⑳什么事项必须要召开股东会讨论决议?

⑳什么事项必须要召开股东会讨论决议?

公司法》第37条规定:“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或者监事的报告;(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十)修改公司章程;(十一)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对前款所列事项股东以书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开股东会会议,直接作出决定,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盖章”。

《公司法》第16条规定:“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章程对投资或者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投资或者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前款规定的股东或者受前款规定的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前款规定事项的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全体股东;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或者全体股东另有约定的除外。(https://www.daowen.com)

【案例】 某公司大股东甲想在公司章程中增加一条“人走股留”的规定,遂欲召开股东会会议修改公司章程,其提前一周向其他股东乙、丙、丁发出会议通知,乙、丙、丁都表示收到通知。会议当天,丁无故未出席,甲便在股东会会议记录本上记录了会议内容,并注明丁无故未出席,其他出席者均同意章程修改方案并签字,因其他出席者代表的表决权已超过2/3,甲认为该章程已修改生效。后丁离职,但要求继续持有股份,甲以新章程“人走股留”的规定已生效为由拒绝,丁以公司召开股东会会议只提前7天通知而未满15天为由,请求撤销该次股东会决议。

【解析】 《公司法》第22条规定:“公司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因此公司讨论重大事项需要召开股东会时,除了关注重大事项本身不能违法外,还需重视股东会召集和表决的各项程序性规定,包括通知的时间、通知发往的地点(是否是股东预留的有效通信地址)、各股东收到通知的证据、会议记录、股东亲笔签名、代理出席人员的委托手续等。如果程序具有严重瑕疵的,可能导致决议被撤销而不生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