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1962年书店定期统计报表填表说明

附:1962年书店定期统计报表填表说明

一、报表填报单位:

本报表由各省、直辖市、自治区新华书店汇总填报。各省、直辖市、自治区以下单位的报表如何制定,由省、直辖市、自治区文化(出版)局(厅)会同当地统计局根据本报表的要求,结合本地区情况,自行决定。

二、报表种类及送达单位、报出日期

表  号   表  名    送达单位      报出日期

文书1号    图书流转   省、直辖市、自治区  月后6日内

       电讯月报   统计局,新华书店总店

文书2号    图书流转   省、直辖市、自治区  月后20日内

       月报     统计局,新华书店总店

文书3号    图书调拨   新华书店总店     月后15日内

       月报

文书4号    发行网人   新华书店总店     季后20日内

       员季报

三、分表说明

(一)图书流转电讯月报

1.本报表除北京地区各发行单位可采用表式报送外,其它省、直辖市、自治区书店,一律采用电报。电文可简写为:

进×××销×××课×××存×××千元

2.本表指标解释,可参照“图书流转月报表”有关说明。

(二)图书流转月报

1.本表由省、直辖市、自治区新华书店汇总填报(应包括出版社自办发行的数字)。

2.本表甲栏各类划分如下:

(1)一般图书:除大专教材和中等专业学校课本应改作“课本”统计外,其余各类仍按照1961年度报表的规定不变。

(2)课本包括:(一)高等学校课本;(二)中等专业学校课本;(三)中学(包括师范)课本;(四)小学课本;(五)新学制课本;(六)农业中学课本;(七)初级技工学校课本;(八)各级业余学校课本;(九)扫盲课本;(十)其它(除以上所举外,凡带有“K”符号的出版物,及中小学教学参考书、教学大纲,以及幼儿教材教学用书等均统计在课本内)。

(3)古、旧书:指向读者或藏书者收购的古、今、中、外各类图书和课本。不包括影印书和新版古书。

(4)图片、非图书商品:按照1961年度报表的规定不变。

3.国内纯购进:指直接向出版社(包括各级党政部门的出版机构)购进的图书和向读者回收的古、旧书。

4.调入:指向国营书店、商业部门、邮局等的购进。但发出之后,对方退回的图书,不作“调入”,应在“调出”内减除。

5.国内纯销售:指国营书店、出版社发行部门(指出版社自设的门市或读者服务组)的零售和批发给公社书店及其它社会发行力量的销售。但以下各类不作为“国家纯销售”:(一)国营书店相互间的销售;(二)国营书店与出版社发行部门的销售;(三)国营书店出版社发行部门销售给其它国营商业、邮局和基层供销社的销售。

6.市郊区、县及县以下的销售:指设在市郊区、县城和县以下国营书店的全部销售。

7.售给其它国营零售单位及其层供销社:指国营书店、出版社发行部门批销给其它国营商业单位、邮局、基层供销社的销售。

8.调出:指对国营书店、出版社发行部门的销售。但调入退出、调剂付出等都不作“调出”,应在“调入”内减除。

9.月末库存:指月末国营书店、出版社发行部门所有一切自有图书。包括库存图书和委托别人代销尚未销出的图书。

10.售给机关团体:指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出钱购买的图书,不管其是否供集体或个人阅读均作为“售给机关团体”购书统计。不包括由个人出钱购买的部分。

11.接收进口:指直接向国际书店购进的进口书刊及其他进口的非图书商品。

(三)图书调拨月报

1.本表甲栏图书分类,除大专教材和中等专业学校课本,应改作“课本”统计外,其它各类均按1961年度报表的规定不变。(参照1961年颁发的“新14大类”与“全国统一书号方案”17类对照表)

2.按省、市、区分别填列的各栏,除北京发行所、外文发行所和上海市店应按全国各省、直辖市、自治区逐一统计外,其他省、直辖市、自治区书店只对本大区范围内的省、市、区分别统计,本大区以外的省、市、区均合并列入“其它省、市、区”栏内统计。

3.二级发货:指省、直辖市、自治区书店,为了调节和供应本省、市、区需要,有目的、有计划地向发货部门调入后,又调给本省、市、区书店的发货。

(四)发行网人员季报

1.管理店:凡以从事管理业务为主的单位,均作管理店统计。包括总店、省、直辖市、自治区书店以及大城市的区级管理机构。

2.发货店:凡以从事书店内部进发货业务为主的发行所,储运公司,以及独立核算的省、市、自治区的发货单位和储运单位均作发货店统计。

3.销售店:凡从事进销货业务的专、市、县书店,和具有固定地址,有一定人员编制,可以独立组织货源和对外销售的门市、书亭等单位,不论人员多少,或会计是否独立,均作为销售店统计。并按业务经营范围,分别统计在“销售店”各行内。

4.专市书店:包括专区一级书店、省辖市书店以及中央直辖市的区级书店。

5.县书店:包括县级收店及专辖市书店。

如果书店本身只设有一个门市部,并和专市或县书店设在一起的,除应统计一个专市店或县书店外,还应统计一个综合门市。

6.公社书店:指公社举办的书店。

7.“供销合作社代销点”、“其它国营零售代销点”:指各级供销合作社或其它国营零售单位,设置专人专柜代销图书的单位。没有专人,也不经常代销者,均不统计。

四、有些边远地区的店,由于交通关系,汇总单位不能按规定日期收到当月资料时,可以用上月数字和本月情况进行估算。

五、为了保证统计数字质量,各级书店应认真整顿和健全各种必要的统计原始记录,使统计报表数字,达到正确、可靠。

(据文化部出版局编《出版工作文件选编(1958—1961)》刊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