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品与官职
从前引温峤的例子可以看到,每当晋升官职的时候,都因为乡品不过,而需要皇帝特别发诏。这显示出,乡品与官职之间有着某种关联性。还是看马端临的分析,他认为乡品在吏部授官时具有参考作用,即《文献通考》卷二八《选举一》所云:
州郡县俱置大小中正,各取本处人在诸府公卿及台省郎吏有德充才盛者为之,区别所管人物,定为九等。其有言行修著,则升进之,或以五升四,以六升五,倘或道义亏缺,则降下之,或自五退六,自六退七矣。是以吏部不能审定核天下人才士庶,故委中正铨第等级,凭之授受,谓免乖失及法弊也。
也就是说,吏部委托中正审核人才,品定乡品,然后在任命官职之际予以参考。
关于乡品与官职的关系,唐长孺先生有一个非常重要的观点:“中正品第并非只是一种褒贬虚名,而是和入仕途径有不可分割的关系。官位必须与品第相符,降品等于免官。”(112页)“从卑品升迁官职的虽不乏其人,但升了官必须同时升品。魏晋之间寒门升上品已非易事,晋宋之间除了军功以外,就绝无仅有了。”(115页)即乡品不够而升官的话,需要提高其乡品,反之,乡品出现下降意味着免官,由此可见乡品与官职之间的关系呈现出了一定的联动性。
与唐先生的上述见解不同,胡宝国先生认为乡品只是与具体官职之间有关系。
胡先生指出,乡品与起家官品之间有相差三级、四级、五级的,两者在品的次第上并无固定联系,由此否定了宫崎所云两者之间相差四品的观点。同时认为,乡品仅仅是与具体官职联系在一起的,而且也不只限于起家官职,如《晋书》卷六六《刘弘传》载:
被中诏,敕臣随资品选,补诸缺吏。……南郡廉吏仇勃,……尚书令史郭贞,……虽各四品,皆可以训奖臣子,长益风教。臣辄以勃为归乡令,贞为信陵令。
即仇勃、郭贞被刘弘任命为县令前已经出仕,但他们进一步升迁仍须参考乡品品级,这就说明乡品并不仅仅在起家做官时有意义。[8]进而分析《北堂书钞》卷六八“从事中郎缺,用第三品”,《宋书》卷六〇《范泰传》“昔中朝助教,亦用二品”,以及公府掾、长史、祭酒、司马、东宫官属与诸王师友文学等职多由获得乡品二品的人物担任等事例,指出“乡品与任官确实有一定联系,或是制度上有所规定,或是不成文的习惯。就官职与乡品而言,某些具体的官职须具有某些乡品的人担任。所以,就个人的乡品与任官而言,乡品决定的只是他可以担任的具体官职。当时人从不提乡品与官品的等次有何联系”。[9]也就是说,通过从事中郎用第三品、助教用二品等例子,认为乡品只是在官僚就任某个具体官职的时候发生作用。
阎步克先生在探讨了各种对应说之后,认为胡宝国先生的观点最为中肯,应当支持,并从以下两个方面进行了补充。
首先根据具体史料否定官品与乡品之间的对应关系。在此仍然举出《北堂书钞》卷六八“从事中郎·山简不拘品位”条引《镇东大将军司马伷表》:
从事中郎缺,用第二品。中散大夫河内山简清精履正,才识通济,品仪第三。[10](https://www.daowen.com)
并作如下分析:中散大夫官品第七,同为七品之官的有太子洗马,号称“清选”,其乡品应为二品,这与官品之间相差五品。由此可见,乡品并不与官品的各等级相对应,而是与官职相对应。(339页)
在地方一级,例如县令长的乡品也有等级之差。如“二品县”(《太平御览》卷二六九引《宋武帝诏》)“秣陵令三品县耳”“句容近畿,二品佳邑”[11]等,可见就乡品而言,既有二品县令、三品县令,也有四品县长。尤其是秣陵令与句容令,同为官品第六,但是乡品却一为三品,一为二品,这仍然显示了乡品与官品的不相对应,乡品因具体官职而异。
其次,强调乡品与官职的对应关系源自当时的法律和规定。如“从事中郎缺,用第二品”明显是在传述法规条文,它显示乡品是就具体官职而具体规定的。《南齐书》卷一六《百官志》载南齐国学“典学二人,三品,准太常主簿;户曹、仪曹各二人,五品;白簿治礼吏八人,六品”,这是王朝为上述官职规定了乡品。另如《齐职仪》有三条材料:
每陵令,品第七,秩四百石,铜印墨绶,进贤一梁冠,绛朝服。旧用三品勋位,孝建三年改为二品。
太祝令,品第七,四百石,铜印墨绶,进贤一梁冠,绛朝服,用三品勋位。
(廪牺)令品第七,秩四百石,铜印墨绶,进贤一梁冠,绛朝服,今用三品勋位。
这些都是以相当典型的格式,对官职、官品、禄秩、印绶、冠服以及乡品资格所作的完整规定,应是王朝选簿之原貌。
据此阎先生得出结论如下:“不管把官品和中正品的对应弄得如何细致入微,它也只是一种大致趋势而已,而不是法制规定。当时王朝从没在制度上把二者一一对应起来,如果墨守差若干品则无异胶柱鼓瑟;另一方面却有充分证据显示,中正品是针对具体官职而具体规定的,从而证实了胡宝国先生的论断。”(338页)
也就是说,诸如二品令史、三品令史、四品令史、五品令史、六品令史及二品县、三品县、四品县等现象的存在,以及上述政府《选簿》所作的正式规定,都说明王朝并没有对乡品与官品之间的对应关系做出明确规定。就制度而言,也没有二者形成对应关系的根据,相反倒是说明一个官职只对应着一个特定的乡品。(342页)
由以上所见,针对乡品与起家官品之间的对应关系,胡、阎两位先生予以了否定,认为王朝并没有作这样的规定。而且根据史料,主张乡品是针对具体官职而具体规定,乡品决定的是可以担任的具体官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