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部、文化部关于加强旧书回收工作的联合通知

商业部、文化部关于加强旧书回收工作的联合通知

(61)商土联字第255号

(61)文出齐字第670号

(1961年6月5日)

目前各地新华书店已普遍开展了旧书回收业务,对提高旧书的利用率,满足广大人民文化生活需要,以及节约国家人力物力等方面,均起了积极的作用,特别是在当前纸张供应不足的时候,大力开展旧书的回收工作,更具有现实的重要意义。广东今春办理中小学旧课本回收,计算节约纸张近300令,就是显明的例证。此外,各地商业系统废品回收部门在开展废品收购中,也回收了大量的废旧书籍,但是由于经验不足,在收购价格和处理利用上还存在一些问题,主要是收购价格偏低(按斤计价),在利用方面大部是用作包装材料和造纸原料,未能充分发挥旧书应有的作用。

为了更好地开展旧书的回收利用工作,满足广大读者的要求,经两部研究,对今后旧书回收工作,提出如下意见,希各地参照执行。

一、回收范围,凡读者自愿出售的图书、课本、期刊,不论出版年代、破旧程度、内容如何,均应组织回收,区别处理。具体的回收范围,由各地商业、文化部门根据现有条件,协商制定。

二、经营分工:各地新华书店为回收旧书刊的主要单位。废品回收部门收购到的旧书刊,在处理前首先应经当地新华书店鉴别挑选,对尚有实用价值或保存价值之旧书刊,应按双方议定的作价办法交书店统一销售,挑选剩余部分,由废品回收部门处理。但是废品回收部门一律不得向读者销售旧书刊。

三、价格:各地在回收旧书刊中应坚决贯彻以质论价的原则,废品回收部门亦应积极研究办法逐步扭转不问质量一律按斤计价的办法。

四、书店对于回收的旧书刊必须经过认真挑选和鉴别。解放后出版的有严重政治错误、泄露国家机密以及其它原因已停止出售的图书,不得再行出售;凡内部发行的图书,应按原规定的发行范围和手续在内部发行。解放前出版的图书和古书,凡属珍贵版本和有历史文物价值的图书,绝对不得毁掉;其内容反动的、泄露国家机密的、以及淫秽、荒诞的图书一律不得出售,但须区别处理,其中有参考价值和保存价值的可供有关单位内部选购。凡解放前出版的图书和古书,如认为有必须销毁或作造纸原料的,必须报送文化行政机关批准。

(据文化部出版局编《出版工作文件选编(1958—1961)》刊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