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部关于在整顿出版工作中应严肃认真处理书稿的通知

文化部关于在整顿出版工作中应严肃认真处理书稿的通知

(61)文出胡字第420号

(1961年5月11日)

中央一级出版社:

我部最近接到人民来信反映有的出版社在调整出版工作时,处理稿件不够审慎,随意废除出版契约,轻率地否定排制中的稿件。来信人对于个别出版社的这种做法极为不满,认为有损国营出版社的信誉。是值得注意的。

去年整顿出版工作,是一项积极的措施,是为了巩固、提高出版工作,更好的跃进,决不能因有所调整而产生消极松劲情绪,损伤著译者的积极性。出版社在裁撤、合并、压缩出书范围的过程中,对于过去组织的稿件、积压的存稿,均须细致地作负责的处理,不能用简单粗暴的方式,片面废除出版契约,随意否定稿件。对于确因质量关系,不能出版的稿件,亦须区别情况作合情合理的处理。兹提出下列几点意见,请有关出版社参照办理:

一、对于著译者已经交来而尚未处理的存稿,凡有出版价值或经过加工修改后有出版价值的,均须按照专业分工,负责移转给新成立的出版社或其他有关出版社。务必做到件件有着落,不让一件有价值的书稿失掉出版机会。

二、对于质量不合要求,即使经过加工修改也无出版可能的书稿,应向著译者说明情况,认真办理退稿手续。如果是应出版社约请而送来的稿件,还应根据出版社的制度或约稿合同(或出版合同)的规定,斟酌情况致送报酬或不送报酬,不得简单草率地一退了事。

三、对于出版社与著译者的约稿合同,亦应区别情况,严肃处理。凡有价值的(选题好而所约著译者又是恰当的)约稿合同,应按专业分工移转给新成立的出版社或其他有关出版社。如选题确实不合今后需要,应商得著译者同意,取消约稿合同。著译者如果在签订约稿合同后已支付若干劳动,在取消合同时,应在经济上给予一定的补偿。如果在签订约稿合同时已预支一部分稿费,而取消合同又系出版社主动提出时,已预支的稿费一般不再追回。

四、对于过去已出版的书籍,除已决定绝版者外,应检齐纸型、图版、原稿、样本及有关档案,编造清册移转给有关出版社,并通知著译者。原出版社的编辑部还应对这些书籍的质量情况,提出自己的看法,供接受这些书籍的出版社参考。

五、在出版社调整过程中,接受任务的出版社对于移转任务的出版社交来的稿件、约稿合同和书籍,应该视同自己组织的稿件,自己签订的合同,自己出版的书籍一样严肃认真地对待和处理。

请有关出版社认真进行一次检查,如有处理不当的,应该予以纠正。

文 化 部

(据中央档案馆保存的原件刊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