⑱什么是竞业限制协议?

⑱什么是竞业限制协议?

竞业限制协议是用人单位对负有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要求在离开该用人单位后一定时间内不得到与该单位有竞争关系的企业工作或从事同类业务,并相应支付给劳动者经济补偿的协议。竞业限制的人员不包括一般员工,竞业限制的最长期限为两年,用人单位必须在竞业限制期限内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该补偿标准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进行约定。如果双方在劳动合同或保密协议中约定了竞业限制条款,但未就补偿费的给付或具体给付标准进行约定,不应据此认定竞业限制条款无效,双方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或在解除、终止劳动合同时,可以通过协商予以补救,经协商不能达成一致的,可按照双方劳动关系终止前最后一个年度劳动者工资的20%~60%(各地指导标准不一)确定补偿费数额。用人单位明确表示不支付补偿费的,竞业限制条款对劳动者不具有约束力。如果劳动者违反了竞业限制约定,也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https://www.daowen.com)

【案例】 某月子中心和所有员工的劳动合同中都有一条款“员工在本单位离职后两年内不得去当地同业单位就职,否则承担违约金5万元”。后当地要新开一家月子中心,不断到该企业“挖人”,有人提醒管理者,要去多多安抚某些重要岗位员工,及时了解她们思想动态,让她们安心工作,不要被同业鼓动“跳槽”。老板很淡定,认为劳动合同中有约定,员工如果离职,两年内是不能到同业去上班的,否则要罚款5万元,他认为员工们不会冒这个罚款的风险去“跳槽”的。殊不知,某天6名员工(非高管等竞业限制对象)集体辞职去了同业,原来同业已经帮她们咨询过律师,其劳动合同中的竞业限制条款以及罚款的约定不符合法律规定,对她们不具有约束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