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 域外社区矫正制度的启示
总体来说,在世界范围内,各国的法律基本上都没有直接规定社区矫正制度,也没有专门设立制度,绝大多数国家都是把社区矫正作为一种行刑理念融合在刑事法律制度中。各国社区矫正制度的法律定位基本可以分为四大类:第一类,作为缓刑和假释制度的配套制裁措施,强制性比较强;第二类,作为独立或者可以附加适用的一种刑罚方式;第三类,作为监禁刑保安处分暂缓执行的配套措施;第四类,作为对轻微犯罪人免于追诉的条件。域外社区矫正制度较我国而言发展得更早,也是经历了由轮廓式的制度建立到日益完善的一个过程。我国针对社区矫正制度专门立法,体现了中国特色的治理措施,推进社区矫正立法,需要充分借鉴别国的经验,更重要的是全面考虑我国的社会实际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