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部关于外国专家、外侨编写的书稿处理问题复商务印书馆信

*文化部关于外国专家、外侨编写的书稿处理问题复商务印书馆信

(61)文出平字第677号

(1961年6月3日)

(61)商一编字第19号函收到。关于接受出版外国专家、外侨编写的书稿的处理办法,我部意见如下:

一、出版社出版在我国机关、团体、学校和企业单位服务的外国专家和外侨所编写的书稿,或外国专家和外侨与中国人共同编写或编译的书稿,对于书稿质量要求、签订出版合同及稿酬等,一般应按照我国人的著译稿同样办理。如有特殊情况,经批准后方可特殊处理。

二、上述稿件,出版社在决定接受出版与著译者签订出版合同前,应征得专家和外侨服务单位的同意,并报请我部出版局转报有关机关审批。

三、1958年1月30日文化部和国务院外国专家局联合通知关于出版外国专家书稿的各项规定仍继续遵守。

(据文化部出版局编《出版工作文件选编(1958—1961)》刊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