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度田收租”之制的撤废与江南地方社会
有关谢安主导的赋役改革,不见其本传,仅从《晋书》卷二六《食货志》可知大概:
孝武太元二年(377年),除度田收租之制,王公以下口税三斛,唯蠲在役之身。
迄今为止的研究,主要从经济史的角度对这一措施进行了讨论。焦点集中在征收的是“租”还是“税”,或者被征收的对象是“口”还是“丁”,抑或是南人还是北方流民等问题上。[36]不过,在相关史料严重缺乏的情况下,上述问题恐怕很难有一个定论。在此,我们想变化一下观察的角度,尝试沿着史书原文脉络,分析改革的社会意义。具体谈二点:江南豪族负担的减轻问题,以及自耕农民赋役征收的均等化问题。
一般认为,太元二年的这项改革,将所有田地作为租税征收基准的“度田收租”制,改成以适龄男子为课税对象的“口税米”制度,对大土地所有者的江南豪族尤为有利。这固然不错,但还需作些解释。首先,有必要知道唐代编纂《晋书》时,著者究竟在什么意图下来记述这次改革的。在上引史料的前面,还有这样一段话:
咸和五年,成帝始度百姓田,取十分之一,率亩税米三升。……哀帝即位,乃减田租,亩收二升。
读这段文字,比较容易推测出以下几点:
第一,咸和五年(330年),极有可能在王导的指示下,实施了“度田收租”之制。由此带来的直接后果是,与拥有土地较少的自耕农民相比较,作为大土地所有者的江南豪族肯定要付出较多的租税。在我们看来,前节所述王导、谢安之所以不赞成检举豪族的私附,其意义正在于此。也就是说,面对在经济、军事等多方面为东晋立国做出贡献的江南豪族,不但要求他们付出自耕农民以上的大量租税,还要进一步发其维持大土地经营必不可少的依附民。这对力在维护国政运营与江南社会体制平衡的为政者来说,绝非明智之举。[37]
第二,363年哀帝即位,第二年即隆和元年,将田租降至每亩二升。[38]兴宁二年(364年),桓温主持“庚戌土断”后,东晋出现了“财阜国丰”的局面,此点值得注意。据《晋书》卷六九《刘隗附孙波传》,孝武帝太元十四年(389年),散骑常侍刘波针对当时户口减少的状况曾有一个上奏,其中云“略计户口,但咸安已来,十分去三”,反映出在桓温执政下的“咸安”(371—372年)年间,户口数量极为丰富,而这恐怕与“庚戌土断”的实施有着直接关联。[39]另一方面,这也说明即便减轻租税,但由于北来流民的著籍,增加了王朝编户的数量,国家财政也可以得到极大充实。再明确说,就是已不再需要继续要求豪族承担更多的田租负担了。这应该是承继桓温之后的谢安在377年决心撤废“度田收租”之制的主要原因。
有鉴于此,尽管可以说上述改革优待了豪族,但也必须考虑当时的社会与财政背景。只有如此,才能理解谢安作为国政担当者的用意所在。
可是,这项改革所涉及的对象,其实并非只是江南豪族。所谓“王公以下口税三斛,唯蠲在役之身”云云,就说明还有一条规定,即服役者虽然可以免除课税,但是包括王公在内的贵族官僚、北方流民、自耕农等,各个不同社会阶层的成人男丁都要成为赋役征收的对象。
六朝社会的一个显著特征,是贵族官僚享有免除租税与力役的特权。而且如前所述,从华北逃难至江南地区的流民本来也似乎享有这样的特权。正因为如此,东晋政府才实施“土断”,首先将流民著籍登录,逐步去除了上述特权。364年桓温的“庚戌土断”取得成功,国家财政得以增长。在此基础之上,谢安再进一步,废除了“王公”亦即贵族官僚拥有的特权。当然,针对“王公”课役的例子以前并非没有,[40]但作为明确的制度得以设置,却始于此时。
然而,即便整个贵族官僚阶层,再加上享受贵族之“荫”的人数,按一丁征收“三斛”租米计算,是否马上就能大幅度增加东晋政府的财政收入,这一点不得而知。在我们看来,与经济效果相比,征收“王公以下”的政治意义恐怕更值得关注。(https://www.daowen.com)
如果说,通过“土断”拿掉北人的特权,有着使北人与南人豪族、自耕农处于相同立场,进而一体化的意图。那么针对“王公”征收赋役——哪怕这只是一种形式,或者说并没有彻底执行——则体现了一种将贵族官僚与豪族、自耕农、华北流民融为一体的理念。南人与北人,贵族与民众,在地域性和阶层性上虽然不同,但都已成为社会的构成员,理应团结一致,支撑王朝国家。这一思想通过上述改革得到宣扬,某种程度上缓解了江南地方社会在北人与南人、白籍与黄籍等歧视性统治下的不满。要之,谢安改革在政治上的作用,乃是心理上、精神上给江南地方民众带来了深远的影响。此点下节还要谈到。
另一方面,西晋以来的田租制基本上是将人均50亩作为征收对象。[41]由此来看,“口税三斛”也就是1亩6升的田租,较之哀帝时代的“亩收二升”要有所增加。不过,这需要与“唯蠲在役之身”的规定合起来考虑。也就是免去从事力役者的租税,意味着对不从事力役者要征收稍高的田租。我们认为,这一点正是对赋役征课实施均等化措置的关键所在,以下稍作分析。
田租、户调、杂税与力役,是六朝时期编户的主要赋役项目。过去的一些研究,围绕赋役性质如何、额度多寡等展开,并以此为根据对六朝的社会性质进行定性或分期。需要注意的是,国家本身由作为统治装置的皇帝、贵族官僚以及作为生产者阶级的编户民众构成,国家要维持其运转机能,针对民众的赋役征收不可或缺。问题在于,当向民众寻求其作为生产者的义务时,国家究竟是在什么意图下展开赋役征收,征收是否合理,是否在民众可以理解和承受的范围之内进行等等,这些就属于统治者的决策责任。许多情况下,统治机构与地方社会、贵族官僚与民众之间出现的纷争,几乎都是源于征收租税、力役超出限度之故。
谢安改革,旨在均等赋役,其背景也正在此。这里拿两个时间段稍作比较,便一目了然。即桓温掌政之前的350年代与谢安去世以后的390年代,此时因赋役不均等问题,给江南社会与东晋国家带来了动荡和不安。
据《晋书》卷七七《殷浩传》、卷八〇《王羲之传》,永和九年(355年),会稽内史王羲之针对从永和六年到永和九年之间的北伐活动,分别致信北伐的执行者扬州刺史殷浩(前述)、北伐的支持者会稽王司马昱以及知己的尚书仆射谢尚,对北伐引发的严重后果进行了严厉批判。其中最引人注目的是,对殷浩谈到“征役兼至,皆以军期,对之丧气,罔知所厝”;对司马昱说“今运无还期,征求日重”;对谢尚则云“自军兴以来,征役及充运死亡叛散不反者众,虚耗至此,而补代循常,所在凋困,莫知所出”,直指“征役”“征求”等核心问题。他认为过度、过重征收赋役,不但招致民众的不满,而且给江南社会造成整体上的“虚耗”,使国家陷入“社稷之忧”“倒悬之急”的危机状况之中。[42]
大约40年后,也就是谢安去世4年后的太元十四年(389年),《晋书》卷七五《范汪附子宁传》载豫章太守范宁向孝武帝描述当时的社会状况是:“举召役调,皆相资须,期会差违,辄致严坐,人不堪命,叛为盗贼。”据《晋书》卷六四《简文三子传》,太元二十年(395年),博平令吴兴闻人奭称司马道子执政下的社会呈现出“谷贱人饥,流殣不绝,由百姓单贫,役调深刻”的惨景。由此可知,孝武帝太元二年将田租改成人头税以后,“唯蠲在役之身”,即免除了从事力役者的租调,但到太元十四年,又似同时征收力役与租调,其状况堪称“深刻”,带来了严重的社会问题。
与这两个时期相比较,谢安执政时,注意减轻江南豪族的负担,并且对豪族、自耕农、北方流民实施了均等性赋役改革。在此状况下,江南社会呈现出什么样的景象呢?《晋书·谢安传》有一段颇值得留意的记载:
是时宫室毁坏,安欲缮之。……宫室用成,皆仰模玄象,合体辰极,而役无劳怨。
这是谢安为修缮宫廷,征发扬州民众服力役的例子。据《建康实录》所载,开工在太元三年(378年)二月,同年七月竣工,用时仅5个月。[43]看来谢安对征发力役是非常谨慎的。不过关键还是“役无劳怨”一句,被征发的民众毫无怨言。这与350年代、390年代那种因赋役导致民众逃亡的状况截然不同,正好显出了“唯蠲在役之身”亦即赋役均等政策的效果。《晋书》卷二六《食货志》对此时的东晋社会也作了一番称赞:
(太元)八年,又增税米,口五石。至于末年,天下无事,时和年丰,百姓乐业,谷帛殷阜,几乎家给人足矣。
《晋书》卷九《孝武帝纪》太元八年(383年)条云,“十二月庚午,以寇难初平,大赦。……始增百姓税米,口五石”。据此可知,太元八年,田租从3斛升到5石。其中原因在于“寇难初平”,也就是在淝水之战中打败前秦之后采取的措施。此时的增额,显然有着弥补因战争造成的国力消耗的一面。可是尽管田租增加,但“谷帛殷阜”“家给人足”的社会状况与“财阜国丰”的桓温时代相仿佛。这种繁荣之世,难道不能说正是谢安实施重视江南地方社会的秩序与安定政策的结果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