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学结构与社会—文化结构之间基本规律与具体操作方式
以上解决了文学结构与社会—文化结构之间联系的必然性问题。然而,二者之间究竟是怎样联系起来的呢?或者说,这类联系的基本规律及其具体操作方式到底是怎样的呢?
我认为,这类关系的基本规律就是皮亚杰所指明的结构的“联盟”。我们曾经讨论过他所说的结构的自身调节性及由此带来的结构的守恒性和某种封闭性(参看第十一章第三节);但他还强调说:“这种封闭性丝毫不意味着所研究的这个结构不能以子结构的名义加入到一个更广泛的结构里去。只是这个结构总边界的变化,并未取消原先的边界,并没有归并现象,仅有联盟现象。子结构的规律并没有发生变化,而仍然保存着。”[11]
由此可知,包括戏剧结构在内的文学结构完全可以以一个子结构的身份“加盟”到更广泛的社会—文化结构中去(如下图所示),二者之间似乎构成了“同心圆”的关系。前者构成同心圆的小圆,后者构成同心圆的大圆。前者虽“加盟”于后者,但二者之间边界清楚,后者并未因此而“吞并”或消融前者。文学结构既成为社会—文化结构中的子结构,那就应该对这类结构中各成分之间的关系进行研究。从某种意义上说,这种研究也是结构主义的。
因而上一章探讨结构间关系的多类规则、性质、功能特性的方法似乎在这里也同样适用,不过对象变得更广大,所探索的关系就被放置到新的地方而已。当然,这里并不存在文学结构(含戏剧结构)被社会—文化结构“吃掉”的现象,恰恰相反,前者的性质、特征与功能仍保留在其完整的结构中。
这类结构间的“联盟”规律给我们以深刻的启示:首先,“结构的研究不能是排他性的,特别是在人文科学和一般生命科学的范围内,结构主义并不取消任何其他方面的研究。正好相反,结构主义的研究趋向于把所有这些研究整合进来,而且整合的方式是和科学思维中任何整合的方式是一样的,即在互反和相互作用的方式上进行“整合”。[12]其次,它也证明“对结构的探求,只能在多学科之间的协调上取得出路”[13]。这样,结构间的“联盟”规律及其“启示”就不仅从“深层结构”的意义上对结构间的“联系”进行了强有力的支持,并且揭示出了探索这类关系的具体操作方式,即“在多学科之间的协调上取得出路”。
于是,把文学结构同社会—文化结构相联系的研究方式,就具体转化为多学科地研究文学结构的方式,转化为对文学结构的社会学的、历史学的、哲学的、宗教学的、伦理学的、美学的研究,即研究文学结构与社会—文化结构之间的深刻关系所派生出来的各种错综复杂的意义和内容。这类研究既以对文学结构内部诸元素的相互依附关系的探求为基础,又以“开放”的姿态面向更为广阔的社会—文化结构,因而拥有努力使所有的学科都联系在一起的综合性、多层次性的特性与优势。
这里不妨以曹禺悲剧为对象来做一番尝试性的具体的阐释:
按照上述研究方法,对曹禺悲剧的研究显然应当分成两步走。第一步是探索其戏剧结构内部诸元素及其相互依存关系的特性与功能。具体地说,就是研讨曹禺悲剧的场面、情节、角色、主题、意象、节奏……的内部的及其相互关系的特性与功能。鉴于这类研讨须具体细密才有意义,故此不拟详论;但是,无论怎样,我们也不能因走完了这一步便宣布大功告成,我们必须把这一步作为继续探索的基础,立即转移到对它与产生它的社会—文化结构之关系的研讨上去。这样,实际上我们就转向了从社会学、历史学、心理学、哲学、伦理学的多学科协调的方式,研讨曹禺悲剧错综复杂的社会—文化意义与内容。
首先,从文本与社会的关系来看,曹禺悲剧与产生它的近现代中国社会现实之间必然存在着如同胎儿与母体般的血缘关系;换言之,社会现实必然通过各类管道“进入”曹禺悲剧,后者必然传达出前者的“信息”。从曹禺悲剧中,我们不难发现广阔深厚的社会历史内容的表现,譬如中国近现代社会“转型期”的形态特征阶级斗争、思想竞争、时代变迁、各派力量兴衰更迭;不同社会理想、价值观之间的冲突,弥合与消长;中国人承受着巨大历史苦难及对这苦难的悲剧性的反抗;反封建意识的高扬,以及这过程中种种果敢与踟躇、清醒与迷茫、进步与退步的复杂嬗变现象……
其次,这类社会历史性的描绘中还负载着巨大、深刻的心理内容。这内容可从“个体心理”“社会心理”和“文化心理”三个层次上去开掘,可用“压抑”与“反抗”作为聚焦点去观察。我们从曹禺悲剧中完全可以发现心理学范畴的多种类型、样态、色彩、“间色”及其矛盾、冲突、弥合的“个案显现”。并且,无论从个体心理躁动上(看看蘩漪与仇虎),从社会群体的心理冲突上(看看蘩漪所代表的社会心理与周朴园所代表的社会心理),还是从传统与现代文化心理的嬗变上(看看愫方、瑞珏“积淀”的传统文化心理与蘩漪、仇虎所代表的“现代”文化心理),曹禺悲剧均对其做出了复杂而准确的形态表现。
再次,曹禺悲剧具有鲜明的伦理内涵。其伦理主题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坚定地指明“在上者、有余者无德”,以及“在下者、卑贱者有德”;但其伦理内涵的真正深刻之处却在于另一“复杂的伦理主题”的表现。该主题蕴涵着两组四对二难冲突:①功利准则与道德准则,个性主义与人道主义;②反抗社会与牺牲自己,抛弃传统和回归传统道德。第一组冲突可以蘩漪、仇虎为代表,第二组冲突可以愫方、瑞珏为代表。通过这两组四对二难冲突的形象,展现曹禺悲剧深刻地揭示出道德的辩证法,表现了现代人难以逃脱的道德困惑与困境的复杂格局与错综经纬。这“两组四对二难冲突”,换一角度又大致可分别归结为以下三重冲突:①新道德的内在冲突;②旧道德的内在冲突;③新旧道德之间的外部冲突。这样,曹禺悲剧便以生动的艺术形象深刻地揭示出一个循环往复的逻辑悖论:新道德否定、矫正着旧道德,旧道德又否定、矫正着新道德……这不仅表明二者间的外部冲突,而且证实了新、旧道德之间可能具有的相互弥合功能,并意味着对某种超越悖论的“新新道德”的呼唤与期待。
第四,我们还可以探索曹禺悲剧的哲理内涵,它在“人与客体的关系”和“人与自身的关系”两个层次上进行了一系列富于形而上意味的深刻思考。作品不仅表现出了对宇宙人生的神秘、冷酷的惊奇感与恐惧感(如《雷雨》中的“命运”)以及某种追慕远古的“原始情结”(《原野》中仇虎、《北京人》中工匠的“蛮性遗留”特征);而且,它集中表现了人对“命运”与社会的反抗(蘩漪、侍萍、仇虎等)以及人对自身的反抗(仇虎的“良心谴责”、“自胜者强”),可以认为后者是一种更内在、更深刻的反抗形态。因而曹禺悲剧中昂扬着反抗性的悲剧哲学。“悲剧性的反抗”在他的作品中占有本体论的地位,是理性主义哲学的一种表现方式。
第五,如果我们联系人类文化传统的影响,曹禺悲剧又可增加一个新的研究维度。譬如,我们可以认为,他的进攻型反抗悲剧(《雷雨》、《原野》)其文化精神接受了西方“普罗米修斯——浮士德”悲剧原型系统的影响,其艺术精神同“美在冲突”的尚力崇动的西方美学精神息息相关;他的忍从型反抗悲剧(《北京人》、《家》)其文化精神则接近于传统儒学“怨而不怒”、“哀而不伤”的说教,其艺术精神与“美在和谐”的崇静重韵的中国古典美学精神丝丝入扣。[14]
……
以上分析相当粗糙,不过,它作为一个实例,至少有助于表明:当我们着眼于处理戏剧结构与社会—文化结构之间的关系时,我们是能够切切实实地发掘出许多内容与意义来的,戏剧结构与社会—文化结构之间确实存在着联系并整合的关系。
【注释】
[1]特里·伊格尔顿:《文学原理引论》,文化艺术出版社1987年版,第130页。
[2]特里·伊格尔顿:《文学原理引论》,第132页。
[3]佛克马、易布思:《二十世纪文学理论》,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88年版,第47-50页。
[4]特里·伊格尔顿:《文学原理引论》,第132页。
[5]张寅德编选:《叙述学研究》,“编选者序”,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9年版,第21页,以及该书第493页的“译后记”。
[6]佛克马、易布思:《二十世纪文学理论》,第49-54页。
[7]胡经之、张首映:《西方二十世纪文论选》,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8年版,第195页。
[8]皮亚杰:《结构主义》,商务印书馆1984年版,第25页,以及该书“译者前言”,第9页。
[9]皮亚杰:《结构主义》,第24-25、78页。
[10]罗伯特·肖尔斯:《结构主义与文学》,第17-18页。
[11]皮亚杰:《结构主义》,第9页。
[12]皮亚杰:《结构主义》,第98页。
[13]皮亚杰:《结构主义》,第98页。
[14]详见笔者所发表的有关曹禺戏剧的研究论文。目前笔者正撰写专著《曹禺悲剧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