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宣传部关于我国翻译外国书籍致送原作者稿酬问题的批复

*中央宣传部关于我国翻译外国书籍致送原作者稿酬问题的批复

(61)发文第85号

(1961年3月3日)

文化部党组

对外文委党组:

一月十七日函悉。关于我国翻译外国书籍致送原作者稿酬问题,经与中央联络部、国务院外事办公室研究,确定以下原则,请参照办理:

1、翻译出版社会主义国家书籍,一般不致送作者稿酬。如作者提出,作为个别情况酌情处理。

2、翻译出版资本主义国家进步作家、知名人士的书籍,一般不主动致送作者稿酬(个别需要帮助的例外)。如作者提出,应酌情给予稿酬。

3、翻译出版资本主义国家兄弟党所办出版社和党员作家的书籍,致送稿酬办法,由你们在确定选题后,每年或每半年一次,将有关具体情况专案报请中央联络部决定。

4、同意改变过去致送外国作家稿酬的标准,不再按照中译本总定价的百分之五计算稿酬。今后,除前述第三项规定由中央联络部确定稿酬数量外,其他外国作者可按每千字六元至十元的幅度支付稿酬。

5、所有致送外国作家稿酬的问题,均由对外文委归口审批。其中影响重大的,可由对外文委分别向中央联络部或国务院外事办公室专案请示。

6、对于各省、市、自治区。只须将上述第四、五两项意见,简要地通知他们。你们原来起草的关于翻译外国书籍致送原作者稿酬办法的通知,可据此原则修改后发给中央一级和上海的有关部门。

中央宣传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