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部、对外文委关于翻译外国书籍致送原作者稿酬办法的通知

文化部、对外文委关于翻译外国书籍致送原作者稿酬办法的通知

(61)文出胡密字第119号

(1961年4月21日)

我国迄未参加国际著作权公约,翻译出版外国书籍,并没有向外国原作者致送稿酬的义务。但是为了照顾到同外国作家的关系和给资本主义国家的进步作家以帮助,文化部曾于1955年10月6日发出(55)文出陈密字第129号“关于我国处理国际著作权问题的通知”,内部规定,我国出版社翻译出版资本主义国家进步作家的书籍,如原作者向我国提出稿酬要求时,得视具体情况经文化部批准后致送。稿酬标准,一般按中文译本总定价的5%计算。致送办法,除了极个别的情况才动用外汇外,一般是将人民币存入银行,由国际书店通知原作者或其代理人领取,在我国内使用。几年以来,各出版社大都按照以上规定办理。

现在我们根据各出版社过去的办理情况,针对目前对外工作的需要,重新规定我国翻译出版外国书籍向外国原作者致送稿酬的处理办法,希遵照执行。

一、致送翻译书籍外国原作者稿酬的审批办法:过去致送翻译书籍外国原作者稿酬,中央一级出版社大都报经对外文化联络委员会和文化部批准,但地方出版社也有报经省、市文化(出版)局批准后致送的。为了避免在致送稿酬工作上发生不一致的情况,今后规定:各中央一级出版社和地方出版社所有致送翻译书籍原作者稿酬,各出版社均应报主管上级机关核转对外文化联络委员会审批,并抄报文化部。

二、致送翻译书籍原作者稿酬的原则:1.翻译出版社会主义国家书籍,一般不向原作者致送稿酬。如原作者提出要求,作为个别情况酌情处理。一般不动用外汇。2.翻译出版资本主义国家进步作家、知名人士的书籍,一般不主动向原作者致送稿酬(个别需要帮助的例外)。如原作者提出要求,应酌情致送稿酬,但应尽量少动用外汇。3.翻译出版资本主义国家兄弟党所办出版社和党员作家的书籍,由出版社每半年一次(6月末和12月末)将半年内已出版的书籍和列入出书计划肯定要出版的书籍等列表(写明书名、原出版者名称、原作者姓名——附原文、中译本字数、拟致送稿酬数额等)专案报请主管上级机关核转对外文化联络委员会请示上级决定,同时抄报文化部。但如原出版者或原作者提出要求,应随时层报对外文化联络委员会审批。

三、致送翻译书籍原作者稿酬的标准:由于国内的稿酬办法已作了根本改革,彻底废除了版税制度的残余,完全根据作品的质量和字数计算稿酬,对国外原作者支付稿酬的办法,亦应作相应的改变。今后规定:致送翻译书籍原作者的稿酬一律按中译本字数计算,只付一次稿酬,再版重印,或把出过中译本并付过稿酬的文章编入另一本书中出版,均不再支付稿酬。致送资本主义国家兄弟党所办出版社和兄弟党党员作家的稿酬数量,由对外文化联络委员会请示上级确定。致送其他外国原作者稿酬,按每千字六至十元计算。致送外国翻译书籍稿酬字数的计算办法与国内稿酬字数计算办法相同。对于篇幅较少(如少年儿童读物),不满一万字的单行本,可按一万字计算。在按照上列标准计算后,须凑成人民币整数致送,不要有几元几角的零数。

四、致送翻译书籍原作者稿酬的途径和所需外汇的处理办法:今后各出版社翻译出版外国书籍向外国致送稿酬,一律通过国际书店办理。其办法是:出版社经报请批准向外国致送翻译书籍的稿酬后,应将人民币寄交国际书店(同时应把致送稿酬的经过情况函告国际书店),由国际书店专户存储,出面通知原作者或其代理人领取。如批准须送外汇,其外汇由国际书店负责支付,列入国际书店的外汇计划。

五、国际书店代各出版社向外致送翻译书籍稿酬时,应以受我国出版社委托代送的身分同国外联系,不应说我国政府机关有何规定,也不要向外国说明致送稿酬的标准和该书中译本的印数和定价等。

以上办法,请各出版社和国际书店遵照执行。至于各出版社过去已经报请批准同意致送但因外国原作者尚未领取现在暂存各出版社的翻译书籍稿酬,应由有关出版社开列清单报告对外文委(同时抄送文化部、国际书店),并将人民币寄交国际书店,由国际书店专户存储,以备外国原作者或其代理人来我国时致送。

(据中央档案馆保存的原件刊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