戏剧情节概念的渊源
从本章起,我们开始进入更具综合性的论题领域。
戏剧情节显然是在戏剧台词、戏剧动作、戏剧时空与戏剧场面的基础上抽象、概括出来的;换言之,后四类戏剧元素中都“隐含”着构成戏剧情节的“因子”,人们按一定的规律,以一定的方式选择并整理这些因子,便可以建构成戏剧情节。下面,当我们对戏剧情节的性质、结构与功能进行了较为细密的探讨后,它的这类特色我们就有可能看得更为清晰。
戏剧情节在传统戏剧理论中乃是一个首要概念。亚里士多德指出:在戏剧的“六个成分”中,“最重要的是情节”[1],情节“乃是悲剧的基础,有似悲剧的灵魂”[2]。由此,他便确立了情节在戏剧理论中首要的地位。影响所及,情节的这一地位似乎还扩大移植到了史诗与小说的传统理论与艺术中,甚至成了规范。
情节在戏剧艺术与理论,乃至在叙述艺术与理论里,都成了最普通、最习见、最“成熟”、最不言自明,因而常常也是最空洞、最混乱、最易被误用的一个概念。各类互相矛盾的阐释纷至沓来。一方面,人们赋予它过多的它所负载不起的意义,过于随意地使用它的指意;另一方面,人们又“约定俗成”地倾向于把它看作一个十分简单的不言而喻的概念,没有认识到它的复杂性、广延性以及探讨的难度。即使暂不考虑戏剧情节与其他戏剧元素之间的关系,单就情节自身进行研究,情况也是如此。
鉴于戏剧情节是一个相当“古老”的概念,它既属于理论范畴又属于历史范畴,它有一个发生、变化、发展、丰富的“历史”。在文艺史上,人们对它的“说法”相当多,它不像“时空”等戏剧元素,人们似乎是在比较晚近时期才开始比较认真地加以研究。
追溯情节概念的历史首先要回到它的创立者亚里士多德那里去。亚氏指出:“情节,即事件的安排。”[3]这一首创的情节定义暗含着“内容与形式”的二分法,它表明情节并非“事件”(内容)自身而是对“事件”(内容)的“安排”(即“展现的方式”)。这一定义首次鲜明地揭示出了情节的“形式”本质。
后来,人们对情节概念内涵的理解却来了个180度的大转弯,从亚里士多德所揭示的“形式”本质,转变成了“内容”本质。我们手头资料有限,很难廓清这一实质性变化的来龙去脉,不过,这无损于对该“变化”事实的确认。至少,这类“变化”在18、19世纪以来的情节理论中已是屡见不鲜的事实。到浪漫主义时期,“情节”这个术语在理论上已降为仅仅是叙事作品内容的一个轮廓。这种轮廓可以离开任何具体作品而存在,而且能重复使用和相互交换,可以因具体的作者通过对人物、对话或其他因素的发展而获得生命。[4]19世纪下半叶颇有影响的德国美学家古斯塔夫·弗莱塔克把情节定义为“根据主题安排的事件,其内容由人物来表现。它由许多细节合并而成。它必须组成一个完整的统一体”[5]。他不说情节是“事件的安排”,而说成是“安排的事件”,显然是根据“内容”来规定情节内涵。高尔基颇有名气的情节定义所遵循的依然是这一思路,他认为情节“即人物之间的联系、矛盾、同情、反感和一般的相互关系——某种性格、典型的成长和构成的历史”[6]。与此大同小异的情节定义还在各种教科书、理论书和辞典里层出不穷。
这类情节定义的实质在于把情节视为“事件”(内容),而不是“事件的安排”(形式)。应当承认,这类情节定义因其从生活事件、生活内容角度出发,满足了文学作为结构与外部世界即社会—文化(广义)结构间的联系而具有相当的合理性。但是,不能不指出,这类定义又因其忽视了文学内在的结构与形式的要求,以内容取代形式而导致了极大的混乱。其流弊所极,随着现代主义文学的兴起,由于人们对机械如实地描摹生活事件的文学产生了反感与隔膜,致使情节也错误地遭到极度的蔑视。
也许是物极必反吧,在20世纪,许多人对情节的解释又回到了亚里士多德“形式”本质思路上,不过却比亚氏论述得更严密、更周全、更明确。俄国形式主义者率先提出了“本事”和“情节”的二分法,重新“发现”并刻意强调了情节有别于事件、内容的“形式”本质。形式主义者“另辟蹊径”,不仅上承亚里士多德的经典理论,而且下启结构主义者和叙述学专家,把情节理论研究重新引上“康庄大道”,创立了情节理论的成就卓著的形式——结构学派。该学派从整体上把情节阐释为读者或观众了解发生在作品中的事件的方式,或作者有意识地挑选和安排的相互有关的事件的结构。
我认为,就整体态度而言,今天的情节研究不应当仅仅在定义上斤斤计较,而应以明确的“形式”本质的定义为基础,廓清、借鉴并创造性地运用、发展现有情节理论的合理成分,着力研究情节的静态结构、动态结构、结构本质、结构形式、历史演化等等,从而建构起较为完整、较为精密的有着普遍性的新的情节理论。
且让我们沿着这一思路前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