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社区矫正制度的发展进程
自决定在几个省市率先开展社区矫正的试点工作以来,我国的社区矫正制度的发展经历了五个阶段。
(一)地方探索阶段
地方探索阶段是指2003年左右各地进行社区矫正方面的改革探索的阶段。在这个阶段,一些地方对现行刑法制度进行改革尝试和实践探索,力图有所创新。其中,上海、北京等地的探索富有成效。特别是上海,根据司法部的要求在更大范围内系统地开始社区矫正的试点工作,这对于后来中国社区矫正的发展影响巨大。上海市委、市政府很重视这项工作,成立了以市政法委员会牵头协调,由公、检、法、司等相关部门参加的市社区矫治工作领导小组,并由中共上海市政法委员会发布了《关于开展社区矫治工作试点的意见》,决定在该市普陀区曹杨街道、徐汇区斜土街道和闸北区宝山街道开展社区矫治试点工作,在很多方面进行了新的尝试。应当说,上海市政法委员会的这份文件以及上海市在社区矫正方面进行的探索,在新中国社区矫正工作的发展历史上,具有开创性的重大意义。
第一,明确提出了“社区矫治”的概念,将过去分散的一些非监禁刑执行工作统一到“社区矫治”概念的外延内,推进了社区矫正整体工作的发展。
第二,对社区矫正的执行主体进行了改革。上海市《关于开展社区矫治工作试点的意见》在不突破现行法律规定的前提下,在总结以往实际工作情况和认真进行理论探讨的基础上,变更了社区矫正的执行主体,使社区矫正工作具有两个主体:一是“法律主体”,即公安机关,它是法律规定的执行社区矫正工作的主体;二是“工作主体”,即实际承担主要社区矫正工作的司法行政机关。这种“两个主体”的说法和做法,对于中国社区矫正的发展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第三,推动了刑罚执行工作的改革。这份文件将社区矫正方面的学术探讨变为政府行动,使社区矫正方面的刑罚执行改革探索进入了“快车道”。
第四,对推进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组织形式进行了探索。上海市的社区矫正探索一开始就是由上海市政法委员会主导,由公、检、法、司等部门参与,整体推进这项工作,而不是由某一个司法机关单独进行。这种组织形式具有更大的合理性和可行性。之后全国性的社区矫正试点工作都是按照这种模式进行的。
第五,为其他地区开展社区矫正工作树立了榜样。可以说,上海市自行探索和进行的试点工作,确立了如何在中国特别是如何在中国现有法律的框架下开展社区矫正工作的初步模式。2003年7月以后,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开始进行社区矫正试点工作时,都纷纷派人到上海市进行考察和学习,然后参考上海市的做法在本地区开始进行社区矫正试点工作。
(二)全国试点阶段
随着两院两部《关于全面推进社会矫正工作的意见》在2003年7月10日发布,我国的社区矫正开始了一个新阶段,即国家层面的试点阶段。早在2001年12月,当时的司法部部长张福森在司法部党组扩大会上提出了“社区刑罚”问题。12月8日,他做出如下批示:“可以考虑以预防犯罪所为主,吸收监狱局专家学者组成一课题组,对社区刑罚进行专门研究,结合中国国情提出试点方案。”同时,在2002年年初,司法部决定把社区矫正作为2002年度重点课题进行专题研究。据此,组成以预防犯罪研究所为主,由司法部基层司和司法部监狱局参加的联合课题组,开展有关工作。根据司法部领导的指示,司法部预防犯罪研究所组成了以所长为负责人、以监狱学研究室为主体的课题组,正式开始了这方面的研究工作。经过大量的研究和调查,课题组最后于2002年8月形成《关于改革和完善我国社区矫正制度的研究报告》(以下简称《报告》),上报司法部。《报告》分为四部分:我国社区矫正制度现状、国外社区矫正制度概况、我国社区矫正制度存在的缺陷及其影响、关于改革和完善我国社区矫正制度的建议。《报告》经司法部领导审阅、完善之后上报中央政法委员会,时任中央政法委员会书记的罗干对《报告》给予了充分肯定并批示:“社区矫正制度是一个方向,但从报告中看,它涉及方方面面的问题,可以在现有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先进行一些试点,在试点中逐业商有关部门解决有关问题,包括立法修改问题。”这个批示对于社区矫正工作的进一步研究、探索和实践产生了重大的影响和指导作用。《报告》可以说是新中国最早全面阐述社区矫正问题的综合性研究文献,它的重要价值不仅表现在推动领导机关和高层领导的决策方面,而且也表现在其发挥了重要的社区矫正启蒙作用。后来,在社区矫正试点工作正式开始之后,《报告》成为各试点地区了解社区矫正工作的最初文献,也成为后来很多研究者大量引用的社区矫正文献。为了落实罗干的批示,司法部领导要求预防犯罪研究所课题组在深入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拿出如何落实领导批示的具体方案。在得知上海等地进行了这方面的尝试后,课题组于2002年11月中旬到上海、浙江、江苏进行调研,了解它们开展相关工作的具体情况。在此基础上,课题组讨论并起草了《社区矫正试点工作方案》,上报司法部。司法部领导对此进行完善之后,与有关部门的领导进行了大量的协商工作。在此过程中,将题目改为《关于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意见(征求意见稿)》;2003年2月,中央政法委员会对社区矫正工作做出批示:“这是一项司法制度改革的大事,建议在条件具备的城市加大试点的力度,形成共识,并完善管理体制和机制。”据此继续修改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意见,使其内容逐渐成熟。至此,由研究人员组成的课题组的主要使命基本完成,后续工作转交给司法部有关职能部门,由他们主要根据行政工作的磋商和发文程序进行。2003年7月10日,两院两部联合发布《关于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通知》(司发[2003]12号)。这个文件成为全国性的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主要依据,是在中国开始社区矫正工作的最具有权威性的文件。2003年9月1日,全国社区矫正试点工作协调会在北京举行,开展试点工作的北京、上海、天津、江苏、浙江和山东六省市司法厅的局长发言介绍了当地的情况。2004年5月9日,司法部印发了《司法行政机关社区矫正工作暂行办法》,这是中央部门发布的社区矫正方面的一个综合性文件,有力地指导了试点地区社区矫正工作的进行。2005年1月20日,两院两部又联合发布了《关于扩大社区矫正试点范围的通知》(司发[2005]13号),将河北、内蒙古、黑龙江、安徽、湖北、湖南、海南、四川、贵州、重庆、广东、广西共12个省、自治区、直辖市作为第一批社区矫正试点地区,使我国的社区矫正试点工作在更广大的范围内开展。
(三)全国试行阶段
全国试行阶段是指从2009年9月开始在全国试行社区矫正的阶段。2009年10月21日,两院两部联合召开全国社区矫正工作会议,总结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经验,部署在全国试行社区矫正工作。由此开始,我国社区矫正进入全国试行阶段。
两院两部《关于全面推进社会矫正工作的意见》对于我国社区矫正的一个重大贡献就是将社区矫正的内容归纳为三个方面:①对社区服刑人员的教育矫正;②对社区服刑人员的监督管理;③对社区服刑人员的帮扶。
(四)法律确认阶段
法律确认阶段是指从2011年2月开始国家立法机关在修订的法律中明确规定社区矫正内容的阶段。2011年2月25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的刑法修正案(八),正式在法律中确定了社区矫正制度。这项立法的通过,标志着中国社区矫正进入法律确认阶段,社区矫正正式成为刑法规定的中国刑罚制度的组成部分。我国著名法学家高铭暄教授认为,将社区矫正写入刑法有五个方面的意义:①从刑事立法精神上有力地回应了国际社会行刑社会化的要求;②确立了相辅相成的两大矫正体系即社区矫正与监禁矫正;③进一步促进了刑罚配置结构的合理化;④督促社区矫正配套立法的尽快出台;⑤促进了行刑权的统一。
(五)全面立法阶段
全面立法阶段是指2019年12月国家立法机关在通过的社区矫正法中对社区矫正做出全面、系统规定的阶段。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在2019年12月28日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标志着我国社区矫正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即全面立法阶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