悲剧中的伦理,究其实质,即是悲剧通过对善恶是非等基本伦理问题的艺术表现,确认或否认某类道德现象或准则,提供具有认识意义和感染力的人格形象,作为道德榜样或道德惩戒,进而达到影响和改变世道人心的教化目的。但在实际上问题并不这么简单,悲剧中的伦理呈现出深浅不一的层面和五光十色的内涵,它既须在道德与非道德、道德与个体、道德与社会、道德与功效以及各类道德准则体系之间的矛盾冲突递嬗诸关系上凝聚,又须在历史、时代、人性、传统、当代要求诸焦点上曝光,因而它常显得色调斑驳,内容庞杂。很难作出非此即彼的简单判断。

若从以上观点出发探讨曹禺悲剧中的伦理,任何客观的研究家便都不难获得这样一个整体性的印象:曹禺悲剧所处理的题材常具明显的伦理意味,如乱伦、凶杀、卖淫、吸毒、“三角”等,所有的重要人物,无论正反,其道德的刻画都相当饱满。对他们的爱憎褒贬,诚然出诸各类价值尺度,但其要害之一却是伦理尺度。作者通过这些人物,从道德角度深刻地开掘了人类动机行为极其复杂的后果;正面的如反抗、牺牲、悔悟、同情、爱心……反面的如奴性、自利、冷酷、残忍、荒淫、伪善……曹禺悲剧的道德主题还包含了两个相互联系而又互不相同的方面,一类可称之为“明确的主题”,即坚定地指明“在上者有余者无德,在下者卑贱者有德”。这是曹禺悲剧前后一致的主题。另一类可称之为“复杂的主题”,即通过描述现代人面对种种二难伦理冲突所陷入的困惑、困窘乃至困境,揭示出伦理问题的复杂性。曹禺悲剧对这类主题强调表现的侧面似乎显得前后不一,但其道德感情仍始终如一地倾向于在下者和受苦受难者,同时具有更为复杂深刻的伦理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