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部关于进一步纠正擅自报废图书的错误行为的通报

文化部关于进一步纠正擅自报废图书的错误行为的通报

(61)文出胡字第1840号

(1961年12月20日)

1960年11月我部在“关于纠正目前图书发行工作中某些非政治倾向”的通知中,已经明确规定:“今后各级书店不能擅自报废图书,只能按照上级和有关部门的报废通知处理。如有积压日久已失时效的书需要清理报废时,必须报请上一级党委或文化出版行政领导机关审查批准。各级书店对报废图书必须严格执行请示报告制度,不得疏忽。”

但是,据了解,这一规定还没有引起各地普遍重视,随意报废图书的错误仍然一再发生。据新华书店总店报告:山西省霍县书店今年上半年报废了8.3万多册图书,经省店初步检查,其中有0.64万多册不应报废;四川资阳县书店今年5月份报废了0.6万多元的图书,经检查,其中大部分是可以继续流通的通俗的农业基本知识读物(其中有积肥、防治病虫害和使用农药、农械方面的书26种);福建邵武县书店今年上半年送造纸厂销毁的图书中有毛主席的《中国共产党第八次全国代表大会开幕词》、刘少奇同志的《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向第八次全国代表大会的政治报告》等。这种不经请示报告,擅自报废图书的错误是严重的。

在目前图书供应紧张的时候,书店应该充分发掘一切可以出售的存书,缓和供需矛盾,满足读者的文化要求。如积压过多,在当地实在无法销售时,亦应设法调到外地,不应把可以销售的书籍随意报废销毁。为了防止类似事件再行发生,希望各省、市、自治区文化(出版)行政部门督促所属书店严格执行(60)文出胡密字第288号通知中关于各级书店不能擅自报废图书的规定,坚决纠正书店随意销毁图书的错误行为。

(据中央档案馆保存的原件刊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