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澳大利亚
澳大利亚是现代社区矫正制度的核心内容——假释制度孕育的地方,是现代西方社区矫正制度成熟与发达的国家之一。澳大利亚并没有联邦监狱,监狱日常支出都由州政府负责,各州的政府每年都要为其州内监狱的管理付出巨额费用,并且此项花费正在逐年增加。近些年,平均每天每个犯罪人的监狱成本是158澳元,这一情况使得政府高层非常重视。为了节省开支,澳大利亚曾尝试开辟私营监狱制度,由私人公司满足一定条件后通过政府招标的形式,获得政府特许的监狱经营权,但是私营监狱在澳大利亚的规模非常小,并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于是澳大利亚借鉴美国的经验,积极推动社区矫正制度的发展。推动澳大利亚政府实行社区矫正的首要原因就是节省行刑开支。根据调查数据,在社区矫正制度下,每个矫正对象每天平均花费10澳元左右,比监狱费用节约了十几倍。这更加坚定了澳大利亚推动社区矫正制度发展的决心。
此外,推动澳大利亚积极发展社区矫正制度的另一个原因是尽量改造罪犯,降低罪犯的再犯罪率。澳大利亚监狱罪犯的再犯罪率曾经一度高达60%,这在社会上引起了民众的强烈不满与批评,可见,在监狱内通用的管理制度,并不能起到惩罚和改造犯罪人的作用。而社区矫正制度特别注重刑罚个别化和人性化,它将刑罚的重心从惩罚犯罪人转向矫正犯罪人,有助于刑罚功能的实现,该制度不仅能够成功地改造犯罪人,也能使犯罪人快速健康地重新进入社会,融入正常的社会生活之中。经过调整及社区矫正刑的实践,使澳大利亚的再犯罪率降到了15%左右。因此社区矫正成为目前澳大利亚刑罚执行的主要方式。
澳大利亚的社区矫正制度发展至今,具有完善、明确的法律或政策方面的规定,包括刑法、刑事诉讼法以及各州制定的相关法律,这些法律和政策,对社区矫正的对象、种类、适用以及新颖新形势和犯罪的新特点等各个方面都作了明确的规定。
澳大利亚的法院分为四级,即联邦法院、州高级法院、州地区法院和州地方法院。澳大利亚社区矫正的执行基本上都是来自地方法院的判决。近年来,澳大利亚针对地区犯罪的特点,为了加强社区矫正的针对性,很多地区政府批准在当地设置专门法庭,如新南威尔士州在地方法院设置毒品法庭、圆桌法庭和青少年司法会议等专门审理因吸毒导致犯罪、少年犯罪、土著人犯罪的案件。
在澳大利亚,社区矫正的形式很多,具体如下:
(一)社区服务令
这种矫正方式是,法庭对符合条件的罪犯做出判决,强制其在所在社区做强制性的、无偿的劳动,或者提供无偿服务,参加活动。从事社区服务工作的罪犯的范围非常广,全日拘留、定期拘留、家庭拘留的罪犯都可以,只是社区服务的时间因监禁期限的不同而不同。对于监禁期限最高不得超过6个月的罪犯,可以判处最多100小时的社区服务;对于监禁期限最高不超过1年的罪犯,可以判处最多200小时的社区服务;对于最高监禁刑超过1年的罪犯,可以判处最多不超过500小时的社区服务。
(二)家庭监禁
这种刑罚适用于监禁刑期为18个月以下的犯罪人。家庭监禁的期限与犯罪人被判处的刑期相同,犯罪人在家庭监禁期间需要佩戴电子监控器,这种监控装置会不断发出信号,标记犯罪人的位置,一旦犯罪人离开指定的区域,社区矫正机构的官员就会接收到电子监控器发出的信号。在判处罪犯家庭监禁之前,缓刑和假释部门会对罪犯是否适合家庭监禁做一个适宜性评估,实施谋杀、性犯罪、持枪抢劫等严重犯罪的罪犯和累犯,不可以判处家庭监禁。在家庭监禁期间,罪犯会受到缓刑和假释部门的监督和管理。犯罪人未经允许不能擅自离开家,不可以吸毒、喝酒,还要接受培训,经过批准后可以工作。
(三)工作释放
这是一种允许罪犯白天到外面工作,夜晚再回到监狱,或者允许对罪犯周末释放的制度。这种制度的适用对象是监禁刑剩余刑期在一年以下的罪犯。之所以设置这种制度,其目的是帮助罪犯学习职业与社会生活技能,便于他们刑满释放后可以快速地融入社会,找到工作和住房。还有一种方式叫做定期拘留,这种方式主要适用于被判处不超过3年监禁刑期,年龄在18周岁以上的成年罪犯。法官在判决是否需要判处定期拘留时,首先要确定罪犯的监禁刑期,然后再决定罪犯是否适合进行定期拘留。在定期拘留以外的时间,罪犯都处于社区矫正之中,其实质上是将犯罪人解除监禁,目的是让犯罪人能够找到工作,为之后回归社会做出准备。
(四)定期监禁
这种矫正方式要求罪犯在周末回到监狱服刑,具体时间是周五晚上到周日晚上。这种矫正方式主要适用于酗酒和因为愤怒导致的暴力犯罪,且犯罪级别低、与家人关系好、有固定工作的犯罪人。这种犯罪人,主观恶性较低,再犯罪的危险非常低,让其大部分时间留在社会上,对社会和犯罪人的家人都不会产生不良影响。
(五)缓刑
缓刑分为监控缓刑和无监控缓刑两种,这种矫正方式适用于被判处2年到4年刑罚的犯罪人。适用无监控缓刑的罪犯,要缴纳一定数额的保证金,缓刑期间不再犯新罪,便不再需要执行原判刑罚。缓刑期间,犯罪人要接受社区矫正官员的监控,犯罪人每两周要向社区矫正官员做报告。根据数据统计,每一个官员大概需要监控约40个犯罪人。
(六)假释
假释主要适用于监禁刑3年以下刑期的犯罪人。犯罪人过了假释监禁期后,可以向假释委员会提出假释申请,假释委员会会根据犯罪人的认罪情况、改造状况、危险性、社区是否接纳等条件对他进行综合评估,做出许可和不许可的决定。
(七)补偿金
这是要求刑事犯罪人支付一定数额的金钱给受害人作为补偿。
(八)没收财产
这种措施适用于犯罪情节较为轻微的贩毒行为、有组织的犯罪、恐吓犯罪等。已经发现犯罪、警方掌握了充分的证据、犯罪的资金是因犯罪得来的,警方可在法庭定罪之前向法庭申请由法庭决定,在定罪之前将犯罪的资金予以没收。
(九)报告中心
这种矫正方式主要适用于学龄儿童。放学后到中心报到,防止儿童逃学、参加涂鸦党等活动。
(十)保证金
这种矫正方式经常是与缓刑、罚金等刑罚并用的,由犯罪人缴纳一定数额的金钱,保证自己今后不再犯罪。
(十一)咨询辅导
这种矫正方式,是让受害人和犯罪人进行面对面的谈话,让犯罪人深刻地意识到,因为自己的犯罪行为给受害人带去了多大的痛苦,从而进行深刻的反省,悔过自新,并得到受害人的谅解。
(十二)法庭警告
此种矫正方式主要适用于罪行较轻的犯罪人和青少年罪犯。
(十三)限制自由
这种多被用于实施家庭暴力的犯罪人,限制他们同特定的人接触。
(十四)保释
犯罪人要缴纳一定数额的保证金,并向矫正机构保证可以随叫随到。
(十五)罚金
普遍适用于交通肇事、毒品犯罪,基本不考虑被处罚人的经济能力。
澳大利亚的社区矫正制度主要适用于三种人:第一种是轻刑犯,即一种犯罪最高判处2年或者数罪并罚判处3年之内的;第二种是未成年犯;第三种是过了法定的监禁刑期,经批准获得假释的犯罪人。
在运作程序方面,进入社区矫正通常有三个渠道:一是被地方法院直接判决非监禁刑的,二是法院判决执行完监禁刑后再执行非监禁刑的,三是假释委员会决定假释的。
根据近些年社会犯罪的特点,澳大利亚地方法院在教育挽救、审判方式、改造等方面进行了实验性的改革。如针对土著人群体内青少年犯罪,可先由警察予以警告,但这种警告只能使用一次。比警告更严重的是告诫,被告诫的人要认罪,并且要向受害人道歉,就可以不处罚。在审判方式上,设置了土著人法庭和圆桌会议法庭,改变坐堂问案,到社区公开审判,让被告人充分认识自己的违法行为给受害人、给社区带来的伤害和影响,促使其认罪、改过自新。同时,每个社区成立司法小组或者司法会议,由社区德高望重的人组成,负责开展社区矫正。
近些年,澳大利亚社区矫正的重点主要集中在对以下三个问题的处置:
第一,土著人的犯罪问题。所谓土著人,是澳大利亚的本土居民。根据统计,全澳大利亚现有土著人约40万,占全国人口的2%。土著人虽然人口比例小,可犯罪率却是惊人的,监狱在押犯罪人中,土著人的比例达到了20%,土著人比非土著人的入狱率高出17倍,土著人的犯罪主要是家庭暴力或者针对土著人群体的犯罪。土著人犯罪率居高不下,有历史的和现实的社会背景。英国人最初来到澳大利亚建立殖民地时,摧毁了土著人的部落,同时也摧毁了土著人自己固有的守法环境。就目前而言,土著人在澳大利亚的社会地位极低,受教育程度低,就业率低,导致生活相对贫困,法治观念也相对淡薄。这些原因都导致澳大利亚土著人的犯罪率高。为了降低土著人的犯罪率,减少犯罪,澳大利亚创设了圆桌法庭审判程序。此程序在设计上独具匠心,充满了对犯罪人的理性教育和检讨,法庭需要对犯罪事实进行充分审查,然后由土著人代表向犯罪人阐释犯罪人的此种犯罪行为对受害者的家庭、对社会造成的伤害和后果,犯罪人要充分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忏悔自己的罪行,整个法庭审判的过程的气氛相对和谐。而且这种审判活动的主要社会功能之一,就是能够吸引更多的土著人旁听和参与到司法审判活动中,打破土著人与司法审判活动隔离的状态,在土著人的心里筑起一道预防犯罪的墙。
第二,未成年人的犯罪问题。在澳大利亚,法律规定10到17周岁的青少年为未成年人,10周岁以上的人犯罪都要负刑事责任。青少年犯罪在世界的任何国家都是一个被重点关注的问题,为此,1991年,澳大利亚国会通过了青少年犯罪法,其宗旨就是加强对青少年犯罪的预防和处理。澳大利亚还特别成立了青少年司法部,致力于为青少年罪犯提供包括社区矫正在内的广泛服务。
第三,毒品犯罪问题。澳大利亚毒品犯罪相对严重,在所有的犯罪中,60%~70%的犯罪与吸毒有关,为此,新南威尔士州甚至专门设立毒品事务法庭,专门审理那些对毒品有依赖并被提起诉讼的罪犯。同时,政府出资对戒毒人员进行强制性的戒毒治疗,把戒毒列入社区矫正的计划当中,对那些积极遵守戒毒规定,戒毒效果明显的罪犯,法庭在判决时会给予一定的从轻处罚的考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