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戏剧元素之结构关系

第十一章 各戏剧元素之结构关系

前面十章共探讨了九种戏剧元素,它们分别是戏剧台词、戏剧动作、戏剧时空、戏剧场面、戏剧情节、戏剧角色、戏剧意象、戏剧主题和戏剧节奏。这类探讨较为注重各元素内部关系的考察,而对它们之间的相互关系,虽有所论及却涵盖有限(例如仅限于讨论了“台词与动作”、“情节与角色”等几组关系);而对各戏剧元素所构成的戏剧结构的整体关系的论述,更是暂付阙如。这便有可能导致我们绝不希望看到的“危险”的理解,似乎我们认为各戏剧元素只是些独立存在的互不相干的“土豆”。

实际上,我们所要坚持的观念恰恰相反,这些个戏剧元素绝非胡乱混合在一起的“土豆”,而是整合于完整戏剧结构的相互联系与依存的“子结构”。它们一方面以自己的独特性为戏剧结构整体做出贡献,另一方面又要受整体的制约和调节。正如我们探讨单个的戏剧元素时,十分注重对其内部关系的探讨;这里,我们也要着重讨论各戏剧元素之间的结构关系。不过,还有一个十分重要的前提,即首先必须站在戏剧结构整体的立场上。这就是说,既站在整体性立场上审视各元素之间的关系,又揭示各元素与整体结构之间的关系。

这样的研究方式显然具有结构主义方法论特点。按照通常的解释,结构主义不是一种哲学,而是一种思潮与方法。它寻求的不是别的,只是如何使所有的学科都能联系在一起的方法。它用综合的、多层次的方式去观察世界。它并不是在个别事物中寻觅实在,而是在它们之间寻觅关系。世界是由各种关系而不是由事物构成的概念,这是结构主义的第一条原则。[1]按照皮亚杰的说法:结构主义“从一开始就采取了一种重视关系的态度;按照这种态度,认为真正重要的事情,既不是要人必须接受成分,也不是要人必须接受这样的整体而又说不出所以然来,而是在这些成分之间的那些关系;换句话说,就是组成的程序或过程(依人们说的是主观意向性运算还是客观现实而定),因为这个全体只是这些关系或组成程序或过程的一个结果,这些关系的规律就是那个体系的规律”[2]

从结构主义的观点看,包括戏剧在内的文学艺术本质上就是由“关系”构成的,艺术结构学即“关系学”。研究艺术结构即研究它的“关系学”。用结构主义方式研究包括戏剧在内的文学艺术时,自然不能停留于一般关系的剖析,还要“寻求如何对结构组成原理作正确的解释,这些结构组成原理不仅渗透于各个个体作品,而且也贯穿整个文学领域中作品之间的关系”[3]。在具体的操作方式上,“结构主义者从实际的事物开始,把它分解为各部分,又把它组合起来。但重新组合不是意味着恢复原来的事物,而是产生出一个新事物——它能解释‘原来事物中看不到的,或者无法懂得其内容的’新事物。进行重新组合时最重要的是要显示支配事物功能的规则。就这样我们得到了事物的影像,但那是‘直接而有关的影像’”[4]

以这样的操作方式去看戏剧结构,我们便可以找出一个姑妄称之为“元素—层次—规则”的研究模式来。前面对各个元素的研讨,大致上贯彻了这一研究模式。这里的讨论也要照此办理。区别也许在于,从戏剧结构整体的立场上看,把戏剧分解为各个成分的“元素论”阶段在前面各章中已经完成,这里所要进行的乃是把它们又组合为一个整体的“层次论”与“规则论”阶段的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