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部关于正确执行稿酬制度,恰当掌握稿酬标准的通知
2025年09月26日
文化部关于正确执行稿酬制度,恰当掌握稿酬标准的通知
(61)文出齐字第1216号
(1961年8月28日)
根据中央关于废除版税制,彻底改革稿酬制度的批示,我部曾于本年3月21日、5月5日先后发出通知,要求立即遵照中央批示,贯彻执行。据向若干地区调查,各出版社现在都已取消了印数稿酬,改变了过去某些书稿所得稿酬过多的现象。但近来有一些出版社,在处理稿酬时又有偏低支付的倾向,以致作者所得稿酬过低,这是不正常的。按文化部1959年制订的“关于文学和社会科学书籍稿酬的暂行规定”第三条:著作的基本稿酬每千字为四元至十五元,译稿的基本稿酬每千字为三元至十元,其质量特别优秀的,还可将标准酌量提高。但有些单位在实际执行中间,著作稿每千字付酬十元以上的很少,多数付五至八元,以致质量高的与质量一般的书稿稿酬,相差不多,不能正确体现多劳多得的精神。这种现象,对于鼓励优秀著译、繁荣创作很为不利。
稿酬问题是出版社与作者关系中的一个重要问题。稿酬的多少,直接影响作者的物质生活。稿酬标准是否适当,对于调动作者的积极性也有很大关系。关于取消印数稿酬后出现的情况,我部现正根据文艺工作座谈会的精神加以研究,目前各出版社领导人员应随时检查稿酬制度执行的情况,正确贯彻多劳多得的精神,反对平均主义,坚决纠正偏低掌握标准的偏差,同时,也要反对用高稿酬标准去挖稿、抢稿的不良倾向。
以上意见,请研究执行。
各地文化(出版)局和各出版社如有改进稿酬制度的意见,或收集到著译者对稿酬制度的意见,希于9月5日前寄我部出版局,供研究时参考。
(据文化部出版局编《出版工作文件选编(1958—1961)》刊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