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管理到治理的权力转移
从统治到管理再到治理,是人类社会权力关系转移的基本路线。在前资本主义社会,权力关系的核心是“统治”,政治与行政高度统一,政府是全能政府,公共管理权力来源于最高统治者或尊崇“君权神授”原则,公共权力的行使方法和手段较为单一。在资本主义工业化时代,权力关系的核心是“管理”,政治色彩淡出且变得越来越隐蔽,管理与服务的职能日益凸显;公共管理的权力自下而来,来源于人民对权力的让渡与授予;政府的公共管理职能逐步分化且按类别行使;公共管理方法趋于多样,特别是法律制度的全面建立与执行。现代社会,“治理”成为公共管理活动的主流,治理是一个上下互动的过程,强调政府与社会通过合作、协商、建立伙伴关系、确立认同和共同目标等方式实施对公共事务的管理,强调参与性、合法性、公开性、回应性、法治性和责任性[10]。我国自党的十八大以来,国家或政府从上至下的行政式管理模式逐步发生变化,国家或政府不再是唯一的权力源,社会公共机构和行为者等社会力量逐步参与权力运行,“治理”模式在悄然形成。
测评标准是研究生教育质量测评的基本依据。标准如同一张无形的权力网,链接测评者与被测评者的权力关系,从而使研究生教育质量测评具有了一定的约束性和强制性。制度设计与质量保证一直是推动我国研究生教育发展的两大动力。在体育学研究生教育质量测评体系初建期,由于受计划经济的影响,政府对各级各类学校拥有绝对的管理权和控制权,政府及有关部委在体育学研究生教育质量测评活动中占主导地位,它们既是测评标准的制定者,也是测评活动的组织者和测评标准的执行者。这一时期的制度设计与质量保证具有简单的一致性,制度设计就是为了质量保证,通过体育学位授权点的审批和学位授予要求来把控质量,体现了较强的集权性。集权性的制度设计,对确立与保证体育学研究生教育质量声誉有一定好处,但也使质量保证中渗透了过多的制度因素,从而使研究生教育质量的多元文化因素、学科特质无法彰显。
在体育学研究生教育质量测评体系的发展期,由于计划经济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转型及政府机构改革和职能的转变,制度设计与质量保证开始出现分化,制度设计的权力中心逐步由中央政府下移到省级政府及研究生培养单位,某些社会及民间机构等社会力量也开始进入权力圈,参与研究生教育质量保证。
近十多年,我国研究生教育得到了快速发展。2005年基于《2003—2007年教育振兴行动计划》提出要“实施研究生教育创新计划”,教育部专门下发了《关于实施研究生教育创新计划,加强研究生创新能力培养,进一步提高培养质量的若干意见》,对实施研究生教育创新计划的指导思想、主要任务和组织措施提出了详细的意见。2013年全国又启动了研究生教育综合改革,提出到2020年,基本建成规模结构适应需要、培养模式各具特色、整体质量不断提升、拔尖创新人才不断涌现的研究生教育体系[11]。2014年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和教育部颁布了《关于加强学位与研究生教育质量保证和监督体系建设的意见》(学位〔2014〕3号),进一步要求加快政府职能转变,促进管办评分离,明确质量主体职责,不断创新机制,促进研究生教育质量提升[12]。
随着研究生教育改革的深入发展,制度设计正逐步实现从强制性、指向性制度向引导性、保障性制度转变,质量保证也开始更多地依赖于研究生培养单位、导师的自主创新与自我约束、社会监督。可见,未来的研究生教育质量测评的权力主体即将发生转移,由原来的政府主导转向政府与社会共治;权力运行轨迹多样化,不同的轨迹之间交织成一个权力网络;权力主体之间的关系也更加平等。体育学研究生教育质量测评在研究生教育综合改革、权力主体发生转移的整体背景下,也应当是从强制性管理走向强调互动协调的治理,从质量的事后评价转向质量的前期建设。
治理也存在着治理失效的可能。对此,一些西方学者和国际组织提出了“善治”,认为“善治”是克服治理失效的有效方法。要达到“善治”的目标,必须依靠法治。对体育学研究生教育质量测评体系的治理要达到“善治”的目的,也需要依赖法治。当前,在体育学研究生教育质量测评中,存在着牺牲质量来维护师生情感的情况,致使中期考核淘汰、学位论文淘汰等措施难以真正实行,从根本上说,这是一种法律法治观念缺乏、责任规范意识淡薄的表现。此外,由于体育学研究生教育的学科专业划分问题,使体育教育训练学、民族传统体育学的研究生培养存在偏重技术学习与训练的职业发展导向,体育人文社会学、运动人体科学的研究生培养存在偏重理论学习与研究的学术发展倾向,这种研究生培养思路严重割裂了“理论”与“技术”的内在联系而不能顾及体育科学发展的规范以及研究生教育质量的评价和保证。
质量测评与保证是权力的社会化结构领域。对研究生教育质量的审视不能纯粹立足于教学、科研和人才培养上,还应该以理性的态度关注质量测评和质量保证中的权力关系。2013年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深化研究生教育改革的意见》提出的总体要求是:“优化类型结构,建立与培养目标相适应的招生选拔制度;鼓励特色发展,构建以研究生成长成才为中心的培养机制;提升指导能力,健全以导师为第一责任人的责权机制;改革评价机制,建立以培养单位为主体的质量保证体系;扩大对外开放,实施合作共赢的发展战略;加大支持力度,健全以政府投入为主的多渠道投入机制”[13]。可见,这次研究生教育综合改革过程本身就承载着质量评价与质量保证的权力格局调整。
随着研究生教育质量测评从管理到治理的权力关系转移,我国体育学研究生教育质量测评要关注以下问题:一是构建政府、研究生培养单位、社会力量三者和谐、互动的运行机制;二是实行研究生培养质量“导师负责制”,建立研究生管理部门、研究生和导师三者的和谐关系;三是规避质量测评中的感情因素,建立基于法律规范的质量问责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