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矫正的功能

一、社区矫正的功能

社区矫正作为一种与监禁矫正相对应的非监禁刑罚活动,最重要的功能应该是替代监禁这种过于严厉的刑罚方式,通过社区力量帮助矫正对象复归社会。社区矫正的功能定位主要体现在对矫正对象的监督管理、教育矫正、帮困扶助等方面。

(一)监督管理

监督管理,主要是指对社区矫正对象依法进行监督、考察和管理,保障刑事判决、裁定和暂予监外执行决定的正确执行的活动。

监督管理是社区矫正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只有管得住、管得好,才能在此基础上开展教育帮扶工作。社区矫正法明确了监督管理的具体内容、程序和要求。

1.分类管理

(1)分类管理的含义:分类管理制度是合理划分社区矫正对象的类型并针对不同类型社区矫正对象的特点实行异化管理的制度。这种管理制度有助于合理配置社区矫正资源,深化社区矫正管理,增强矫正工作的针对性、科学性和系统性。

(2)社区矫正对象的分类:依据不同的标准,可以对社区矫正对象进行不同的分类。根据性别特征,可以分类命名为“男性社区矫正对象”和“女性社区矫正对象”;根据年龄特征,可以分类并命名为“未成年人社区矫正对象”“成年人社区矫正对象”“老年人社区矫正对象”等;根据婚姻状况特征可以分类并命名为“未婚社区矫正对象”和“已婚社区矫正对象”等;根据居住地特征,可分类并命名为“农村社区矫正对象”和“城市社区矫正对象”等;根据《刑法》第三十八条、第七十六条、第八十五条,《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九条和《社区矫正法》第二条的规定,可以将我国目前的社区矫正对象划分为四类:①被判处管制的罪犯,可以简称为“管制犯”;②被宣告缓刑的罪犯,可以简称为“缓刑犯”;③被裁定假释的罪犯,可以简称为“假释犯”;④被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可以简称为“暂予监外执行犯”。上述人员分类,是我国社区矫正中最基本的社区矫正对象分类。《社区矫正法实施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明确规定:社区机构应当根据社区矫正对象被判处管制、宣告缓刑、假释和暂予监外执行的不同裁判内容和犯罪类型、矫正阶段、再犯罪风险等情况,进行综合评估,划分不同类别,实施分类管理。

(3)分类管理的必要性:首先,分类管理是执行法律规定的必然要求。目前,我国社区矫正对象包括四类罪犯,刑事法规体系对四类罪犯规定了不同的刑罚执行或者矫正内容,因此,对他们实行分类管理,是严格依法办事、准确执行刑事法律规定的必然要求。其次,分类管理是提高管理效果的必然要求。从实际情况来看,不同类型的罪犯具有极不相同的特点,例如,他们在犯罪类型、刑罚或受刑事处分的种类、社会危险及个人风险程度、就学谋生情况、周围环境状况等方面都有很大的差别。因此,只有对这些不同类型的社区矫正对象实行分类管理,才能增强管理工作的针对性,提高社区矫正管理的效果。最后,分类管理是提高改造质量的重要途径。社区矫正不仅具有管理社区矫正对象的工作性质,也是矫正四类人的具体工作方式。鉴于每种类型的社区矫正对象在犯罪原因、目前状况等方面有很大的不同,在矫正的难易度方面也存在明显的差别。只有根据不同类型以及社区矫正对象个人的具体情况进行管理,管理工作本身才可以发挥改变其对抗法律的态度、促使其遵纪守法的作用,才可能保证被矫正人与他人、与社区建立和保持正常、友善的社会关系。

目前《刑法》《刑事诉讼法》《社区矫正法》《社区矫正法实施办法》等明确规定了“管制犯”“缓刑犯”“暂予监外执行犯”“假释犯”的交接程序、应当遵守的义务、行为禁止、违反相应义务的法律后果,分类管理有法可依。必要时可以使用电子设备对其进行监督管理。

2.行为监督

(1)行为监督的含义:行为监督是指社区矫正工作者依照规定对社区矫正对象的行为和状态进行监视并督促其遵纪守法的活动。[41]

行为监督包括监视与督促。在对社区矫正对象的行为监督中,监视是行为监督的核心和首要成分,监视的目标是社区矫正对象的外部行为和心理状态(包括情绪变化、心理冲突、观念变化等);督促是监视的后续行动,督促的核心意思是向社区矫正对象提出具体要求,既包括有关社区矫正对象履行服刑及其他特定义务的具体要求,也包括纠正其不当行为的要求。从完整意义上看,行为监督是社区矫正工作者为维持正常矫正秩序,抑制四类人的违法、犯罪行为所产生的,根据监视中发现的情况具体实施的,引导和控制社区矫正对象行为的活动。一般而言,监视具有被动性,即这类活动会受到社区矫正对象情况的制约,应随社区矫正对象变化而改变;督促具有主动性,即这类活动是社区矫正工作者主动实施的行为,采取的是积极干预社区矫正对象行为的方式。

(2)行为监督的主要内容:我国《刑法》《刑事诉讼法》《社区矫正法》《出境入境管理法》《社区矫正法实施办法》等法律和文件,不仅规定要对社区矫正对象开展行为监督,也规定了对他们开展行为监督的具体内容,这些内容实际上就是对他们的行动要求和行为限制:①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②履行判决、裁定、暂予监外执行决定等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③遵守国务院司法行政机关关于报告、会客、外出、迁居、保外就医等监督管理规定;④按照社区矫正机构的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⑤未经批准,不得行使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⑥被适用禁止令的,不得从事特定活动,不得进入特定区域、场所,不得接触特定的人;⑦暂予监外执行犯在指定的医院接受治疗;⑧暂予监外执行犯确因治疗、护理的特殊要求,需要转院或者离开居住区域的,应当报告社区矫正机构,并经公安机关批准;⑨暂予监外执行犯进行治疗以外的社会活动应当向社区矫正机构报告,并经公安机关批准;⑩不准出境;服从社区矫正机构的管理。

社区矫正法及其实施办法在确认上述规范内容的基础上,进一步细化监督内容。比如,社区矫正对象确因正常工作和生活需要经常性跨市、县活动的,应由本人书面申请,写明理由、经常性去往市县名称、时间、频次等,由执行地县级社区矫正机构批准,批准一次的有效期为六个月。又如,暂予监外执行的社区矫正对象应每月报告本人身体情况。保外就医的应到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检查,每三个月向执行地县级社区矫正机构、受委托的司法所提交病情复查情况。社区矫正机构负责协调对暂予监外执行的社区矫正对象进行病情诊断、妊娠检查或者生活不能自理的鉴别。再如,社区矫正对象因工作、居所变化等原因需要变更执行地的,一般应当提前一个月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相应证明材料,由受委托的司法所签署意见后报执行地县级社区矫正机构审批。同意变更执行地的,应书面告知社区矫正对象到新执行地县级社区矫正机构报到的时间期限以及逾期报到或者未报到的后果。

(3)行为监督的方法:行为监督的主要方法有常规监督方法和特别监督方法。对社区矫正对象实行的常规监督方法,是指在大多数地区和矫正过程中,对大多数社区矫正对象经常使用的行为监督方法,这种监督方法主要包括办公室会面、现场走访、电话查证、邮件查证、要求社区矫正对象递交书面报告等。特别监督方法是指对某些特定社区矫正对象使用的行为监督方法,包括尿检、电子定位等。

(二)教育矫正

教育矫正是指社区矫正机构转变社区矫正对象的不良心理和行为恶习,促进其再社会化的系统性影响活动。[42]教育矫正是实现社区矫正对象再社会化的重要手段,是社区矫正的重要任务,贯穿于社区矫正工作的全过程。社区矫正主要包括告知教育、入矫教育、常规教育、公益活动以及解矫教育。

1.告知教育

告知教育是指社区矫正决定机关告知社区矫正对象相关的遵守义务及法律后果并责令其按时报到的教育活动。

告知教育是刑事司法机关共同参与社区矫正工作的直接体现。社区矫正是一项系统性、综合性工作,仅靠司法行政机关、社区矫正机构及司法所难以完成,需要人民法院、公安机关、监狱、人民检察院等司法机关共同参与。《社区矫正法》第八条第二款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依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社区矫正工作。《社区矫正法实施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社区矫正决定机关应当对社区矫正对象进行教育,书面告知其到执行地县级社区矫正机构报到的时间期限以及逾期报到或者未报到的后果,责令其按时报到。根据上述条款,对社区矫正对象进行告知教育是社区矫正决定机关应当履行的法定职责。告知教育既包括人民法院的法庭教育,也包括监狱、看守所对假释犯、暂予监外执行犯的所内教育。社区矫正决定机关实施的告知教育能够帮助社区矫正对象认罪悔罪,增强其在刑意识,也能够起到预防、减少脱管的作用。

告知教育的内容主要有以下方面:①提示应当遵守的概括性规定。例如,《社区矫正法》第四条规定,社区矫正对象应当依法接受社区矫正,服从监督管理;第二十三条规定,社区矫正对象在社区矫正期间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履行判决、裁定、暂予监外执行决定等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遵守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关于报告、会客、外出、迁居、保外就医等监督管理规定,服从社区矫正机构的管理。②《刑法》《刑事诉讼法》《监狱法》等的义务性规定。例如,《刑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二)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行使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三)按照执行机关的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四)遵守执行机关会客的规定;(五)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执行机关批准;”③法院判处的禁止令、职业禁止等须遵守的规定。④告知社区矫正对象违规可能会被给予警告、治安管理处罚,严重的可能会被收监执行等法律后果。[43]

2.入矫教育

入矫教育是指社区矫正机构接收社区矫正对象之后,为了促使他们尽快适应社区矫正生活而进行的教育。入矫教育的目的主要是帮助社区矫正对象认识社区矫正的性质,熟悉社区矫正监督管理、教育帮扶等方面的规定,强化其在刑意识,帮助其明确矫正目标以及适应矫正制度。

入矫教育主要包括以下方面的内容:

(1)权利义务教育:权利义务教育是指为了让社区矫正对象正确行使公民的基本权利和履行公民的应尽义务而进行的教育。

权利义务教育是保障社区矫正对象权利、规范社区矫正对象行为的重要手段。社区矫正制度是一种非监禁刑事执行制度,刑事制裁性是其根本属性。社区矫正对象进入开放式的矫正体系后,首先要明确自己的权利和义务。《社区矫正法》第四条第二款规定:“社区矫正工作应当依法进行,尊重和保障人权。社区矫正对象依法享有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和其他权利不受侵犯。在就业、就学和享受社会保障等方面不受歧视。”此款明确了社区矫正对象之权利受保护的范围。《社区矫正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开展社区矫正工作,应当保障社区矫正对象的合法权益。《社区矫正》的措施和方法应当避免对社区矫正对象的正常工作和生活造成不必要的影响;非依法律规定,不得限制或者变相限制社区矫正对象的人身自由。”“社区矫正对象认为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有权向人民检察院或者有关机关申诉、控告和检举。受理机关应当及时办理,并将办结果告知申诉人、控告人和检举人。”此条规定了有关机构单位和个人在开展社区矫正工作过程中有义务保障社区矫正对象的合法权益,也提及了社区矫正对象申请权利救济的途径。有关社区矫正对象权利保护的相关规定有利于保障社区矫正对象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社区矫正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社区矫正对象在社区矫正期间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履行判决、裁定、暂予监外执行决定等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遵守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关于报告、会客、外出、迁居、保外就医等监督管理规定,服从社区矫正机构的管理。”此条规定了社区正对象应当履行的特殊义务。特殊义务的履行有利于社区矫正对象的行为养成,也有利于预防重新犯罪。

权利义务教育是保证社区矫正工作顺利进行的重要路径。尽管社区矫正对象在开放性的社区接受矫正,但他们仍然是罪犯,仍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特别是要注意遵守社区矫正法的相关规定,例如,报到、会客、迁居、请销假、保外就医、参加教育学习以及公益活动等规定,由此开展权利义务教育,有利于社区矫正对象明确其特殊身份,强化其规范养成。一般情况下,社区矫正机构通过集中教育的方式组织权利义务教育。

(2)在刑意识教育:在刑意识教育是指为了让社区矫正对象了解自己的法律身份和服刑状态而进行的教育。在刑意识教育是社区矫正教育的重要内容。非监禁性是社区矫正区别于监禁矫正的重要特征。在开放的社区中接受矫正,容易造成部分社区矫正对象忽视其作为正在执行刑罚的罪犯的法律身份,以为没有被关押在监狱中就不是罪犯,在社区中具有很大的行动自由就不是在执行刑罚。未成年社区矫正对象、法律知识匮乏的社区矫正对象等更容易产生这种错误认识。因此,开展在刑意识教育很有必要。

开展在刑意识教育应当坚持法治教育与政策教育相结合的原则。社区矫正工作者应通过必要的法治教育,使社区矫正对象明确罪与非罪的界限,认识其犯罪行为的危害性以及刑事审判的权威性和严肃性,使他们意识到自己虽然没有被关押在监狱中,但仍然是一名罪犯,从而端正其对社区矫正的态度,主动接受监管和教育。同时,社区矫正工作者需要充分发挥政策的威力,解读社区矫正是一种行刑社会化方式,明确社区矫正对象的法定义务,强调监督管理、教育矫正等方面的规章制度,以及违反规章制度后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从而强化他们的服刑意识,增强对其行为的约束力。社区矫正机构通过案例警示教育,特别是利用本地区收监执行的案例开展警示性在刑意识教育,效果良好,值得借鉴。

(3)监禁体验型教育:监禁体验型教育是组织社区矫正对象到监禁机构中接受教育和体验的教育活动。

监禁体验型教育的目的是预防社区矫正对象严重违规和再次犯罪,起到威慑作用。通过让社区矫正对象了解监禁刑的执行情况,充分认识监禁生活的严厉性、强制性、惩罚性和给人造成的痛苦,明白如果严重违规和再次犯罪可能面临的监禁后果,从而督促他们认识到社区矫正对他们的宽容,促使他们珍惜社区矫正的机会,服从社区矫正工作者的管理,顺利度过社区矫正期。

对社区矫正对象开展监禁体验型教育很有必要。在我国目前的社区矫正对象中,绝大多数是缓刑犯(这类罪犯在2017年年底占总数的92.1%,[44]到2019年年底占总数的94.65%),他们没有被监禁的体验,不知道严重违规或者再次犯罪后被收监执行的严重后果。因此,很需要通过这类教育,帮助他们认识和体验监禁生活,促使他们准确认识到严重违规和再次犯罪可能带来的严重后果,从而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矫正,顺利开展社区矫正工作。这种教育类似于打“防疫针”,它能够有效避免“不教而诛”的不合理做法,具有很大的合理性。

监禁体验型教育可以通过多种方式进行。从地点来讲,主要应当在附近的监狱进行,如果附近没有监狱,也可以在看守所进行。从内容来讲,可以包括下列主要方面:①参观。即参观监狱设施,包括犯人的住宿设施、劳动车间等。②听讲。让犯人现身说法,特别是让被监禁执行的犯人现身说法;听监狱干警讲监狱对犯人的管理与改造情况等。③体验。让社区矫正对象吃犯人餐、住犯人房(监舍),参加犯人的劳动等。④讨论。在参观当时或者之后进行讨论,让社区矫正对象发表观感等,加深教育效果。

同时,根据使用对象的不同特点,可以通过两种方式使用监禁体验型教育:①惩罚性使用。这是指对那些用普通教育方法开展教育难以产生教育效果的社区矫正对象使用的方式。②普遍性使用。指对所有社区矫正对象使用的方式。在这种情况下,不针对特定社区矫正对象,可以在任何时候使用。从预防效果和经济原则来看,越早使用效果越好,越早使用越能节省成本,甚至可以在入矫教育中采用,把这种方法作为入矫教育的组成部分。

3.常规教育

常规教育也称日常教育,是指社区矫正工作者对社区矫正对象普遍进行的以矫正其不良心理和行为恶习为目标的教育。常规教育是教育矫正工作的主体和关键。

常规教育的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1)法治教育:法治教育是指为了让社区矫正对象学习法律知识和增强法律意识而进行的教育。

对社区矫正对象开展法治教育意义重大。法律是治国之重器,法治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重要依托。[45]中国共产党十九大提出了加大全民普法力度,建设社会主义法治文化,树立宪法法律至上、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法治理念的法治建设任务。社区矫正对象是特殊的社会群体,缺乏法律知识、法律意识淡薄是多数社区矫正对象走上违法犯罪道路的重要原因。因此加大对社区矫正对象的普法力度,促进他们树立宪法法律至上、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法治理念至关重要。对社区矫正对象开展法治教育具有多重积极意义:其一,有利于促使社区矫正对象认罪服法,安心接受矫正;其二,有利于转化社区矫正对象的行为恶习,促使他们成为守法公民;其三,有利于预防和减少重新犯罪,维护社会稳定。对社区矫正对象的法治教育主要包括法的基本知识教育、现行法律法规教育以及社区相关法律法规教育。

(2)道德教育:是指为了让社区矫正对象遵守道德规范、增强道德素质和提高道德修养而进行的教育。

法治与德治都在国家治理体系中占据重要地位,两者不可分离,更不可偏废。法律是成文的道德,道德是内心的法律,两者分别从他律和自律的角度规范人们的行为。道德是依靠内在信念、社会舆论和传统习惯来调整人与人之间、个人与社会之间关系的行为规则和规范的总和。从因果关系来讲,多数罪犯的犯罪行为是错误的价值观念和道德败坏的结果。将社区矫正对象转化为守法公民是社区矫正的根本目标,也就是说,社区矫正对象知法、守法是最低限度,从更高的层次来说,则应促进他们遵守道德规范,增强他们的道德素质,提高他们的道德修养。道德教育的主要内容为公民基本道德规范教育,使矫正对象具有良好的道德素质,具有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具有良好的行为习惯等。

(3)文化教育:是指为了提高社区矫正对象的文化知识水平和自身素质而开展的教育。

开展文化教育有利于提高社区矫正对象接受思想教育的能力及文明程度。文化是人类在社会历史发展过程中所创造的物质财富和精神财富的总和。文化既是建设物质文明的重要因素,也是提高人的思想道德水平的条件。文化知识与人的发展有着极为密切的关系。文化知识的匮乏,特别是法律意识的淡薄,是部分罪犯走上违法、犯罪道路的重要原因。教育和犯罪之间存在着无可争辩的关系。没有进过学校的人,得不到符合道德规范的教育,更容易接受不良刺激和坏影响。

文化教育是教育矫正的重要内容。文化教育应当根据社区矫正对象的年龄和需求灵活进行。对于处于学龄阶段的未成年社区矫正对象,其监护人及社区矫正机构应当帮助他们完成义务教育。对于年满16周岁并有就业意愿的社区矫正对象,社区矫正机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给予帮助,比如可以协调有关部门和单位为其提供职业技能培训,给予就业指导和帮助等。对于不同文化程度的成年社区矫正对象,教育内容的侧重点也有所差异。对于初中以下文化程度的成年社区矫正对象,重点加强启蒙教育和文化补课,根据国家中学教育的要求开展教育工作,特别是帮助文盲和半文盲的社区矫正对象达到义务教育的水平。对于高中以上文化程度的社区矫正对象,教育内容重在智力开发,并鼓励他们参加电大、函大、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等更高层次的学习。

文化教育可以通过多种教育手段实现。社区矫正是一种非监禁刑事执行制度,矫正环境的开放性决定了社区矫正工作者可以采取多样化的文化教育手段,例如,课堂式教育、集会式教育以及参观、实习、榜样示范等现场式教育。同时,社区矫正机构可以充分利用社区教育资源,包括高等学校、科研机构、教育(培训)机构等设施资源以及专家、学者、大学生志愿者等智力资源,将文化教育纳入所在地区的教育规划之中。

(4)生活教育:是指为了让社区矫正对象掌握必要的生活知识、养成良好的生活方式及适应社区矫正生活而进行的教育。

对社区矫正对象的生活教育主要包括以下方面的内容:

第一,人际关系教育。

人际关系教育是指为了帮助社区矫正对象学会如何建立和维护良好的人际关系而进行的教育。

良好的人际关系对于社区矫正对象融入社会群体具有重要作用。人的本质是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社会性是人的本质属性。人际交往是个体生存和发展的基础,也是个体社会化的重要途径。社区矫正是一种非监禁刑事执行制度。社区矫正对象在开放性的社区中接受矫正,可扮演原有的社会角色,保持过去的社会联系,但由于他们被贴上“罪犯”“坏人”等负向标签,社会对上述角色的认知在伦理和价值层面都普遍评价偏低,特殊的社会身份使社区矫正对象受到正常社会成员的排斥,进而导致人际关系紧张,甚至原有社会关系网络断裂。因此,社区矫正对象应当学会建立和维护良好的人际关系,为自己营造一个良好的矫正氛围。对于社区矫正对象来讲,在现实生活中应该多交益友、远离损友,特别要远离违法、犯罪人员以及同案犯,以免受其影响而重新犯罪。在人际交往技巧方面,社区矫正对象应把握尊重和诚实等交往原则,以利于和谐人际关系的建立。

第二,生活方式教育。

生活方式教育是指为了帮助社区矫正对象养成良好的生活方式而进行的教育。

生活方式教育的内容十分丰富,要贴近社区矫正对象的日常生活。生活方式是一个含义复杂并且缺乏公认的定义的概念。一般而言,狭义的生活方式是指日常生活领域的活动形式和行为特征。

生活方式教育主要包括生活规律化、培养爱好、遵守时间、理性消费等内容。生活规律化是指引导社区矫正对象养成顺应人体生物钟及大自然规律的起居、饮食、劳动、学习习惯,树立健康意识。培养爱好是指引导社区矫正对象在闲暇时间进行有意义的休闲活动,例如,打球、游泳、登山、书法、绘画等,培养爱好可以锻炼身体,也可以陶冶情操,使人们的精神愉悦,充实向上。遵守时间是一种良好的习惯,更是做人的基本原则。理性消费是指引导社区矫正对象养成恰当的消费观念,克服寄生性消费、超前性消费、情绪性消费等不恰当的消费行为。

此外,社区矫正工作者还需要培养社区矫正对象回归社会的自信心。过去的犯罪行为使社区矫正对象被贴上“罪犯”“坏人”等负向标签,从而产生强烈而深重的耻辱心理,有时他们感觉自己是“二等公民”或“另类”,被正常的社会成员排斥和疏离,对未来生活感到无望;感觉别人在背后议论,在心理上产生敏感、自卑,进而将自己尽量封闭起来,减少社会交往。这些自卑的表现都不利于他们重新融入社会生活。可以说,重塑自信是开启新生活的首要工作。社区矫正工作者可以引导社区矫正对象进行自我激励,通过多说积极的言语、多与积极的人为伍等方式,帮助他们克服自卑心理,增强回归社会的信心。

4.公益活动

社区矫正法规定的公益活动是指社区矫正对象向社会提供服务及捐赠财物、时间、精力和知识等的活动。

我国社区矫正法规定的公益活动是社区矫正工作中的一种教育矫正措施。《社区矫正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社区矫正机构可以根据社区矫正对象的个人特长,组织其参加公益活动,修复社会关系,培养社会责任感。”

社区矫正机构组织公益活动应当符合公益性、个别性、人道性、保护性的原则。

社区矫正机构可以与本地社会团体、社会组织等联系与合作,在这些机构中开展公益活动,或者与当地企业、事业单位等合作建立公益活动基地,使社区矫正对象可以在这种基地中进行公益活动,充分发挥其特长。社区矫正机构应当鼓励社区矫正对象自发参加公益活动,并对社区矫正对象自发参加公益活动的情况予以统计,作为日常管理的依据。对于在参加公益活动方面表现突出的社区矫正对象,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进行奖励并报请其他部门予以表彰,以此带动其他社区矫正对象积极参加公益活动。

社区矫正机构需要记录好公益活动的具体情况。不论是社区矫正机构组织的还是社区矫正对象自发参加的公益活动,社区矫正机构都应清楚记录,并对社区矫正对象的表现、活动完成情况、活动的社会效果等情况进行总结,及时表扬先进、批评落后。

5.解矫教育

解矫教育是社区矫正工作者对即将结束社区矫正的社区矫正对象进行的专项教育活动。

解矫教育的目的是总结社区矫正活动,为社区矫正对象将来的工作和生活进行相关准备。社区矫正机构要指导社区矫正对象做好自我鉴定,填写《社区矫正期满鉴定表》;结合自我鉴定,引导社区矫正对象巩固教育成果,增强社会责任意识;根据社区矫正对象的就学、就业、生活等情况,有针对性地开展安置帮教政策教育,进一步强化社会关系修复、职业技能培训、就业创业辅导及生活工作方向引导,为其全面适应社会提供帮助。

解矫教育主要包括以下方面内容:

(1)总结指导教育:是指社区矫正机构指导社区矫正对象回顾和总结接受社区矫正以来的表现变化的教育。这类教育的内容是回顾和评价社区矫正对象在社区矫正期间的矫正表现、思想变化、矫正效果等情况,帮助其进一步认识不足,明确努力的方向。

(2)安置帮教教育:是指让即将解矫的社区矫正对象了解安置帮教工作的性质及相关工作内容的教育。

安置帮教是在各级政府领导下,依靠各有关部门和社会力量对刑满释放人员进行的一种非强制性的引导、扶助、教育和管理活动。解除社区矫正后,部分社区矫正对象仍有获得教育和帮助的需要,因此,开展安置帮教教育十分必要。

对于即将解矫的社区矫正对象,社区矫正工作者应告知安置帮教工作的性质及相关工作内容,引导社区矫正对象树立生活信心,全面开始创造新的生活,坚决摒弃错误观点、不良心理及行为习性;有困难、有疑惑及时与安置帮教部门沟通,请求帮助,避免重蹈覆辙。

(三)帮困扶助

社区矫正领域中的帮困扶助又称为“适应性帮扶”,是指社区矫正机构整合各种资源帮助社区矫正对象解决就业、生活、法律及心理等方面的困难和问题,促进其顺利回归社会的矫正措施。[46]帮困扶助是社区矫正的重要任务和具体内容之一,将帮困扶助常规化、制度化、法治化,是促进社区矫正对象安心接受矫正和顺利回归社会的重要保障。开展帮困扶助工作,有利于帮助社区矫正对象适应社会生活,实现再社会化的目标;有利于预防社区矫正对象重新违法、犯罪,实现维护社会稳定的目标;有利于体现人道主义精神,实现构建和谐社会的目标。帮困扶助内容主要包括临时救助、社会保障、就业帮助、法律帮助、心理帮助以及就学帮助。

1.临时救助

临时救助是指社区矫正机构在社区矫正对象面临暂时的生活困难时提供应急性帮助的工作。

对社区矫正对象开展临时救助具有重要意义。大多数社区矫正对象是社会中的弱势群体,他们在生活中会面临多方面的困难。特别是经过长期监禁矫正后回归社会的社区矫正对象,可能面临无处投靠、无家可归、无力自养的窘境。还有一些患有严重疾病而保外就医的社区矫正对象,可能面临无人照顾、病情恶化、无力支付高额医疗费用等困难。此外,在日常生活中,社区矫正对象也会遇到意外事件而处于紧急状态。在社区矫正对象自身无力解决上述问题和困难的情况下,社区矫正机构应当从人道主义出发,充分调动社会资源、整合社会力量,为社区矫正对象提供救助,以帮助他们维持正常的社会生活。社区矫正机构为社区矫正对象提供临时救助,可以帮助他们渡过难关,树立重新生活的信心,提高他们适应社会生活的能力,促进其再社会化进程;也可以预防和减少社区矫正对象因生活困难而重新犯罪。

国外一些国家为社区矫正对象提供紧急救助的制度和措施已相当成熟,但具体做法有所不同。我国自开展社区矫正工作以来,各地政府和社区矫正机构在对社区矫正对象提供临时救助方面进行了有益探索,比如,河北省、浙江省杭州市等均出台了规范性文件,在对无家可归、无业可就、无亲可投人员提供临时性救助等方面进行了有益的探索。

2.社会保障

社会保障是国家和社会依法对社会成员的基本生活予以物质帮助和保障的社会安全制度。[47]我国的社会保障制度主要包括社会保险、社会救济、社会福利和公共医疗卫生。

我国社区矫正中的社会保障,主要是指社区矫正机构帮助符合条件的社区矫正对象申请最低生活保障。不过,随着社区矫正制度的发展,其社会保障还应当扩展到其他方面。司法部等部门2014年联合下发的《关于组织社会力量参与社区矫正工作的意见》规定:“将生活困难、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社区服刑人员家庭依法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已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实现再就业或已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按规定继续参保缴费,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养老保险待遇领取年龄的,可按规定领取相应基本养老金,但服刑期间不参与基本养老金调整。社区服刑人员可按规定执行基本医疗保险等有关医疗保障政策,享受相应待遇。符合申领失业保险金条件的社区服刑人员,可按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社区矫正法》第四十三条规定:“社区矫正对象可以按照国家规定申请社会救助、参加社会保险、获得法律援助,社区矫正机构应当给予必要的协助。”这些规定为社区矫正对象享有最低生活保障、社会保险、医疗保险等社会救助提供了法律及制度保障。

最低生活保障是对社区矫正对象临时救助的重要手段。将社区矫正对象纳入社会保障体系之中,可以帮助他们解决实际困难,有利于他们安心接受矫正,实现顺利回归社会的目标。医疗救助有助于缓解社区矫正对象的经济困难,有利于预防“因病返贫”现象的发生,也体现了国家的司法宽容和人道主义精神。

3.就业帮助

就业帮助是指社区矫正机构为了解决有劳动能力的社区矫正对象的就业问题而开展的帮助工作。

对社区矫正对象开展就业帮助,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首先,有利于顺利开展社区矫正工作。为社区矫正对象提供就业帮助,能够从根本上解决他们生活困难等问题,也有利于他们重新树立生活信心,实现个人价值,达到真正回归社会的目标。其次,有助于预防和减少社区矫正对象重新犯罪。失业与犯罪之间关系密切,无业导致入狱,入狱导致无业,无业导致再次入狱,如此循环,使犯罪的原因都模糊了。[48]因此,就业帮助是预防罪犯重新犯罪的重要手段。

就业帮助也是我国社区矫正的任务之一。我国《宪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有劳动能力的公民参加劳动,既是一项法律权利,也是一项法律义务。”司法部等部门2014联合下发的《关于组织社会力量参与社区矫正工作的意见》规定:“……促进就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对有需求的社区服刑人员进行职业技能培训,并将其纳入本地职业技能培训总体规划。符合条件的社区服刑人员可以申请享受相关就业扶持政策,接受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供的职业指导和职业介绍等服务。”《社区矫正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社区矫正机构可协调有关部门和单位,依法对就业困难的社区矫正对象开展职业技能培训、就业指导,帮助社区矫正对象中的在校学生完成学业。”第四十一条规定:“国家鼓励企业单位、社会组织为社区矫正对象提供就业岗位和职业技能培训。招用符合条件的社区矫正对象的企业,按照规定享受国家优惠政策。”

近年来,我国社区矫正机构进行了大量的就业帮助工作。这些工作集中体现在重视对社区矫正对象就业、就学方面的帮扶,重视就业基地的建设,重视技能培训、指导就业或就学的帮助工作等。

4.法律帮助

法律帮助是指社区矫正机构指导社区矫正对象学习、遵守和应用法律的帮助工作。

为社区矫正对象提供法律帮助具有重要的作用:第一,能够增强社区矫正对象的法律知识,提高他们的法律观念和意识,促使他们成为守法公民,实现其再社会化的目标;第二,可以帮助社区矫正对象解决实际问题,避免其重新违法、犯罪,实现维护社会稳定的目的。

法律援助是为社区矫正对象提供法律帮助的手段之一。《社区矫正法》第四十三条规定:“社区矫正对象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申请社会救助、参加社会保险、获得法律援助,社区矫正机构应当予以必要的协助。”法律援助是国家为贫者、弱者、残疾者等社会弱势群体提供减费、免费的法律帮助,以保障其合法权益的社会公益性法律制度。法律援助是一项司法救助制度。我国的法律援助制度建立于1994年,主要由律师、公证员、基层法律工作者等法律工作人员为经济困难或特殊案件中的公民提供减、免收费的法律帮助,以保障其合法权益的实现和司法公正。社区矫正对象符合刑事诉讼法以及法律援助条例等法律规定的法律援助情形,可以依法获得法律咨询、代理、刑事辩护等无偿法律服务。

根据《社区矫正法》第四十三条,社区矫正机构应当给予社区矫正对象必要的协助。除利用自身的法律资源外,社区矫正机构还可以借助律师事务所、法律专业人员、法律援助志愿者等资源为社区矫正对象提供帮助。

5.心理帮助

心理帮助是社区矫正机构为了帮助社区矫正对象解决其心理问题而进行的帮助工作。在一些文献中,将心理帮助称为“心理矫正”或者“心理矫治工作”。

对社区矫正对象开展心理帮助是十分必要的,这是因为,大部分社区矫正对象存在心理问题。社区矫正对象存在三类心理问题。第一类是一般心理问题,表现为忧郁、暴躁、冷漠或自卑;第二类是严重心理问题,表现为人格障碍;第三类是心理疾病,如被诊断患有情感性抑郁症等。这些心理问题不仅是社区矫正对象实施犯罪行为的重要原因,也是他们顺利回归社会的重要障碍,因此,需要通过心理帮助加以解决。

心理帮助是社区矫正工作的重要内容之一。《社区矫正法》第四十条规定:“社区矫正机构可以通过公开择优购买社区矫正社会工作服务或者其他社会服务,为社区矫正对象在教育、心理辅导、职业技能培训、社会关系改善等方面提供必要的帮扶。”《社区矫正法》实施办法第四十三条第三款规定:“……根据社区矫正对象的心理健康状况,对其开展心理健康教育、实施心理辅导。”这些规定为心理帮助工作提供了法律依据。目前,心理帮助的内容主要以心理健康教育、心理咨询以及心理危机干预为重点。

6.就学帮助

就学帮助是指为了解决处在学龄期或者愿意继续在学校学习的社区矫正对象的入学问题而开展的帮助工作。就学帮助的主要目标是未成年社区矫正对象。

对未成年社区矫正对象提供就学帮助,有利于促进未成年社区矫正对象的社会化。学校是个体社会化的重要机构。大部分未成年社区矫正对象正处于学龄阶段,学校不仅是个体社会化的重要机构,同时也是矫正未成年犯的场所。学校在对学生的制约和保护、对学生劣迹行为的矫治、对学生的自我管理与教育以及培养学生良好的品德和新型的人际关系方面,都起着教育的“杠杆”作用。学校可以通过教师的关怀与教导、同辈群体的交流与鼓励以及良好的文化氛围,实现教育的隐性功能,转化未成年社区矫正对象的不良心理及行为恶习,促使其重新回归社会。因此,帮助未成年社区矫正对象就学,具有重要的价值。同时,将学校纳入社区矫正体系之中,可以减少、避免未成年社区矫正对象与不良社会群体的交往,有利于预防和减少重新犯罪。

为未成年社区矫正对象创造良好的学习环境,需要监护人、学校和社区矫正机构共同努力。首先,学校不能歧视未成年社区矫正对象,不公开他们的罪犯身份。《社区矫正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社区矫正机构工作人员和其他依法参与社区矫正工作的人员对履行职责过程中获得的未成年人身份信息应当予以保密。除司法机关办案需要或者有关单位根据国家规定查询外,未成年社区矫正对象的档案信息不得提供给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依法进行查询的单位,应当对获得的信息予以保密。”特别是班主任老师,需要以平等、宽容、信任的心态接纳未成年社区矫正对象,鼓励他们发挥自身的优势,并给予适当的关怀,以营造良好的学习环境。其次,加强适时的心理辅导和必要的法治教育。尽管未成年社区矫正对象受到不良因素的污染,但他们的人生观、价值观还处在发展与定型阶段,具有极强的可塑性,适时的心理辅导和法制教育有利于他们悔过自新、重塑自我。最后,未成年社区矫正对象的监护人、学校与社区矫正机构要规范各自的权利与义务,加强相互间的沟通与合作,形成以学校为中心的“三位一体”的矫正体系。《社区矫正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对未完成义务教育的未成年社区矫正对象,社区矫正机构应当通知并配合教育部门为其完成义务教育提供条件。未成年社区矫正对象的监护人应当依法保证其按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可见,帮助未成年社区矫正对象就学是社区矫正机构及其监护人的法定责任。

此外,随着入学观念及相关制度的变化,对于有继续入学愿望的成年社区矫正对象,社区矫正机构也应当给予鼓励,帮助他们参加电大、函大、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或者其他类型的成人教育,积极促成他们入校学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