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文化部党组、对外文委党组关于翻译外国书籍致送原作者稿酬的办法拟按中译本字数计算的请示

附:文化部党组、对外文委党组关于翻译外国书籍致送原作者稿酬的办法拟按中译本字数计算的请示

(61)文党字第4号

(1961年1月17日)

中央联络部

中央宣传部:

关于我国翻译外国书籍致送原作者稿酬问题,过去我们不主动致送,如对方提出,目前一般均按中译本总定价(总印数×每册定价)的百分之五左右计算(是内部掌握的标准,不告诉原作者)。但考虑到中译本的定价有高有低,印数也有大有小,所以稿酬便有偏多偏少的缺点。同时,目前国内稿酬办法已作了根本改革,完全根据作品质量和字数计算。因此,我们拟建议对翻译外国书籍致送作者稿酬的办法作相应的改变,即按中译本字数计算(具体标准见后附“通知”稿第三条),只付一次,并拟即将有关具体执行办法通知各地。现将拟发各地的“通知”稿送上,请一并审批。

附件:关于翻译外国书籍致送原作者稿酬办法的通知(初稿)

文化部党组 徐光霄

对外文委党组 张致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