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理规定稿酬制度
文化部根据中央的指示,于1960年底对稿酬制度进行了彻底改革,废除了版税制。为了鼓励作者的创作积极性,同时又尽可能防止作者生活的特殊化,产生特殊阶层的危险,这种改革是正确而且必要的。
解放后,我们曾参照苏联的办法,对稿酬制度曾进行了几次修改,但并没打破资本主义国家版税制的框框。过去的稿酬,除根据作品的字数,还根据印数的定额计算。随着印数的增长,不断再版,不断地付稿费。甚至在作者去世以后,他的后代或亲友还可以继承版税。这种制度显然是不合理的,并不符合按劳分配的原则。因为书籍销路的大小,有种种原因,往往并不完全反映作品的价值和质量。一些在字数和质量上大体相等的书籍,有的因为社会需要量大,往往所得稿费极大,可以供他长期使用,而有的因为社会需要较小,稿费就少得多。同时,鼓励创作的积极性,应该根据政治思想教育和物质鼓励相结合而以政治思想教育为主的原则,不能过份依靠“物质刺激”的办法。这种办法,流弊很大。它不仅不能起鼓励作家刻苦写作,提高作品质量,促进学术文化的繁荣和发展的作用,反而助长争名逐利,甚至还有造成一种脱离工农群众的特殊阶层的危险。对知识分子世界观的改造极为不利。因此,稿酬制度的改革具有重大的意义。
出版社出版书籍,不论是没有在报刊上发表过的原稿或者是由将其在报刊发表过的作品加以修订编成的集子,一律按作品的字数和质量付一次稿费。以后重印,不再付酬。但如作者在再版时有所修订和补充,则应付给相应的稿费。废除印数稿酬后,不论初版的稿费或再版时修订和补充的稿费数目,都应比目前的稿费标准加以适当的提高。至于出版社选编已经发表过的许多人的文章合集,一律不付稿费,但应征得作家的同意。报刊发表的作品,由报社或杂志社付一次稿费;互相转载,不再付酬。
作者对其作品有选择出版社的权利和决定作品的修改停印、绝版的权利。出版社在接受书稿时,应和作者经过协议或订立书面合同,稿费标准也应由双方协议订定。协议所规定的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双方应共同遵守。
出版社出版专业作家、业余作家或集体作者(包括机关团体)的著译时,都应按规定付给稿酬。集体作者的稿费分配及工作时间内译著稿费支付办法,由作者所在机关同作者研究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