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取分类管理、个别化矫正的措施,有针对性地消除社区矫正对象可能重新犯罪的因素,帮助其成为守法公民
分类管理、个别化矫正是社区矫正工作的重点所在,是刑罚个别化的具体运用,也是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在社区矫正执行中的具体体现。矫正对象的犯罪原因、面临的现实问题各不相同,矫正工作迫切需要发扬“绣花功夫”,有针对性地消除社区矫正对象可能重新犯罪的因素,帮助其成为守法公民。
1.分类管理、个别化矫正
实行“分类管理、个别化矫正”主要考虑以下两点:
第一,四类社区矫正对象的矫正措施和方法应当有所区别。首先,四类人员适用社区矫正的情形和依据不同,自身的情况也有差别。管制、缓刑是人民法院根据《刑法》规定的不同条件直接判处的,一般犯罪情节较轻。假释是罪犯在监狱或看守所执行刑罚一段时间后,人民法院裁定的,一般来说,被假释的罪犯自身罪行较管制、缓刑罪犯严重,但因为有在监狱或者看守所执行刑罚的经历,可能较为服从监督管理,同时,其在就业、融入社会方面可能会存在困难。而监外执行则是因严重疾病保外就医、孕期、哺乳期等被决定或者批准在社会上执行刑罚,对其进行社区矫正,应当考虑其特殊的身体状况和生活状态。其次,《刑法》和《刑事诉讼法》等法律对被判处管制、宣告缓刑、假释和暂予监外执行的四类社区矫正对象的义务分别做了明确规定,四类人员应当遵守的规定内容和违反规定的法律后果是有差异的,相应地,在社区矫正工作中,应当体现出差别。
第二,社区矫正对象存在个体差异,需要有针对性地开展个别化的监督管理、教育帮扶工作,形式可以多样化。具体精神在《社区矫正法》的很多条文中都有体现。如第二十四条规定:社区矫正机构应当根据裁判内容和社区矫正对象的性别、年龄、心理特点、健康状况、犯罪原因、犯罪类型、犯罪情节、悔罪表现等情况,制定有针对性的矫正方案,实现分类管理、个别化矫正。第三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对社区矫正对象的教育应当根据其个体特征、日常表现等实际情况,充分考虑其工作和生活情况,因人施教。第五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社区矫正机构应当根据未成年社区矫正对象的年龄、心理特点、发育需要、成长经历、犯罪原因、家庭监护、教育条件等情况,采取有针对性的矫正措施。
2.有针对性地消除社区矫正对象可能重新犯罪的因素,帮助其成为守法公民是社区矫正工作的目标
社区矫正工作应当围绕该目标展开。比如有的社区矫正对象没有劳动能力和收入来源,就存在再实施侵财性犯罪的风险,对此,可以协助其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申请社会救助,还可以通过开展劳动技能培训的方式,帮助其获得就业岗位,让其具备基本的生存能力,预防其再犯罪。社区矫正对象若有酗酒、药物依赖,或者实施家庭暴力犯罪的,则可以考虑通过心理疏导、戒瘾治疗、精神治疗等措施,帮助其戒酒、戒瘾,改变恶习,消除其可能重新犯罪的因素,恢复正常的工作和生活,成为守法公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