犯罪的目的。宵禁令被看作是一种高度限制犯罪人人身自由的一种社区矫正刑。在具体实施方面,宵禁令要求犯罪人自判决做出之日起,在不超过6个月时间的任意时间内,必须待在特定的地点2~12小时,在这个时间内,宵禁令可以灵活制定不同日期、不同地点或不同的宵禁时期。同时,法院会制定专门人员在宵禁期间负责监督犯罪人的行踪。随着科技的发展,2004年内政大臣宣布准备在英国适用卫星监控系统来检测罪犯的活动。
(六)毒品治疗与检测令
早在1998年,英国就开始试点执行毒品治疗与检测令,到2000年,正式在法案中确立为一种正式的社区矫正刑。对16岁以上的犯罪人,适用毒品治疗与检测令,需要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犯罪人对毒品有严重依赖,或者有滥用毒品的较严重的倾向,以致必须要接受戒毒治疗。在英国毒品治疗与检测令的服刑期限为6个月以上3年以下,但是这种社区矫正刑不具有强制性,法院要对犯罪人判处毒品治疗与检测令,需要得到犯罪人的同意。
毒品治疗与检测令包含两项具体内容:一项是治疗要求。要求犯罪人强制接受治疗,根据犯罪人的具体情况,在进行戒毒治疗期间法官可以通过判决明确犯人在指定的医院或者治疗中心接受治疗,或者情况较为轻微,也可以允许其不进行住院治疗。另一项是检测要求。需要犯罪人在此期间定期向执行机关提供血液样本,以便执行机关了解犯罪人的戒毒进展,每一次检测的时间间隔不得少于1个月。
(七)出席中心令
也称护理中心令,对于10岁以上,20岁以下的犯罪人,当他们实施了对成年人来说可以判处监禁刑的犯罪,可以判处出席中心令,让这些未成年人牺牲一部分的业余时间作为对其实施犯罪行为的惩罚。但是出席中心令的主要目的并不是惩罚,而是更好地教育、引导犯罪的青少年,将其置于国家有关管理者或者教育者的影响之中,教会他们获得快乐的正确方式,进行娱乐的正确方式,从而促进青少年犯罪人思想和行为的改造。这种中心人员通常都是由一些志愿参加的警察、监狱管理员和教师组成,他们利用业余休息时间,在学校或者少年活动中心等场所工作,犯罪的青少年到这里参加学习,学习如何处理、解决与他们犯罪有关的问题,并融入集体,参加一些集体活动。
(八)监督令和行为规划令等社区刑罚措施
监督令类似于社会恢复令,只是两种措施针对的对象不同,监督令是专门针对10岁以上17岁以下的未成年人。监督令的规则与社会恢复令的要求基本一致,只是监督令的刑期更短,最长不能超过90天。行为规划令要求犯罪人自规划令生效起,遵守特定行为规则,犯罪人在固定期间的行为会受到监督,并且需要服从监督人的指挥,听从监督人的命令,固定期间最长三个月。在此期间,对犯罪人的行为规划与监督一般包括:在制定的时间内,参加特定的活动;在指定的时间和地点,向监督人报到;不去规划令禁止的场所;为特定的人或社区进行一定的社会服务,以便补偿社会等。
通过上面的介绍我们可以发现,英国的社区矫正内容比较复杂,涉及多种形式,包括免费工作、活动、禁令、驱逐、戒毒等多种形式。这些内容,一般是基于四种判决:社区更生令、社区惩罚令、社区结合令、毒品矫治处遇和测试令。上述项目大多由缓刑局负责执行。缓刑局,是国家犯罪人管理局的一个分支,隶属于英国内政府,是典型的法律执行机构。英国各地都设有缓刑局,缓刑局的上级主管部门是全国缓刑委员会,缓刑局的工作人员既不是公务员,也不是民间人士,缓刑局是一种介于政府组织和民间团体之间的非政府组织,其经费80%来自联邦政府财政,20%来自地方政府财政。缓刑局的主要职责包括:为地方法院提供综合治理少年的信息、执行法院判决的社区服务、缓刑、社区监管以及假释犯的监管,与社区进行协商,请求他们在社区内安置少年犯,预防犯罪,减少对受害人的侵害,与被害人进行联络,为无人监管的孩子寻找监护人,向法院提供青少年犯罪的调查报告。[15]
缓刑局运行的主要目标主要有五个:保护公众,降低再犯,适当进行社区惩罚,确保罪犯了解犯罪对被害人以及社会的负面影响,促进犯罪人更生。除向社区中服刑的罪犯提供法律服务外,缓刑局还要每年为法官、治安法官提供大约246000份的审前报告和20000份保释报告,每年缓刑官要监督罪犯向当地社区提供大约800万小时的公益劳动。从上述的数据中我们可以看到缓刑局、缓刑官的具体日常工作量可以说是非常大的。
以沃里克郡缓刑局为例,沃里克郡是英国国家缓刑局42个缓刑区之一。该缓刑局中有将近一半的职员直接与犯罪人打交道,包括在青年宿舍和监狱工作,另外的职员则从事一些支持性的工作,如培训、研究、信息技术、案件管理、人力资源管理等。他们从事的工作包括:第一项,犯罪人管理。沃里克郡缓刑局尽力确保对犯罪人的全程管理,并尽力确保全程由同一名管理人负责,以保证犯罪人的更生与公众的安全。对犯罪人的管理包括评级犯罪人再犯罪的危险性、拟定监督计划、确保犯罪人接受适当的干预。第二项,犯罪人的干预。干预,意味着犯罪人必须承担判决规定的责任,干预的具体形式主要包括公益劳动、监督、信任计划、毒品禁戒、酒精治疗、精神健康治疗、居住、专门活动、禁令、排除、宵禁等。第三项,降低再犯。缓刑局主要是通过如下途径降低犯罪人的再犯罪可能性:提供住宿、教育培训与工作、健康与社会关爱、毒品与酒精治疗、财政计划、儿童与家庭支持等。第四项,在监狱工作。这些工作包括在监狱内工作以及从监狱释放后的工作,主要为法庭提供审前报告,以帮助法庭决定是否保释或者采取何种方式处遇犯罪人。第五项,其他工作。包括给被害人做心理工作、公共安全保障、儿童安全照顾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