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未成年人社区矫正制度的内容
(一)社区矫正的对象
在我国社区矫正的对象最主要的是被判处缓刑、假释、保外就医的未成年人,有时也会有一些罪行较轻的试工试读人员,但是这些对象都是被判处刑罚的“有罪之人”。我国还有一部分未成年人是被规定免予起诉的,但也并不能说明他们的行为没有造成伤害,而这部分免予起诉的未成年人被排除在社区矫正对象范围外,使得我国社区矫正的参与对象显得有些单薄。国际社会上的普遍做法是参与社区矫正的群体类型还包括违法和免予起诉的未成年人,这些少年都要接受社区的矫正措施。目前我国还没有彻底接受国际社会的普遍做法。一般来说,将没有犯罪或者未被起诉的少年排除在矫正的范围之外,这种规定既有有利的一面,也有值得商榷的一面。有利的一面是可以减轻社区矫正的压力,让有些只是具有犯意并未实施犯罪的少年能够更自由地发展;值得商榷的一面是这种看似宽大的规定对社会的治安会造成潜在的威胁,也会增加没有及时矫正的少年的危险性,可能会对他们的成长和发展产生不利影响。
(二)参与社区矫正的主体
按照我国《社区矫正法》的规定,我国的社区矫正主要由司法行政部门主管,地方上可以再成立机构进行分管。国家司法机关是必要的领导者也是主要负责部门,具体的实施是由社会司法工作机构和一些社会团体为主导进行的。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也是重要的协作部门,它们负责未成年人社区矫正的审理和监督。公安部门也要跟司法部门配合,对社区矫正的未成年人进行管理。国家还鼓励社会力量的参与,强调家庭、社会、邻里等多方面的配合。我国对未成年人社区矫正的定位明确,即要充分调动社会资源和力量,充分发挥各方资源的作用,努力促使未成年犯和社会保持一种良性的互动关系,从而有效避免他们再犯罪,并能让他们顺利复归社会。
(三)与未成年人社区矫正制度相关的保障体系
我国对未成年人有一定的法律倾斜和制度保障。在法律方面,我国有专门的《未成年人保护法》保驾护航。在制度方面,主要有圆桌审判制度和刑事档案封存制度。圆桌审判制度是我国独有的一种人性化的审判方式,这种方式是将审、诉、犯三方集合起来,围坐在一个圆桌上的审判形式。这种审判方式相较于我国传统的审判方式比较“平行”,能够消除未成年人的紧张情绪,进而达到对未成年人的保护目的。但是目前我国圆桌审判制度的运用还不够广泛,特别是在基层法院,由于司法力量和司法设施的紧缺,圆桌审判很难切实执行,因此,这种对未成年人社区矫正制度先驱式的保障措施还需要国家的大力发展和引导。未成年人刑事档案封存制度近年来在我国广泛运用,是我国的一个特色制度。该制度在《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五条中有着明确规定。它强调,对满足一定条件的未成年人的犯罪记录要小心保管,进行封存,不得公开。如有特殊情况需要获取,也要通过国家法律规定的方式经由司法机关批准取得。这种制度对未成年人起到了很好的保护作用。我国的刑事档案封存制度由“依申请启动”过渡到了现在的“一般化启动”,即只要是符合条件的未成年人都应该进行刑事档案的封存,这样有利于未成年人更好地发展,让被封存档案的未成年人可以在社会上广泛地被接受,尽量减少过往错误对其造成的损害。该制度是一个辅助性的制度,在未成年人社区矫正方面可以被广泛运用,但是,要想发挥其更大的作用,还得从以下两个方面进行拓宽和提升:一是要有充足的司法力量,比如由专门法官来审理未成年人案件;二是要进一步完善社区矫正立法以及相关的配套实施办法,让未成年人能够更好地复归社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