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部关于理工农医各科教材稿酬问题的意见

文化部关于理工农医各科教材稿酬问题的意见

(61)文出胡字第1399号

(1961年9月28日)

高等学校和中等专业学校理工农医科教材工作办公室:

(61)教一束光字第1313号关于理工农医各科教材稿酬问题的来函收到。

1959年10月,文化部修订和公布了“关于文学和社会科学书籍稿酬的暂行规定”,通知北京和上海两地的有关出版社试行。在通知中说:“中央级其他出版社的各类稿酬办法,报纸、杂志的稿酬办法和地方出版社的稿酬办法,请各单位自行参照本暂行规定,结合具体情况修订,报请主管上级机关批准后执行”。

按照上述稿酬暂行规定中的标准,著作稿酬每千字为4元至15元,翻译稿酬每千字为3元至10元。最近上海方面一部分作家,在座谈中表示,按印数计酬办法取消后,这项稿酬标准过低,有损学术著作的积极性。因此,我部正在研究拟订合理的稿酬办法。现查来函附下的秋季教材稿酬暂行办法草案中所定稿酬标准:著作每千字2元至5元,翻译每千字1元至3元。与我部所定标准相差很远。且编写教材,要求质量较高,没有理由少付稿费。因此,我们建议如某些教材系修订过去出版物或选编诸家讲义而成,则可根据工作性质,以支付修订费或编辑费名义支付较少稿酬,而不要一般地过分压低著作或翻译的稿酬标准。

以上意见请斟酌。

教材的稿酬办法草案,请你们报请教育部或教材领导小组审批。原草案第九条中“征得文化部同意后”字样,请删去。

文化部

(据文化部出版局编《出版工作文件选编(1958—1961)》刊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