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月子中心需承租房屋经营的,租赁对象应如何把握?

①月子中心需承租房屋经营的,租赁对象应如何把握?

月子中心的选址非常重要,合适的经营场所对将来业务经营好坏起到很大的作用。目前国内大部分月子中心的房屋是租赁持有,大部分需要自行装修,租房和装修成本是月子中心前期最大的一块成本投入,风险系数高,所以一定要细致把控。

【案例】 甲准备开办一家月子中心,看中一家酒店场所,甲与该酒店协商后签订协议,约定租用酒店两个楼层用于开办月子中心。协议签订后,月子中心预先支付了第一年租金180万元,并根据经营功能的需要,对租用楼层进行了部分改造,花费装修费用80万元。后月子中心顺利开业,但不久后该酒店房屋的所有权人某国资公司发来律师函,要求解除酒店与月子中心签订的协议,并要求所有改造房间恢复原貌。原来,该酒店是租用了某国资公司的一栋大楼开展经营的,其租赁协议中约定“酒店不能擅自将房屋转租给他人。”月子中心之前并不清楚这份协议,也不清楚该酒店房屋的所有权人是国资公司,该国资公司的律师函具有法律依据。后月子中心停止经营,虽然租房的损失和装修的损失月子中心有权根据酒店的过错程度索赔部分,但花费的精力已付诸东流,甲对于没有做好事前房屋权属调查而懊丧不已。(https://www.daowen.com)

【解析】 《民法典》第716条规定:“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本案中,即使酒店和某国资公司没有关于“不得擅自转租”的约定,国资公司依据《民法典》相关转租规定,照样可以行使法定解除权。因此,月子中心承租房屋一定要了解清楚房屋的所有权人是谁,最好直接和房屋所有权人签订租赁协议。如果是与“二房东”签订协议,则要经得房屋所有权人的书面同意,可以让所有权人出具书面同意函,也可以让其在租赁协议上盖章、签字确认同意该事项。否则,如果月子中心没有证据证明其与“二房东”的租赁协议已经得到“一房东”的同意,月子中心可能会面临被“扫地出门”的巨大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