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部、对外文委关于翻译外国书籍致送原作者稿酬办法的通知(初稿)
(61)文出胡字第47号
(61)联4罗字第17号
(1961年1月17日)
各省、市、自治区文化(出版)局(厅),中央一级出版社,国际书店:
我国迄未参加国际著作权公约,翻译出版外国书籍,并没有必须向外国原作者致送稿酬的义务。但是,为了照顾到同外国作家的关系和给资本主义国家的进步作家以帮助,文化部曾于1955年10月6日发出(55)文出陈密子第129号“关于我国处理国际著作权问题的通知”,内部规定,我国出版社翻译出版资本主义国家进步作家的书籍,如原作者向我国提出稿酬要求时,得视具体情况经文化部批准后致送。稿酬标准,一般按中文译本总定价的百分之五计算。致送办法,除了极个别的情况才动用外汇外,一般是将人民币存入银行,由国际书店通知原作者或其代理人领取,在我国内使用。几年以来,各出版社大都按照以上规定办理。
现在我们根据各出版社过去的办理情况,针对目前对外工作的需要,重新规定我国翻译出版外国书籍向外国原作者致送稿酬的处理办法如下,请各中央一级出版社并请各省、市、自治区文化(出版)局(厅)转知所属有关出版社按照办理:
一、致送翻译书籍外国原作者稿酬的审批办法:过去致送翻译书籍外国原作者稿酬,中央一级出版社大都报经对外文化联络委员会和文化部批准,但地方出版社也有报经省、市文化(出版)局批准后致送的。为了避免在致送稿酬工作上发生不一致的情况,今后规定:各中央一级出版社致送翻译书籍原作者稿酬,应报对外文委、文化部审批;地方出版社应报省、市文化(出版)局核转对外文委、文化部审批。
二、致送翻译书籍原作者稿酬的原则:1.翻译出版资本主义国家进步作家、知名人士的书籍,出版社不主动向原作者致送稿酬(出版社如认为应主动致送时,须报请批准)。但如原作者有所表示,应报对外文委、文化部审批。一般应致送,但应尽少动用外汇。2.翻译出版苏联书籍,尊重苏联对处理国际著作权问题的做法,不向原作者致送稿酬。但如原作者来要,须报对外文委、文化部核办。3.翻译其他社会主义国家书籍,一般不须向原作者是致送稿酬。如原作者正式提出要求,应报对外文委、文化部审批,酌情致送。掌握上应较送资本主义国家进步作家、知名人士的稿酬稍紧,一般不动用外汇。4.翻译出版资本主义国家兄弟党所办出版社的书籍和资本主义国家兄弟党党员作家的书籍,除了上级指示需要致送稿酬者外,如原出版社或原作者提出要求,应报对外文委、文化部请示上级决定。5.翻译出版资本主义国家资产阶级政治领袖的书籍,如需致送稿酬时,报对外文委、文化部请示上级决定。
三、致送翻译书籍原作者稿酬的标准:过去一般按中译本总定价百分之五的标准致送,这是适应外国计算稿酬的习惯的,基本上也是恰当的。但是,由于中译本定价有高低,印数有大小,所以致送稿酬有偏多偏少的缺点。现在,国内的稿酬办法已作了根本改革,彻底废除了版税制度的残余,完全根据作品的质量和字数计算稿酬,对国外原作者支付稿酬的办法亦应作相应的改变。因此,今后规定:致送翻译书籍原作者的稿酬一律按中译本字数计算,只付一次稿酬,再版重印,或把出过中译本并付过稿酬的文章编入另一本书中出版,均不再支付稿酬。致送资本主义国家进步作家、知名人士的稿酬,按每千字六至十元计算。致送资本主义国家兄弟党所办出版社和兄弟党党员作家的稿酬,一般按每千字十元至十五元计算,经上级另行批准者不在此限。致送社会主义国家原作者的稿酬,按每千字六至八元计算。至于致送资本主义国家资产阶级政治家的稿酬,其数额可视具体情况另定。致送外国翻译书籍稿酬字数的计算办法与国内稿酬字数计算办法相同。对于篇幅较少(如少年儿童读物)、不满一万字的单行本,可按一万字计算。在按照上列标准计算后,须凑成人民币整数致送,不要有几元几角的零数。
四、致送翻译书籍原作者稿酬的途径和所需外汇的处理办法:今后各出版社翻译出版外国书籍向外国致送稿酬,一律通过国际书店办理。其办法是,出版社经报请批准向外国致送翻译书籍的稿酬后,应将人民币寄交国际书店(同时应把致送稿酬的经过情况函告国际书店),由国际书店专户存储,出面通知原作者或其代理人领取,如批准须送外汇,其外汇由国际书店负责支付,列入国际书店的外汇计划。
五、有关致送翻译书籍原作者稿酬的注意事项:1.致送外国原作者翻译书籍稿酬,应以翻译出版外国某一个作家的成本书籍为限,我国出版社选译外国几个作家的作品合编而成的书(如几个作家的短篇小说合集、诗选),一般不向原作者致送稿酬。为此,今后一般可不对外提供我国编选出版资本主义国家现代作家的短篇小说合集和诗集的样本等资料。2.国际书店代各出版社向外国致送翻译书籍稿酬时,应以受我国出版社委托代送的身份同国外联系,不应说我国政府机关有何规定,也不要向外国说明致送稿酬的标准和该书中译本的印数和定价等。
以上办法,请各出版社和国际书店遵照执行,至于各出版社过去已经报请批准同意致送但因外国原作者尚未领取现在暂存各出版社的翻译书籍稿酬,应由有关出版社开列清单报告对外文委、文化部(同时抄送国际书店),并将人民币寄交国际书店,由国际书店专户存储,以备外国原作者或其代理人来我国时致送。
文化部
对外文委
(据中央档案馆保存的原件刊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