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体育学研究生教育质量测评体系的特征
(一)测评主体较为单一
1.政府测评占主导
我国研究生教育质量测评体系是国家通过颁布一系列的规章制度自上而下建立起来的,各种评估活动也基本上是在政府各级教育主管部门的直接统一领导和组织下有计划、有组织地进行的,体育学科也不例外。而且,我国研究生教育质量测评体系形成于计划经济时期,具有浓厚的行政色彩,在相当一段时期内,包括体育学科在内的研究生教育质量测评几乎完全由政府负责。政府成为研究生教育质量测评活动的直接倡导者、组织者、领导者和协调者。由于在实施测评活动过程中政府是直接领导者,高校是被领导者,高校为追求最终的评价结果,往往只是针对各项评价指标体系来被动地应付政府部门的各项评价,测评结果不可避免地带有某种不真实性。各大高校疲于应付,对评估的积极性不高,更有甚者在评估活动中弄虚作假,使评估活动有失公平、公正。政府主导评价模式主体单一,评价带有一定的封闭性。
2.社会参与度低
政府在研究生教育质量测评中的主导性和权威性,有效地推动了研究生教育质量测评工作的贯彻执行,但也在很大程度上抑制了社会的参与。质量测评从本质上讲是一种价值判断,政府测评能代表政府,无法完全代表家长、用人单位、学校等其他社会主体的需求。政府主导测评模式决定着测评的目的、内容标准和所有环节,尽管测评过程中也会依靠少数体育学科专家的力量,但这些体育学科专家决策权很小。在政府主导的测评模式中,家长、用人单位、研究生培养单位等绝大多数的社会主体参与度低。
近几年,培养单位在体育学研究生教育质量测评中的主体地位有所提升,中期考核、学位论文考核、教学测评、导师考核等测评活动也逐步丰富,但是总体来说其自评机制还不够健全。各培养单位的测评组织、管理方式、指标体系、审核程序、测评程序、测评专家认定等都是在政府支持和领导下开展的,很多培养单位对自身评估的重要性认识不足,执行测评工作的院系对测评活动的客观性、严肃性重视不够,加上测评指标不完善、测评方法不成熟以及导师、学生、培养单位三方配合的契合度不高,致使很多测评活动的效果不尽如人意,测评往往成为一种评先、评优、评奖的手段,“为培养单位自身发展服务”的自主测评意识明显不足,从而使培养单位的研究生教育工作缺乏动力与活力。
3.社会评估影响力小
社会评估是动用社会力量对研究生培养质量进行的评价。我国因政府主导测评模式的一贯影响,使体育学科的社会评估影响力极其有限。这与我国社会评估的整体影响力有关。当前,我国的社会评价既缺乏相关的政策与法律支撑,也没有真正意义上的社会评价中介机构做保障。受高校自评评价机制和我国整体社会评价能力的限制,我国高校与社会的联动机制也未形成,致使高校的教育质量得不到社会的有效监督,社会测评也因缺乏高校的真实测评信息而使评估结果的影响力不够。
(二)偏重整体性测评
我国体育学研究生教育质量测评的政府主导模式主要以宏观测评为主,评价对象主要是体育学学位授权点和学科专业、体育学各具体二级学科专业、体育学专业学位,其中又以体育学学位授权点和学科专业为主,这在政府主管部门评估和一些有名的民间团体评估中可见一斑。这些评价基本上都是一些综合性、整体性评价,由政府主管部门组织与领导实施的具有权威性。
体育学研究生教育是研究生教育的组成部分之一,既具有研究生教育的一般特性,也具有体育学研究生教育自身的特殊性。这些特殊性表现在几个方面。一是体育学研究生培养单位的性质和学位点结构差异很大,如在培养单位类型上,有体育专业院校、师范类院校、综合类院校、科研所等;在结构上,各培养单位的学位点层次、专业和类型可能都有差异。二是体育学内部各二级学科各具特色,体育学包括体育人文社会学、运动人体科学、体育教育训练学、民族传统体育学四个二级学科,这四个二级学科有的属于人文社会科学,有的属于自然科学,有的属于体育专业性学科,学科性质和要求迥异,用统一的标准来评价可能欠妥。三是体育学研究生培养类型差异显著,学术型和专业型硕士研究生就是两种最典型的研究生类型,前者以学术实践操作能力和科研水平为主,后者以专项实践能力和教学水平为主,如果用统一的要求、标准和方案来测评,显然是不适合不同类型研究生教育的实际情况的。但是在实际的测评工作中,有些培养单位为了方便起见,对学术型硕士和专业型硕士采用同一种方案进行测评,学术型硕士和学术型博士测评的标准不具体、区分度不明显,使其测评工作的针对性大打折扣。总体来看,目前我国体育学研究生教育质量测评较为偏重整体性测评,对体育学研究生教育内部各二级学科的特殊性关注不够。
(三)测评标准的趋同性明显
测评标准是研究生教育质量测评的标尺。前面通过对现有研究生教育质量测评标准或依据的整理,发现我国研究生教育质量测评标准存在以下几个问题:
一是体育学研究生教育质量测评标准与其他学科趋同明显。2013年《博士、硕士学位基本要求》的问世,使体育学硕士和博士学位标准从无到有,实现了我国体育学研究生教育质量测评工作的重大飞跃。但是,该标准还存在一些问题:①标准过于笼统;②学科特色不突出,未能体现体育学研究生区别于其他学科研究生的特殊性,很多要求放在其他任何学科领域都适用;③体育学硕士学位与博士学位要求区分度不大,在知识结构、基本素养、学术能力和论文要求上未能体现出硕士和博士的层次差异。
二是体育学研究生教育内部测评标准趋同。如前所述,体育学研究生教育内部存在着培养单位性质和学位点结构的差异,四个不同二级学科各自的特色鲜明,学术型与专业型研究生培养目标具有多样性。这就需要测评标准在关注通用标准的同时,充分考虑测评的可操作性。每个学校的办学思想决定了它的办学宗旨,办学宗旨不同,对所培养的人才会有不同的定位,且不同类型人才有其各自的质量内涵和评判标准。师范性院校、体育专业院校、综合性院校是我国体育学研究生培养的三大类培养单位,由于各类单位办学宗旨和体育学科整体发展水平的差异,对研究生测评的要求可以有所不同。但是,当前我国体育学研究生教育质量测评更多地停留在宏观的、整体的政府测评上,在统一的测评标准下评价所有的体育研究生培养单位,学校自我评价机制尚未建立。
最近国家已经颁布了学术型和专业型硕士研究生测评的两个标准,从文本上来看,这两个标准是各有侧重的。但是由于这两个标准颁布的时间很短,很多培养单位和测评机构还没有完全落实,导致这两类研究生培养质量测评在各院校的测评中差别不大,很多基本是按照学术研究生的标准来落实。我们在调查中就发现,有些培养单位研究生的专业实践环节,学术型研究生和专业型研究生的实践要求、落实过程等基本相同;在学位论文方面,有些培养单位对学术型研究生和专业型研究生学位论文的学术水平、撰写格式以及送审程序的要求差别不大。
三是各类型测评指标普遍较为关注“条件”指标,对“质量”指标未给予足够的重视。长期以来,我国体育学研究生教育质量测评一直较为关注学科专业和授权点的整体性评估,因此对研究生的发展规模、硬件设施水平、成果数量、教师队伍等“条件”性因素较为关注,而对研究生教育过程、研究生成果转化应用、研究生培养效果等“质量”要素关注不够。
(四)测评过程的科学性有待提高
研究生教育质量测评是一项投入很大的工程。各类型的研究生教育质量测评,政府以及被评单位都需要投入大量的时间、人力和财力。但是,为了促进研究生教育质量持续提高,这又是不得不进行的一项重要工作。因此,如何提高测评的效率和效果,这是研究生教育质量测评应该关注的问题。
研究生教育质量测评“是一项科学性与技术性并重的专业活动”[19]。因此,提高测评的科学性和技术性成为提高测评效率和效果的关键。
首先,信息采集的科学性有待加强。信息采集是研究生教育质量测评的基础。目前我国体育学研究生教育质量测评的信息收集主要通过两种方式实现:一种是自我评价,一种是专家评价。自我评价在统一的标准下便于操作组织,但由于被评单位对测评要求的理解偏差和趋利心理的影响,难免会产生以下问题:一是信息选取的数据来源不一致,如数据统计的时间、截止时间等不一致,导致测评信息检验不完整;二是为了追逐个人或被评单位利益而主观人为地对测评信息和数据进行篡改(改编或夸大),从而使获得的测评信息失真。专家评价有一定的权威性,信息相对比较可靠、专业,但由于专家数量有限,况且如果专家带有个人偏见或认识有偏差,也会使信息失真。
信息采集还可借助社会评价和公共信息平台。社会评价在我国研究生教育质量测评中才刚刚起步,还很不成熟,评价的影响力也不够。公共信息平台主要是通过电子信息技术来收集信息,公开透明,可靠客观。现在有些研究生教育质量测评机构和一些学校建立了研究生管理系统,但在信息技术管理上还很不成熟,国家统一的研究生教育公共信息平台尚未建立,一些研究生教育质量测评机构的公共信息平台也因资料不全、不规范、不准确等原因而尚在建设中。有些学校的研究生管理系统仍处于试运行阶段,很多成绩均采取人工录入,培养单位也只是在执行简单的机械化操作而已,对测评对象的测评信息的把控也较为主观。测评监管和执行小组大部分由研究生管理负责人、导师、任课教师、学生干部等组成,一般采取小会议式的培训,大体上只是对工作进行初步的介绍,并不透彻。
其次,测评专家库建设有待加强。在现有的测评中,各学科专业的研究生教育质量测评人员大多由国务院学位评议小组的专家、教育主管部门的管理人员和某些著名的学者担任。在现有的测评中,有因个人情感和好恶而影响结果公正性的,也有因相关人员缺乏专门的测评理论与技术而使结果的科学性受到影响的。此外,在研究生教育质量测评的某些具体环节上,目前开始采用一些较为严格的方法,如学位论文评审采用双盲评审方式,这对提高评审的公正性、科学性有所帮助。但由于体育学所涉及的基础学科较多,内部的四个二级学科之间差异很大,学科之间隔行如隔山,而大多数学校建立的测评专家库是整个体育学科的专家库,并未对其进行二级学科的分类,这就会导致有些论文会被送到非本学科领域的专家手上,从而导致因评审专家不熟悉论文研究主题而使测评结果欠科学。
此外,还需进一步加强测评的元测评活动。测评的元测评活动是对测评活动的再评价活动或后续测评活动。目前,在研究生教育质量测评上,政府更多地关注如何实施评价,如确定什么样的测评目的与理念,如何确定测评程序、测评方法、测评标准,如何对测评结果进行处理等;培养单位除了切实做好本单位的研究生教育工作外,更多地关注如何应对政府主管部门评价,如怎么收集数据,如何补救问题等。从某种意义上讲,当前体育学研究生教育质量的测评还处于“技术”层面,至于测评的理论、规律还没引起大家足够的重视。
(五)测评结果的社会服务性较差
由于我国研究生教育质量测评主要是政府主导型的,因此从整体上看,测评结果处理的出发点是如何统一管理研究生教育,而对不同学科、不同类型大学、社会公众需求等个性因素关注不够,社会服务性功能没有得到充分发挥。
高校是一种典型的承担着部分公共事务的非政府公共组织。高校的公共性质决定了社会公众对高校有一定的监督权,应该拥有对高校的知情权。然而当前高校体育学研究生教育质量测评的程序运行、测评信息的选取、测评结果的公示都处于相对封闭状态,测评工作结束后,审核的结果主要用作教育决策的参考,因此测评结果一般直接上交给主管部门,当主管校领导审批后再在本培养单位的网站上进行公布。这种公布一般很少对测评结果进行介绍和解释,且这种公示方式受众面较窄,供相关人员参考的有用信息较少,导致公众知晓度低。
此外,目前反映社会公众意见的第三方社会机构数量少、专业水平低、实践经验不足、参与性受限,也使体育学研究生教育质量的测评结果未能对体育学科规划、人才培养模式调整、公众体育教育消费等方面发挥参考和指导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