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品与官职的对应及其问题所在
如前所见,否认乡品与起家官品之间的对应关系,重新提出乡品与官职对应的是胡宝国先生和阎步克先生。
胡先生说“乡品与任官确实有一定联系,或是制度上有所规定,或是不成文的习惯。就官职与乡品而言,某些具体的官职须具有某些乡品的人担任”。应该承认,发现乡品与官职的对应问题是中国学者的一大贡献。以下,我们就来分析这种对应关系。
所谓“某些具体的官职须具有某些乡品的人担任”,按照二位先生所举材料,最典型的就是从事中郎用第二品、助教用二品。但是我们也可以换一个角度来思考。
从事中郎、助教均为六品官,由乡品二品获得者担任。晋宋以降,就任六品官以上者基本上都是获得了乡品二品的。到梁武帝天监改革以后,十八班官制之下有流外七班,即“位不登二品者,又为七班”。[16]也同样说明十八班内的官职全都由乡品二品的人物担任。[17]即便按胡、阎二先生所论,朝廷规定了从事中郎、助教与乡品二品的对应,但进入六品官这一级别的几乎全是乡品二品的获得者。那么专门对这两个官职做出乡品的规定究竟有何意义呢?更重要的是,以这两条材料来强调“某些”官职与“某些”乡品的对应,则似乎忽略了更多的官职与乡品的关系。
实际上阎先生在回答汪征鲁先生“乡品是与所有的具体官职对应,还是仅仅与某些具体官职对应”这一疑问时说,“我们明确回答以后者为是”,(343页)也似乎没有将这种个别对应放大到整个九品官制之中。拿温峤为例,前面已见,他首先是举秀才、灼然,也就是获得乡品二品,再据《晋书·温峤传》看其后的官历(括弧内为官品):
司徒辟东阁祭酒(七)→补上党潞令(七)→平北大将军(刘琨)参军(七)→平北大将军从事中郎(六)→上党太守(六)→司空(刘琨)右司马(六)→丞相(司马睿)左长史(六)→散骑侍郎(五)→骠骑王导长史(六)→太子中庶子(五)→侍中(三)→中书令(三)→丞相(王敦)左司马(六)→丹阳尹(三)→江州刺史(四)、持节都督(二)、平南将军(三)→骠骑将军(二)、开府仪同三司(一)
按照胡、阎两位先生的观点来看,温峤的乡品二品显然是与其平北大将军从事中郎这一具体官职相对应的,可是难道就与他所就任的其他官职无关吗?如果无关,为什么会出现因乡品不过亦即遭到贬降之后,每次升官都需要皇帝特别发诏的问题呢?由此可见,乡品是与温峤所升任的每一个官职都有关系的,不可能在他所有的官历中,存在某些官职需要乡品,而某些官职无须乡品的情况。
综合以上所述,考虑到进入六品官以上或者说十八班以内的几乎全都为乡品二品之人,用“某些”官职与“某些”乡品对应的说法,就显得不太全面。即便六品官以下,例如七品、八品之中,也存在着乡品二品及其以下者就任的例子,但这只是乡品等级的不同,而不是某些官职与某些乡品的问题。
接下来需要探讨的的是,这些官职是否都由王朝作了乡品的规定呢?
胡、阎两位先生判断乡品与官品不对应以及乡品与官职对应的主要标准,就是认为王朝对乡品和官职的关系做出了具体的规定,也就是强调有法律、法规的支持。按照阎先生的话来说,“王朝正式规定了某官的任用资格为中正某品”。(344页)这里主要依据的史料为两类,一类还是从事中郎和国子助教。针对前者,即“从事中郎缺,用第二品。中散大夫河内山简清精履正,才识通济,品仪第三”作了如下分析:
玩“从事中郎缺,用第二品”语气,这句话显然是在传述法规条文。这种条文显示,中正品是就具体官职而具体规定的。因为从事中郎须用中正二品之人,而中散大夫山简“品仪第三”,低下一等,所以司马伷在打算辟他作从事中郎时,就必须上表特请开恩了。(339页)
“从事中郎缺,用第二品”,是司马伷上表时的一句话,是否就是法规条文或王朝的正式规定,实际上并不能确定,或许是在陈述一种惯例。而“中正品是就具体官职而具体规定的”,这一句就比较费解了。按照阎先生的意思,似乎乡品二品是针对从事中郎这一具体官职而具体规定的。一般而言,乡品是由中正为20岁左右的年轻人所下的评价,吏部在授予官职时需加以参考。温峤正是带着这个乡品进入政界的,而且因为他是二品,所以可以就任从事中郎这一职位。但绝不能说,他的二品就是具体针对从事中郎这一官职而具体规定的。前面已述,其所历所有官职都与这个二品有关。由此来看,阎先生解释此条太过注意“具体”,而忽略了二品之人可以就任包括从事中郎在内的其他官职。因此,将此句解释为“从事中郎缺人,该职位是由乡品二品者担任的官职”,似更符合原意,而不必从王朝的规定上理解。
如果说“从事中郎缺,用第二品”这一句是否为法律条文,还需斟酌的话,《宋书·范泰传》中的“昔中朝助教,亦用二品”一句,则基本可以排除法规的可能性。首先看此文:(https://www.daowen.com)
昔中朝助教,亦用二品,颍川陈载已辟太保掾,而国子取为助教,即太尉准之弟。
再看阎先生的分析:
《宋书·范泰传》曾提到“昔中朝助教,亦用二品”,可知西晋朝廷为国子助教一官具体规定了中正二品的资格。……这也是就具体官职来作具体规定的,并没有涉及官品高下。(339页)
范泰为刘宋时人,他在谈论西晋国子时,援引了此例。陈载起家太保掾,其乡品自然为二品,后来国子取其为助教。从前后语句来看,并非强调西晋朝廷在法律上为国子助教一官具体规定了乡品二品的资格,而只是在作一般性的陈述。更何况范泰根本没有必要使用前朝的法律或规定。
还可以换一个角度来思考。即如果认为这两个例子是法律条文的话,那就似乎没有理由仅仅只对这两个官职做出乡品的要求。因为比起从事中郎和国子助教,还有许多更为重要的官职。然而,针对这些官职的乡品规定,完全不见于正史或《通典》《唐六典》等。尽管该时期的相关史料极其有限,但还是让人觉得不可思议。例如同为第六品的秘书郎,据《唐六典》卷一〇引《晋令》:“秘书郎中品第六,进贤一梁冠,绛朝服。”再看著作佐郎,同样是《唐六典》卷一〇引《晋令》:“著作佐郎品第六,进贤一梁冠,绛朝服。”
《晋令》以外,《北堂书钞》卷六六引《晋起居注》也有一条记载:“武帝太康八年诏曰:‘太子率更仆,东宫之达官也。其进品第五,秩与中庶子、左右卫率同职,拟光禄勋也。’”需要注意的是,武帝通过诏书的形式提到某个官职的时候,并没有直接涉及乡品如何。即便是国子助教,据《唐六典》卷二一的记载:“晋武帝初立国子学,置助教十五人,官品视南台御史,服同博士。”同样看不到针对乡品的规定。
以上种种,都在说明根据现有的史料,还无法得出晋代在法律上或条文上为具体官职规定了乡品的结论。
尽管如此,阎先生在判断朝廷对某些官职做出了乡品的规定时,另外举出了一些极为重要的材料。如前引《南齐书·百官志》所载南齐国学中的典学、户曹、仪曹、白簿治礼吏,以及《齐职仪》所载每陵令、太祝令、廪牺令等等。应该承认,这些的确是政府对上述官职所作的乡品规定。对于这些史料,应作如何理解呢?对此,我想提出两点看法:
第一,这些例子全都属于南朝,也就是门第日趋固定的时候。前述唐长孺先生已经指出,此时除了军功以外,从卑品亦即二品以下升迁到上品亦即二品的可谓“绝无仅有”。
第二,目前所见的这类史料全都涉及的是乡品三品及以下,或者是二品、三品之间的人物。[18]也就是说,朝廷的规定仅限于这些乡品三品以下之人,而对于二品获得者就任的官职,依然没有做出类似的规定。例如,同样是《齐职仪》载:“太常卿,一人,品第三,秩中二千石,银章青绶,进贤两梁冠,绛朝服,佩水苍玉。”[19]能够任太常卿一职的,显然是乡品二品的获得者。
从这两点来看《南齐书·百官志》以及《齐职仪》有关官职与乡品的记载,似乎给我们这样一个印象:南朝时期,朝廷能够做出规定的仅仅限于乡品三品及其以下者。如前所述,进入梁代十八班制以内的几乎全为乡品二品获得者,因此对于这些官职的乡品,无需朝廷另外做出特别的指示或规定。
综合以上两节所述:首先,乡品只是与起家官品存在着对应关系,而不是与官品有规律性对应;其次,这种对应呈现出大致趋势,相差四品应是一个大致的原则,有着上下的浮动;再次,乡品与官职之间也有紧密联系,但并不能以这种关系替代或者否认乡品与起家官品的对应。这种联系,并非如胡宝国先生、阎步克先生所言,为某些具体官职与某些乡品相对应,而是如晋宋六品官以上或梁朝十八班内官职需由乡品二品者担任那样,九品官制以内的绝大多数品官都需要具有乡品的资格。最后,针对官职所作的乡品规定,南朝以前,还不能确认为国家法律或条文,南朝以降,这些规定主要出现在乡品三品及以下的获得者身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