⑨共同出资办企业,股东之间要订立什么规则?
2026年01月24日
⑨共同出资办
企业,股东之间要订立什么规则?
多人共同创业的,务必要事先订立好基本的规则,包括准入规则、干事规则和退出规则。准入方面要挑选好合适的合伙人,建议是全职创业型的,且具有自身独特的优势,同时设定好将来新增股东的条件;干事规则方面要明确各股东的权利、义务和责任,分工细化,建立议事规则;退出规则是非常重要的,但却是一般企业所忽视的,往往只注重前面两项而根本没想到第三项,很多纠纷来源于没有退出规则的事先设定。
【案例】 甲、乙、丙三人共同出资办企业,丙出资20万元,占股20%。企业经营了一段时间,大家有意见分歧,丙提出辞职,但依旧要保留股权。丙不同意退股的理由很充分,因为《公司法》并未规定股东离职必须退回股份,该公司设立之初也未在章程中约定该事项,三人合作也未签订合作协议对此进行约定。实践中,常有股东中途退出,但股份不退回,这对其他股东既不公平、也不合理,却没有任何办法。
【解析】 共同出资设立企业,事先约定好退出机制至关重要,以防后续系列矛盾发生。股东应在公司章程中明确约定好中途退出机制,例如约定“持股人若辞职、调离或被辞退、解除劳动合同的,人走股留,所持股份由企业回购。”这类章程做出“人走股留”的规定,将是否与公司具有劳动合同关系作为取得股东身份的依据,这符合有限责任公司封闭性和人合性的特点,亦系公司自治原则的体现,不违反公司法的禁止性规定,在司法实践中是有效的。对于如何计算股权回购的价格,可事先约定,比如参照股东购买价格的一定比例溢价,比如按照股东离职时公司的净资产核算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