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部关于出版物中执行“统一我国计量制度的命令”的若干情况处理意见的通知
(61)文出胡字第1177号
(1961年8月19日)
关于书籍中实行统一计量单位名称的问题,经我部与国家计量局商量后,认为今后可按以下原则处理:
一、凡今后新出版的著作,除少数特殊情况(如中药剂量习用十六两为一斤)外,应一律统一计量制度、计量名称。其中引用外国资料之处,采用公制者,计量单位的译名,应与“统一公制计量单位中文名称方案”的规定一致;采用英制或其他旧杂制者,为避免因改成公制影响数值的准确性,可以不改,而加以必要的注释,或在前言中说明,或在书后附加“换算表”(各类通俗读物,更要注意此点)。
二、今后新出版的翻译书,凡原著采用公制者,计量单位的译名一律按规定统一;凡原著采用英制或其他旧杂制者,可以照原著翻译,附加必要的说明或“换算表”。
三、在本通知以前已出版的书(不论著作或翻译)重版时能改则改,如不便于修改的,可以不必修改,如有必要可加适当的说明。
(据文化部出版局编《出版工作文件选编(1958—1961)》刊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