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部、对外文委批准十三个出版社保留与兄弟国家直接交换书刊的通知
(61)文出光密字第25号
(1961年2月7日)
上海市出版局,人民、人民文学、人民美术、世界知识、中国青年、人民体育、音乐等出版社,商务印书馆:
关于整顿对外交换样书等直接联系的报告收到。经审查研究,我委、部同意人民、文学、美术、世界知识、中国青年、中国少年儿童、音乐、体育、商务和上海的人民、文艺、美术、少年儿童等十三个出版社与兄弟国家相近性质的出版社和个别图书馆继续保留经常性的交换、赠送一部分书刊的直接联系(附对方单位名单)。除上述批准的单位以外,今后出版社对外建立新的经常性的交换书刊等直接联系的单位,须层报主管领导机关和对外文化联络委员会审批;临时性的一次对外交换、赠送书刊,由省、市、自治区一级的主管领导机关审批。
对外交换、赠送书刊,应注意以下几点:
1.交换、赠送的样书应以少而精为原则,限于本社出版的一部分质量高而又适合对外赠送的书籍(临时一次的赠送,有必要时可不限于本社出版的书籍,但须征询出版者的意见)。出版社应负责保证对外交换、赠送的书籍没有泄露国家机密和政治错误。将来中文书籍出口标准决定后按规定办理。
2.交换、赠送的书籍应逐本(刊物为每期)经过严格审查批准。文化部的直属出版社,一般书刊由社长或总编辑负责逐本审查批准,遇有疑难问题、报文化部审批。其他出版社,在社长或总编辑负责审查后,是否再报主管上级机关审批,根据他们的主管领导机关规定办理。
3.交换、赠送的刊物,以国务院外事办公室批准出口者为限,批准出口报刊目录以外的,应报对外文化联络委员会转报国务院外办审批。
出版社应于每一季度末将对外交换、赠送样书的书目、分别抄报对外文委和文化部各一份。
出版社的内部刊物、业务资料一律不得对外交换赠送。对外交换选题计划,除经文化部指定或审批同意者外,一律停止。向外国原出版社、原作者赠送中译本样书,应按照对外文化联络委员会和文化部1961年1月19日联合发的文光字第55号通知办理。
以上,希遵照执行。
文 化 部
对外文化联络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