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社区矫正制度模式

二、我国社区矫正制度模式

我国自2003年在北京、上海进行社区矫正试点以来,对社区矫正逐渐摸索,最终探索出了适合我国的社区矫正制度,形成了中国特色社区矫正制度模式,并仍在不断完善。社区矫正试点不断发展过程中我国先后出现过“北京模式”“上海模式”“浙江模式”等各具特色的社区矫正模式。由于当时没有统一的社区矫正法律,各个地方在进行社区矫正路径探索的时候都各有不同,表现出社区矫正的多样化。多样化的社区矫正模式表明我国在社区矫正方面积累了一定的经验,取得了一定的成果,但社区矫正制度作为一种刑罚执行方式,必须要面对我国法律统一性的客观事实,如果在我国不同省份社区矫正有不同的模式势必会影响我国刑罚处罚的权威性。随着2020年7月1日《社区矫正法》的颁布实施,社区矫正制度也有了统一的法律规范,形成了统一的模式。

目前我国社区矫正采用的是以国家机关为主导的以行刑空间转移为主,以社区和民间力量为辅,兼顾公众保护、犯罪人改造融入社会以及刑罚执行的社区矫正模式。我国社区矫正模式具有如下特征:

(一)以刑罚执行和犯罪人重返社会以及维护公众安全作为社区矫正的目标

我国《社区矫正法》第一条规定:“为了推进和规范社区矫正工作,保障刑事判决、刑事裁定和暂予监外执行决定的正确执行,提高教育矫正质量,促进社区矫正对象顺利融入社会,预防和减少犯罪,根据宪法,制定本法。”该条款是社区矫正法的目的,同时也表明我国社区矫正的目的。条文中所说的保障刑事判决和刑事裁定以及暂予监外执行的决定正确执行是社区矫正工作的刑罚正确执行目的;提高教育矫正质量,促进社区矫正对象顺利融入社会是社区矫正工作对犯罪人的教育改造以及帮助他们回归社会和融入社会的目的;预防和减少犯罪则是社区矫正通过预防和减少犯罪保障公众安全的目的。

(二)国家作为社区矫正的主导者,充分调动社区和民间力量

我国《社区矫正法》第三条规定了社区矫正应遵循专门机关与社会力量相结合,采取分类管理、个别化矫正,有针对性地消除社区矫正对象可能重新犯罪的因素,帮助其成为守法公民。这就意味着,我国的社区矫正是以国家专门机关作为主导者,同时又充分调动社会力量。我国已经通过《社区矫正法》明确规定了社区矫正工作的组织架构,以法律形式明确了社区矫正的主管机关和相关机关的职责。目前在我国,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主管全国的社区矫正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社区矫正工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依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社区矫正工作。地方人民政府根据需要设立社区矫正委员会,负责统筹协调和指导本行政区域内的社区矫正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需要设置社区矫正机构,负责社区矫正工作的具体实施。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依法协助社区矫正机构做好社区矫正工作。同时国家鼓励、支持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志愿者等社会力量依法参与社区矫正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