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税收
税收是当今世界各国最重要的财政收入形式,其占各国财政收入的比重在60% ~90%。它是国家为了实现其职能按照法律预先规定的标准,强制地、无偿地取得财政收入的一种手段。
税收涉及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①税收制度,简称“税制”。它是国家征收税款的各种法令和办法的总称。不同的国家有不同的税制,有的国家以流转税为主,有的国家以所得税为主,有的国家实行复合税制。中国过去以流转税为主,流转税又以产品税为主,这十分不利于生产的专业化分工和协作。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我国现行的税制类型是流转税与所得税并重的双主体税制类型的复合税制结构。(https://www.daowen.com)
②税收原则。首位明确、系统阐述税收原则的是古典政治经济学派创始人亚当·斯密,他从经济自由主义的立场出发,在《国富论》中提出了税收“平等、确实、便利、最少征收费用”四个原则。其中,平等原则(Principle of Equality)是指国民应依其所得收入多少向国家缴纳租税,亚当·斯密的平等原则认为税收应保持“中性”,不能因征税改变财富分配的原有比例。他同时认为应该量能纳税,合理负担。确实原则(Principle of Certainty)是指国民所纳税目与条例应当确实,纳税的时间、地点、数额、手续等都应明确规定。便利原则(Principle of Convenience)是指政府规定的纳税时间、地点、方法等都应尽量方便纳税人。最少征收费用原则(Principle of Minimum Cost)也叫征收经济原则(Principle of Economy in Collection),是指在税收的征收过程中,税务部门所耗用的费用应减到最低的程度。二是资本主义垄断时期瓦格纳的四项九端税收原则。即财政收入原则,包括充足原则和弹性原则两方面;国民经济原则,包括税源的选择和税种的选择两方面;社会正义原则,包括普遍原则和平等原则两方面;税务行政原则,包括确实、便利、节省三方面。三是现代的“公平与效率”两大税收原则。公平讲求税收在经济与社会领域的一视同仁,后者则提倡以最小的税收成本获取最大的税收利益。
③税种。国家税收的种类很多,各国情况也不尽相同。从总体上看,根据课税对象不同,政府税收可以分为财产税、所得税和流转税。按税收能否转嫁,可将税收分为直接税和间接税。直接税由纳税人直接负担,不能转嫁他人,即纳税人与负税人一致。直接税包括财产税和所得税两大类。财产税类以纳税人拥有的财产数量或财产价值为课税对象所征的一类税,对社会财富的存量课税,具有直接税的性质。所得税类是以纳税人的所得收益额为征收对象所征收的一类税,主要是对个人和企业的收入征税,是政府税收收入的主要来源之一。财产税和所得税都实行累进税率,即税率是递增的,财产越多,收入越高,边际税率随之累进。间接税是指纳税人能够将税收负担转嫁给他人的税种。间接税纳税义务人不是税收的实际负担人,纳税义务人能够用提高价格或提高收费标准等方法把税收负担转嫁给别人。虽然表面上负有纳税义务,但是实际上已将自己的税款加于所销售商品的价格上由消费者负担或用其他方式转嫁给别人,即纳税人与负税人不一致。流转税属于间接税,是以商品流转额和非商品营业额为课税对象的税收总称,包括增值税、销售税、消费税、关税等,通常实行比例税率。间接税税负易于转嫁的特点,可以刺激经济的发展。自1994年财税体制改革后,我国的税种设置由原有的37个减至23个,初步实现了税制简化与高效的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