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央关于废除版税制,彻底改革稿酬制度的批示的通知
文出齐字第255号
(1961年3月21日)
1960年9月文化部党组和中国作家协会党组《关于废除版税制,彻底改革稿酬制度的请示报告》业经中央批准,并已于1960年10月转发各中央局,各省(市)委,自治区党委,中央各部党组等有关部门参照执行。[1]
在这个报告中,规定了彻底改革稿酬制度的具体办法。其中主要的是(一)“出版社出版书籍,不论是没有在报刊上发表过的原稿或者是由作者将其在报刊发表过的作品加以修订编成的集子,一律按作品的字数和质量付一次稿费,以后重印,不再付酬”。(二)“废除印数稿酬后,稿费数目和幅度一般维持原稿酬办法所规定的标准。报刊发表作品,由报社或杂志社付一次稿费;相互转载,不再付酬”。(三)在实行新办法的同时,“对于专业作者,由国家按照他们原来的行政级别,……发给工资,……他们的作品发表时,仍由报刊或出版社按照改变后的办法付给应得的稿酬。”以上办法,如出版社尚未执行,应立即按照中央批示贯彻执行。至于我部于1959年10月公布的《关于文学和社会科学书籍稿酬的暂行规定》中与新办法相抵触的条文即行作废。在实行新稿酬办法时,对于个别还没有实行按照级别由国家发给工资的专业作者或翻译者,可作为个别问题,斟酌情形加以合理的处理。
出版社应将新稿酬办法通知在本社出版了书的作者,并按照新的精神改订新的合同。
关于美术和音乐作品的稿酬,请人民美术出版社和音乐出版社参照中央批准的废除版税制,彻底改革稿酬制度的原则另行提出稿酬办法,报部核准后施行。[2]
(据文化部出版局编《出版工作文件选编(1958—1961)》刊印)
[1]《中央拟转文化部党组、中国作家协会党组关于废除税制、彻底改革稿酬制度的报告》,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出版史料(1959—1960年)》357—361页。
[2]本通知主送文化部直属出版社,文化部于1961年5月5日向各省、市、自治区文化(出版)局(厅)发出(61)文出胡字第503号通知,内容与本通知相同,仅在文尾说明关于美术和音乐作品的稿酬,待人民美术和音乐出版社另行提出稿酬办法报文化部核准施行后,各地美术和音乐作品的稿酬可参照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