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部、商业部关于教育留声片移交新华书店发行的联合通知
(61)文出胡字第160号
(61)商百联字第88号
(1961年3月1日)
为了更好地配合学校教学的需要,广播事业局中国唱片社出版的原由商业部所属百货系统经营的教育留声片,教育部和广播事业局提出改由新华书店发行。经我们两部研究决定今后由新华书店经办此项业务。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凡是原由商业部所属上海百货站包销的,由各地百货公司经营的,包括各类学校各种教材和科技卫生知识讲话等有关教育留声片(这些留声片,有的可以帮助教学,有的可代替教师讲授,有的可用来对群众进行科学卫生教育),决定统一交由新华书店经营。出版发行这类留声片,对提高和普及全民教育有很大作用,各地文化(出版)行政机关应于文到之日立即与商业部门联系,办理业务交接,以后应随时督促各地书店,认真负责地做好此项工作。
二、上海百货站与各地百货公司现有的教育留声片库存,其中能够继续销售的,应随同业务交接关系,分别移交新华书店上海发行所或当地新华书店接收;若有不宜流通的,可以请示当地领导机关批准,报销处理。至于交接手续与作价办法,请各地文化(出版)、商业厅(局)协商确定。
三、各地书店应加强与当地教育行政机关、学校和其他有关单位的联系,对教育留声片一般采用预订发行方式,大中城市书店除预订发行外应视情况适当备货零售,一般县、市书店可不零售或少零售。
四、教育留声片系由上海中国唱片厂制造,发货工作由新华书店上海发行所办理。发货折扣暂按八五折计算,各地按统一的定价出售;由于包装、运输技术上的原因(易破碎,需木箱包装等),发货不宜零星,各地书店应加强进货的计划性;省级书店一般不储备。其它均参照“图书进发货试行章程”的规定,由新华书店上海发行所制订具体进发货办法,通知各地书店办理。
(据文化部出版局编《出版工作文件选编(1958—1961)》刊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