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社区矫正制度的产生
与上述国家和地区相比,我国开展社区矫正比较晚。历史上,我国是一个具有浓厚的监禁性和重刑性刑罚传统的国家。虽然在封建刑法制度中也出现过“明刑弼教”“幽闭思衍”“慎刑悯囚”的立法治狱思想,但并未脱离根本的封建刑罚思想。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刑法体系才有了根本改观。清代以前,中国不存在社区矫正。清代出台的《大清监狱令草案》是中国名义上第一部涉及缓刑的法案。抗日战争时期我国出现了管制刑的雏形——管束。在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我国出现了社区矫正的雏形,对于罪行较小、民愤不大且刑期在两年以下的部分犯罪,可以“回村执行”。刑法也明文规定了社区矫正的相关内容,如社区矫正的适用对象等。20世纪90年代以来,从理论界到实务界,越来越多的人呼吁借鉴国外有益经验,打破我国传统的封闭行刑模式,构建中国的社区矫正制度。在这种社会背景以及需求下,在2002年12月26日全国司法厅(局)长会议上,我国时任司法部部长张福森提出“要提高教育改造质量,关键是要搞好监狱工作的法治化、科学化和社会化建设,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是实行刑罚执行社会化的有益尝试,是探索完善刑罚执行制度和提高罪犯改造质量的需要,要积极稳妥地开展社区矫正工作。”[4]自此,我国拉开了刑罚改革以及社区矫正制度建设的序幕。
我国真正意义上的社区矫正制度起源于2003年。2003年也算是我国社区矫正制度发展的元年,在这一年由最高院,最高检牵头,联合几个相关部门,决定在几个省市率先开展社区矫正的试点工作。2009年开始在全国范围内尝试实行社区矫正工作。2011年通过的刑法修正案(八),也规定了社区矫正的相关内容。明确了社区矫正的适用对象,包括判处管制、缓刑以及假释的罪犯。2012年也是我国社区矫正制度向前发展的一年,这年3月《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实施办法》出台,全面规定了全国社区矫正的实施程序和细则。从这个时候开始,执行社区矫正的责任落到了全国的司法行政部门肩上。2019年12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于2020年7月1日正式施行。李斯特曾言:“矫正可以矫正的罪犯,不能矫正的罪犯不使为害。”矫正在过去是特指适用自由刑的监狱矫正,这种矫正特别是限制长期自由刑的监禁矫正会扼杀罪犯的主观能动性,使之刑满释放后很难回归社会,所以说,尽管并非所有的罪犯都能够通过社区矫正成为守法公民,但至少对于可矫正者来说,这种使其重新做人的效果是可期待的。因此,社区矫正的理念使刑罚不仅是排害之器,而且成为致善之道。同时相对于报应刑与威吓刑的思想,矫正的理念赋予刑罚更为积极的意义。基于矫正的理念,罪犯不再是简单的刑罚客体,而是矫正的对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