戏剧意象的含义
有人认为形象性是文学艺术的一种基本特性,有人认为情感性是文学艺术的更为基本的特性。这些看法无疑都有道理。不过,观念性其实也是文学艺术的一种基本特性,“情”、“意”、“象”都是文学艺术的重要基本特征。因为一般说来,文学作品中的形象既可以表现情感也可以表达观念。从广义上讲,一切文学形象既是“情”象,也是“意”象。戏剧形象自然也不例外。
然而这里所要讨论的文学意象(包括戏剧意象)却是狭义的。我们赞成这样的理论:作家在作品中表达世界(客观)与自己(主观)的基本方式,主要有再现(客观写实)型、客观表现(客观抒情)型与主观表现型。客观写实的高级形象形态是典型,客观抒情的高级形象形态是意境,主观表现的高级形象形态是意象。这样理解的意象概念自然就不可能也不需要涵盖文学表现的一切领域,而只对应于主观表现的文学领域了。这样一来,我们便不会把客观写实与客观抒情的文学形象也称之为“意象”了。这一主观表现的文学形象的基本特征,从创作角度看,是《周易·系辞上》所说的“立象以尽意”,或康德指出的“把某一概念转变成审美的意象”。
这样界定的审美意象似乎仍有某些重大的“遗漏”,它似乎过分专注于理智范畴的“观念”,却有些忽视“情感”。我以为,庞德综合理智与情感所提出的“意象”定义,也许更全面,对我们也更适用。庞德认为:意象不是一种图像式的重现,而是“一种在瞬间呈现的理智与感情的复杂经验”,是一种“各种根本不同的观念的联合”[1]。这一表述,既从“情”与“理”的角度准确击中了意象的“内涵”,也观照到了它表现的“形”与“神”,“情理形神”无不兼备,因而不失于对审美意象的一个富于启迪的定义。
我们所称的戏剧意象的概念即可由此引申而出:所谓戏剧意象,就是戏剧中在瞬间呈现出的表现理智与感情的复杂经验的某种具体的物态化形象。一个完整的戏剧意象,一般应由这两方面所构成:作为物态化形象的外在表现形式(这可称之为意象的“本体”),以及作为其内在涵义表现的意象的“象征义”。戏剧意象可以表现各种不同的观念的集合,也可以表现各种不同的情绪的集合,还可以表现各种不同的观念与情绪的更为复杂的集合。戏剧意象可以出现在不同流派风格的戏剧里,例如《日出》这样的现实主义戏剧,《鬼魂奏鸣曲》这样的表现主义戏剧,《等待戈多》这样的荒诞剧,其中都存在着意象。但这并不意味着我们认为一切戏剧中都有意象,只有那些直接表现了某种观念或情感的物态化的戏剧形象才叫戏剧意象。戏剧意象只是一个局部性的而非普遍性的概念。按照这一思路,我认为譬如《傀儡之家》、《社会支柱》、《茶馆》等戏剧作品中就没有戏剧意象。洪忠煌的《审美意象的戏剧表现》一文,对戏剧意象的审美特征(“两极性”、“骚动性”、“预兆性”)作了精辟的论述,但他认为戏剧意象存在于一切种类(再现、表现)的戏剧中,这就把戏剧意象的概念不甚恰当地加以“泛化”,推广到了它所难以负载的广大领域,从而使戏剧意象的研究因为过于宽泛而面临落空的“危险”[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