坚持监督管理与教育帮扶相结合的原则
开展社区矫正工作,主要是根据现有法律的规定,对社区矫正对象进行必要和适度的监督管理,并有针对性地开展教育帮扶,这两项工作是社区矫正工作的核心内容。开展社区矫正工作要做到监督管理和教育帮扶相结合,两手都要抓,两手都要硬,不能片面强调其中任何一个方面而忽视另外一个方面。监督管理是治标,教育帮扶是治本,要标本兼治。
一般来说,做好监督管理是基础,社区矫正对象只有服从监督管理,切实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履行判决、裁定、暂予监外执行决定等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遵守司法行政部门关于报告、会客、外出、迁居、保外就医等监督管理规定,才能顺利地度过社区矫正考验期,最终得以解除社区矫正。
而教育帮扶则是做好社区矫正工作的核心和重中之重。根据社区矫正对象的需要,开展有针对性的教育、心理辅导、社会关系改善等教育帮扶活动,能够帮助社区矫正对象改善现有状态,增强法治观念,提高道德素质;能够帮助社区矫正对象依法获得社会救助,获得就业岗位和职业技能培训的机会,帮助其解决碰到的困难,恢复正常的工作和生活,顺利融入社会。社区矫正经费充足和条件具备的地方,还可以积极通过多种形式,开展教育帮扶活动,让社区矫正工作发挥实效。
实践中,对社区矫正对象的监督管理措施应当适度,不宜过于严厉。社区矫正毕竟是在社会开放环境进行的,不是社会上“办监狱”,不可能也没有必要对社区矫正对象保持实时监控,只要能做到及时了解掌握社区矫正对象的活动情况和行为表现即可。矫正措施和方法应当避免对社区矫正对象的正常工作和生活造成不必要的影响。
对社区矫正对象不应过度强调惩罚性。惩办与宽大相结合、宽严相济,是我国长期坚持的基本刑事政策,惩罚与改造相结合是具体刑罚运用的原则。社区矫正对象都是被判处刑罚的罪犯,判处刑罚本身就体现了严厉和惩罚的一面。对于被判处刑罚的罪犯而言,放在社会上实行社区矫正,又体现了宽缓的处理。根据《刑法》的罪刑法定原则和《刑事诉讼法》关于未经人民法院判决,任何人不得被确定有罪的规定,刑罚的适用,都要有法律的依据,要经过人民法院依法裁判。对于社区矫正对象应当有哪些“惩罚”,需要以《刑法》《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为依据,以人民法院的裁判文书为内容,离开人民法院裁判文书,由其他机构或者人员在执行中采用各种体现“惩罚性”的措施,不符合法治要求。
关于对社区矫正对象的“惩罚”,也就是其应当负有的法定义务,《刑法》《刑事诉讼法》已有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在裁判文书中具体确定,社区矫正机构应当依法执行。因此,社区矫正工作的开展没必要过多强调惩罚性。
此外,在对社区矫正对象的监督管理的有关规定中,已经有大量体现严的一面的规定,如:社区矫正对象违反法律法规或者监督管理规定的,应当视情节依法给予训诫、警告,治安管理处罚,撤销缓刑、撤销假释、对暂予监外执行的收监执行;对于符合法定情形的,可以使用电子定位装置,加强监督管理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