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社区矫正监督机制

三、完善社区矫正监督机制

在全面考察实践情况和综合各类相关意见的基础上,笔者认为,可以通过以下几个方面来完善和加强社区矫正监督机制。

1.加强监督的有效性

检察机关对刑罚执行的监督主要是通过下发纠正违法通知书或者检察建议书的方式实现的。

由于纠正违法通知书或检察建议书不具有强制性,这就影响了社区矫正工作的监督效果。从提高社区矫正的监督效果以及保障检察机关权威的角度出发,应当明确赋予纠正违法通知书的法律效力,以及不执行违法通知书的法律后果和具体程序。有必要完善检察机关对社区矫正进行监督的保障,对社区矫正过程中的违法执法的行为,检察监督设立相应的责任追究的程序,加强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手段的强制力和权威性,防止社区矫正过程中的滥用或腐败现象的发生。

第一,建立定期检察与不定期检察相结合制度。在司法实践中,检察机关是通过每年两次的社区矫正专项监督检查来发现问题的,而通过这种较大的时间跨度的检察方式显然并不足以保证检察机关及时准确地发现违法情况。所以笔者建议,在定期检察中,应当适当缩小定期检察的时间跨度,具体设定为每个季度至少进行一次全面监督检查。在不定期检察中,当发现社区矫正工作中可能存在严重违法问题或者在社区矫正过程中发生重大事故或事件时,要随时进行检察。

第二,建立检察官谈话制度。具体承担社区矫正法律监督职责的检察人员在监督工作中,应与社区矫正工作人员、社区矫正对象及其亲属、社区居(村)民委员会工作人员、社区居民及其他人员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谈话,通过谈话了解司法行政机关的社区矫正执法情况,并从中发现违法线索和信息。[32]

此外,为了加强检察监督的有效性,应当需要调整检察监督的方式和手段,将“事后监督”改为“事前监督”。也就是说,在执行机关或者法院做出最终决定前检察监督要发挥一定的作用。对此,有的学者通过举例的方式提出过这样的建议:“在假释案件中,监狱先将假释建议提交检察机关,在检察机关同意后,再提交法院;如果检察机关不同意提请假释,则不能提请法院;而在法院做出假释裁定后,检察机关就不再对法院的决定提出异议”。[33]这样的方式既有利于发挥检察机关在社区矫正执行中的监督作用,也不会对决定机关的权威性和法律文书的公信力造成不利影响。

2.加大检察队伍建设,培养高素质专业人才

为了解决社区矫正中的检察干警的配备问题以及培养高素质专业人才问题,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第一,需要配备相应数量的专职检察干警。检察机关尤其是基层检察机关里,人少事多现象比较严重。由于社区矫正检察监督工作量比较大,但是专职从事社区矫正检察监督的干警数量较少,因此适应辖区内社区矫正工作量,选定相应数量的检察干警专职从事社区矫正检察监督工作,则可以集中力量开展社区矫正检察工作,也可以保证社区矫正检察工作的稳定性。

第二,招录社区矫正相关专业人才。检察机关可以从源头入手,在组织人才招考时,重点招考社区矫正相关专业人才,从源头上强化人才的专业能力和素质,让专业人才真正融入社区矫正监督检查工作中去。

第三,定期开展专业培训,提高检察干警的专业素质和综合素质。可以通过积极开展社区矫正检察监督业务培训和业务学习等一系列活动,提高专职检察干警社区矫正检察监督业务能力,提升检察干警的专业素质。加强专职检察干警对相关的法律法规学习,利用多种途径强化检察官或检察干警对相关法律法规的理解能力与掌握程度,比如组织检察干警学习《社区矫正法》和《社区矫正法实施办法》以及相关内容,可以开展自主学习或集中学习、走访调研、座谈会、专家授课等方式,确保其学会能够独立地开展各项检察监督事务。此外,可以大胆实践,培养检察官的独立工作能力,不断提高其在办案中主动发现问题、提出专业建议的能力。

第四,加强检察机关之间业务交流。通过加强检察机关之间有关社区矫正检察的业务交流活动,促进检察机关相互学习和相互交流经验。各检察机关之间也可以加强有关社区矫正监督案例的探讨和交流,并进行专业培训或专题研究,以此提高社区矫正检察监督人员的专业素养。

3.扩大检察监督范围

第一,对社区矫正的相关主体应检尽检。依据《社区矫正法》中涉及的相关主体,根据其检察监督的工作职责应检尽检,依法纳入社区矫正检察监督的范围。对于所在单位、就读学校、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等组织不履行相关责任的情况进行督促并引导其担负相关责任,积极参与社区矫正工作。只有所涉及的主体担负起相应社区矫正职责,才能推动社区矫正工作有效开展,才能达到对社区矫正对象监督管理和教育帮扶的目的。

第二,扩大社区矫正检察监督的内容。法律规定的详细,同时也为作为法律监督机关的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提供了依据和要求。检察机关应研学《社区矫正法》,掌握检察机关应当履行的监督职责,依法扩大社区矫正监督的内容。如《社区矫正法》对未成年人社区矫正规定要求社区矫正机构根据其心理特点、成长经历等采取有针对性的矫正措施,检察机关在进行法律监督的时候应当充分考虑此规定,监督社区矫正机构的矫正措施是否符合该项法律规定的要求,针对《社区矫正法》颁布前后有变化的部分要纳入重点监督范围。比如关于撤销缓刑的情形,《社区矫正法实施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受到司法行政机关3次警告,《社区矫正法实施办法》第四十六规定,受到社区矫正机构2次警告。检察机关应当重点监督法律法规前后有变化的部分,督促执法机关依法履行相应职责,推进《社区矫正法》有效实施。

第三,加大宣传力度。针对《社区矫正法》中涉及的主体,检察机关要加强沟通及普法力度,尤其是新纳入的社区矫正相关主体,检察机关应当主动联络相关主体做好普法工作,督促其主动承担相应责任。充分发挥联席会议制度的优势,检察机关主动联合各方参与社区矫正工作,视情况分环节及时开展联席会议,主动联系各方参与联席会议[34]

4.畅通信息渠道,促进同步配合

第一,搭建共享平台,健全互通机制。社区矫正机构虽然负责禁止令的执行,但是很多执行都需要由其他单位的配合,特别是需要信息共享,而不能只通过“发文”或“发函”的形式要求其他机关予以配合。需要建立社区矫正共享平台,加强监督的动态性和同步性。检察机关在参与监督社区矫正的过程中,应当充分利用网络开展工作,即设立检察机关与其他涉及社区矫正工作的政法职能部门及社区的信息共享平台渠道,建立联系沟通协商机制,建立社区矫正监督信息库,拓宽监督视线,确保第一时间信息共享互通,对社区矫正工作实施动态化监督。对此,我国《社区矫正法实施办法》中也有明确规定。[35]人民检察院与人民法院、公安机关以及相关部门与社区矫正机构建立共享机制,通过信息联网,掌握社区服刑人员的人数、表现情况、监管活动和矫正活动情况等。具体来说,笔者建议,应通过立法,将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工商、人民银行、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各个相关部门把现有的信息系统的部分功能开放给社区矫正机构,使社区矫正机构可以通过信息系统查询相关社区服刑人员的相关情况,有针对性地要求相关部门予以配合协助。

第二,做到实时监控,确保监督常态化。要全方位动态管理,利用相关技术实时监督各个工作环节,如变更刑罚、评估风险、审前调查等,实现监督的常态化。另外,检察机关各职能部门也要充分利用内部办案网络,及时流转和处理社区矫正的相关信息,确保检察监督及时跟进到位。

第三,开拓视野,确保监督工作全覆盖。社区矫正工作是一个系统性工程,监督工作不能仅仅停留在一些经常适用的环节上,而是要进行全方位和全方面监督检查。如果要做到提前预防,那么必须要贯穿到事前、事中、事后全过程性监督,还要涉及各方面环节。比如,也要注重对刚转入社区矫正程序、解除社区矫正程序、审查社会调查等方面的监督,监督异地监狱、公安机关移送的服刑人员及时进入本地矫正的环节,防止监外罪犯重新犯罪、脱漏管等问题的发生。

第四,大力开展信息化监控手段。笔者认为,在社区矫正执法过程中需要大力开展信息化监控手段。用现代信息技术加强监管,是社区矫正工作发展的必然趋势,是缓解社区矫正人力资源短缺的重要途径,也是有效解决当前社区矫正监督管理工作中突出问题的重要手段。

(1)能有效解决监控能力薄弱的问题。与监禁刑罚不同的是,社区矫正对象分散在社会之中,社区矫正机构并不能像监狱一样能够有效地、集中地约束每个社区矫正对象的行为,因此社区矫正机构必须要改变原有监禁刑监管的模式,寻求新的监管方式和手段。笔者认为,对具有分散型社会活动的社区矫正对象,仅仅通过每时每刻盯住的监管方式显然是不太现实的,必须通过新的技术手段加强监督管理。比如通过终端定位技术,可以在社区矫正信息管理平台上实现对社区服刑人员的全天全方位监控,24小时掌握其动向和活动规律,防止越界和进入特定场所,分析其活动规律。

(2)有助于节约管理成本,提高工作效率,解决人力资源短缺的问题。实践中,基层社区矫正机构人力资源短缺的问题普遍存在。随着社区矫正对象的数量迅速增长,基层社区矫正的工作人员普遍感到工作量剧增,工作压力大,一名矫正工作人员通常负责几十名社区矫正对象的监督管理等工作。采用上门走访、电话报到的工作方式,耗时费力,通信成本高,效果也未必理想。运用信息科技手段,可以有效解决目前制约工作发展的人力不足和管理成本高的问题。通过信息管理平台,有效减少工作人员上门走访次数,节约通信和交通成本,实现信息交流随时进行,考核有据可查,奖惩合法合理。

(3)有助于提高社区矫正工作的规范化水平。社区矫正工作是刑罚执行活动,具有执法严肃性和流程法定性等特点。规范的工作流程必不可少而且必须严格遵守,一旦不严格执行就会出错甚至违法。同时,社区矫正工作也是一项社会系统工程,需要多个部门协调配合和社会多支力量共同完成,信息科技手段的运用可以合理配置资源,有效规范工作流程,实时存档备案,避免主观臆断,提高信息的准确性和及时性,为社区矫正工作提供一个强大、快捷的信息管理平台,极大地规范了社区矫正的日常工作。

(4)能够提升社区矫正的监控水平。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加强社区矫正工作衔接配合管理的意见》中提出,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完善社区服刑人员的信息交换平台,推动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互联互通,利用网络及时准确传输交换有关法律文书,根据需要查询社区服刑人员脱管漏管、被治安管理处罚、犯罪等情况,共享社区矫正工作动态信息,实现网上办案、网上监管、网上监督。对社区服刑人员采用电子定位方式实施监督,应当采用相应技术,防止发生人机分离,提高监督管理的有效性和安全性。但是目前社区矫正信息化中存在碎片化的问题。虽然很多地区甚至县、市都启动了各自的社区矫正信息系统,但各个系统之间衔接性较差,标准不统一,功能各异,仅靠司法部出台的《社区矫正人员定位系统技术规范》,无法解决这种碎片化的问题。

第五,健全社区矫正的社会监督制度。社区矫正中的社会监督是指国家机关之外的其他社会力量对社区矫正工作进行的监督。具体而言,社区矫正社会监督是指不具有国家权力性质的政治实体、社会团体、社会自治组织、社会舆论媒体、社会成员等运用法律、道德、政纪、舆论等多种手段,对社区矫正的权力主体、运行过程及结果进行监察,并督促纠正权力行使中的违法或不当情形,以维护权利和救济权利的活动。[36]社会监督具有监督范围广、监督方式灵活的特点,不仅解决了谁来监督权力的问题,而且解决了谁来监督监督者的问题,是一种“自治性”的控权方式。

社会监督主要包括公众监督与媒体监督。社区矫正主要是在社区内进行执行,社区的可开放性一定程度上决定了居民对社区矫正工作的参与程度与工作的透明度。因此,建立完善的社区矫正的公众监督制度,可有效地调动社区公众的积极性与参与自主性,使其投身于社区矫正的监督监察工作,对于推动社区矫正制度的健康发展、顺利执行有着良好的推动作用。

媒体监督也是一项很重要的社会监督举措,通过报纸、电视、广播、网络等宣传媒介使社区矫正制度全面广泛认知和普及,同时对矫正工作中存在的一些违法违规等行为进行公开的披露报道或评论抨击,也是全社会公众对社区矫正的一个共同的监督。从另一个角度看,社会监督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辅助检察机关的监督执法活动,可以弥补检察机关的正面监督过程中的不足或疏漏情况,起到查漏补缺的作用。

社区矫正的社会监督本身具有很多重要功能,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1)有效弥补社区矫正的体制性缺点。社区矫正社会监督有利于弥补一些体制性缺点。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是由法律明文规定的,主要监督行为是否合法,检察机关必须依法进行监督,其监督程序、客体、对象、手段都有明确的法律规定;而在社区矫正法律法规不健全、检察监督力量不足的情况下,社会监督可以依照法律法规,还可依照政策规定和道德规范等,通过社会舆论、网络平台、新闻媒体等多种方式和手段,对社区矫正的执法、司法、检察监督等各个方面中的合法性与合理性,进行全方位的有效监督和指导。

(2)增强监督实效。社区矫正社会监督有利于增强监督实效。社会制约权力,市民社会的构建、社区的成熟和民众法律意识的提高,为矫正对象的教育改造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不仅可以提高社区、社会组织和广大人民群众参与社区矫正及其监督的积极性,增强他们的“主人翁”意识,而且可以与矫正主体、矫正对象之间形成良性互动,提高执法水平和教育改造效果。

为了能够更好地实现社区矫正社会监督的不同功能,笔者认为,可以通过以下几个方面完善社会监督。

①社区矫正信息要公开化。各级政法机关和政府相关部门实施政务公开时,可以通过政府网站、宣传栏或官方媒体等多种不同形式公开社区矫正的法律法规、承担社区矫正的机构和人员的基本信息,使社会公众知晓社区矫正对象应履行的具体义务、社区矫正机构的任务和职责、社区矫正的具体工作流程等信息,保障社会公众的“知情权”。

②社会监督要制度化。可以从国家和社会两个方面建立、健全社区矫正的社会监督制度:其一,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等基层组织、社会工作者、社会志愿者、相关协助单位的人员以及社区矫正对象的家属、监护人等相关人员不仅是主要的社区矫正工作力量,同时也是社会监督的主要监督主体。尤其是社区矫正对象的亲属、监护人、保证人等相关人员与社区矫正对象有密切的关系,在社区矫正工作中,要充分发挥这些主体的积极作用,利用他们的力量帮助和管理社区矫正对象。《社区矫正法》的许多条文中都规定,社区矫正对象的家庭成员、监护人可以从不同方面开展教育帮扶和有效管理工作。另外,在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等群众自治组织的牵头下,制定和完善社区矫正社会监督体系,明确监督内容,规范监督权的行使方式和组织形式,加强监督者的责任意识,拓宽监督渠道,构建与检察机关以及执行主体的交流平台,以此来规范社会组织和公民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的协调运行。其二,政法机关和政府相关部门应当引入社会监督机制,规范社区矫正法律文书并探索建立相应的公示制度,建立变更执行决定前的听证制度、重大事件的新闻发言人制度,完善人民陪审员和人民监督员制度等,把社会监督制度与自己的监督工作结合起来,为社会监督提供畅通的知情、参与、表达、监督途径;同时,应当进一步扩大和加深社会监督的范围和深度,并注意总结社会监督制度引入的经验,为社会监督的制度化、规范化提供支撑。[37]

(3)加强理性的社会监督。社会监督是一把“双刃剑”,既可以促进民主的发展,也会影响到司法的独立性。舆论作为社会监督的主要形式,往往借助于互联网和媒体,针砭社会时弊,因事随感而发。由于舆论本身具有便捷、传播广、速度快、自由、互动的特点,在中国法治化过程中有效推动执法和司法活动的公开、透明,成为保障执法权、司法权的独立运作和执行,倡导现代法治意识,保障法律正确实施方面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但舆论本身也会存在着反映事实不准确、以偏概全、歪曲事实、对法律法规的把握不精准,用简单的思维方法认识并反映复杂的社会现象等问题,因此,舆论是一把“双刃剑”,要做到兴利除弊,就要正确认识我国的国情、社情,理性地看待社区矫正中遇到的新情况,客观、公正地反映社区矫正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以善意、平和的方式提出意见、建议,避免舆论对社区矫正的正常执法活动和司法判断形成盲目或不合理的干预。同时,也要求执法机关和司法机关恪守法律理性,及时释法、释疑,向社会传播正确的法律知识,减少司法与民众之间的隔阂,填补专业鸿沟下的舆论裂痕,实现舆论监督与社区矫正工作的良性互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