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矫正监督机制方面存在一定的不足

三、社区矫正监督机制方面存在一定的不足

社区矫正的监督制度,是指国家法律监督机关依照法定的职权,对社区矫正活动是否合法,依法进行监督、检查和督导的制度。对社区矫正活动进行监督的主要目的在于保证社区矫正工作的有效合法实施。社区矫正作为一种刑罚执行方式,在现代每个法治国家中都有一定的监督和制约机制,只不过不同国家在具体监督形式上有一定的差别。在我国,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负责监督社区矫正的工作。

《社区矫正法》中明确规定了各级人民检察院是社区矫正工作的法律监督机关。该项规定为人民检察院实施的法律监督权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

从目前社区矫正试点工作开展的情况来看,值得肯定的是,检察机关对社区矫正活动的法律监督,对于确保社区矫正工作依法进行和对社区矫正对象的矫正效果的提高等方面确实发挥了良好的作用。但与此同时,从当前社区矫正监督工作实施状况角度看,检察监督社区矫正工作面临缺乏充分的法律依据和具体操作规程的现实困境,从而导致社区矫正检察监督效果不佳。

1.社区矫正监督效果不佳

刑事执行监督具有一定的滞后性,是一种事后性质的法律监督,由于监督形式和手段缺乏创新性,检察机关对社区矫正实施的监督手段单一,只有在发现问题后才以口头形式提出检察建议或以提出纠正意见的方式进行监督,并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或检察建议书。但对于被监督主体,法律上仅仅规定了“应当及时纠正、整改,并将有关情况告知人民检察院”,而并没有规定拒不执行、不整改、不回复等情形时,检察机关有什么样的相应制裁措施。在这种“柔性监督”模式下,社区矫正管理工作过程中的违法缺乏及时有效监督,缺乏权威性和强制力的监督,使社区矫正检察监督在实践中作用小,这种检察监督的形式很大程度上影响了检察机关的监督效果和效率。

2.检察干警配备不足,专业性不强

一方面,检察机关管理内社区矫正检察监督工作量比较大,但从事社区矫正专职检察干警数量比较少。尤其是《社区矫正法》颁布实施以后,对社区矫正各方职责方面的规定更加详细,同时受法律监督的主体数量也比较多,这也意味着检察机关的监督任务不断增多,这样对检察干警的配备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社区矫正法》颁布实施时间较短,因此检察机关将社区矫正专业人才引进到社区矫正专职干警计划中需要一定的时间和过程,这也是影响社区矫正检察干警队伍建设的原因之一。另一方面,社区矫正检察监督工作作为新生事物,检察机关内部自然也缺乏有相关专业相关背景的检察干警,缺乏专业性较高、职业素养较强的检察监督人员,这就导致了检察监督人员的专业性不强,专业能力和职业素质水平参差不齐。此外,社区矫正检察监督干警的稳定性较差,具有兼职性特征,主要体现在开展社区矫正专项检察等工作量较大的专项工作时,通常临时抽调其他检察干警从事边缘性、文字性等社区矫正检察监督工作,待专项工作结束,借调干警又回归其本职工作[14]

由于人力资源短缺,基层社区矫正工作人员任务繁重,工作压力较大,大量程序性要求不得不“缩水”,从而导致社区矫正规范性的问题出现和监督管理效果的下降。

3.社区矫正监督检察的范围较少

《社区矫正法》中明确规定了社区矫正工作的协助相关主体,即社区矫正对象的就读学校、所在单位、未成年人保护组织、妇女联合会、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等相关主体,这些主体应当依法协助社区矫正工作。

依照该规定,检察机关有权对这些社区矫正工作相关主体实施法律监督,但是实际上检察机关重点监督的不是这些“边缘性主体”的社区矫正工作,而是社区矫正机构及司法所的社区矫正工作,从而导致这些“边缘性主体”对社区矫正工作的参与性不强,积极性不高,无法意识到自身应承担的职责,更不会主动参与社区矫正工作,很显然这是不利于社区矫正工作有效开展的。检察机关应当根据《社区矫正法》和《社区矫正法实施办法》及时更新法律监督的对象及范围,但是由于各地实施《社区矫正法》的进度不同,很多相关主体还没有真正承担起社区矫正的工作,还是参照之前的工作模式进行,作为法律监督机关的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也便无从抓起。这从一定意义上能够反映出检察机关没有真正担负起《社区矫正法》的监督检察工作,主动联系相关监督主体,宣传相关主体的法律职责并监督其工作。

4.社区矫正检察监督工作滞后性较为明显

第一,监督和司法实施对接不同步。实践中,检察机关与社区矫正司法实施部门信息共享平台不健全、交流沟通机制缺失、互通渠道不顺畅等问题普遍存在着。这些问题导致检察机关在涉及接收、交付、违规处置等矫正活动多个环节的操作过程中无法及时有效监督,信息获取的不及时或不对等问题出现,从而使检察监督无法同步全面掌握社区矫正的执行情况。

第二,检察监督中发现社区矫正违法违规线索难。在社区矫正中一定程度上仍存在脱管、漏管、虚管现象,检察监督启动机制不健全,对存在的问题较难做到及时告知、有效管理和服务保障。

第三,监督方式传统单一。社区矫正检察的监督手段是指在开展社区矫正检察过程中采用的具体方法。《社区矫正法》第六十二条中对社区矫正的监督方式和手段做出规定。[15]据此,检察机关在对社区矫正展开法律监督时,有两项专门的监督手段:提出纠正意见[16]和提出检察建议[17]。虽然当前对社区矫正的监督理念和思路有一定的创新和拓展,但实际操作中仍采用单一的闭门监督、坐堂办案[18],这从一定程度上限制了社区矫正监督的视野范围,监督存在被动受牵制现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