㉛哪些情形可认定为工伤?

㉛哪些情形可认定为工伤?

《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四)患职业病的;(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https://www.daowen.com)

【案例】 某公司员工王某,一天驾驶电动二轮车下班行至小区路口前,与一辆小型轿车左后方碰擦后倒地。经路人报警,由120送至医院,因抢救无效死亡。当地公安局警察大队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证明》,证实:“因事发时为夜间、雨天,监控设施因光线较暗未能看到事故经过,无直接目击证人,碰擦事故责任无法查清。”后当地人社局依据这份《道路交通事故证明》,决定对于本次事故不予认定工伤,作出了《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后该案诉至法院,法院认为,《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从责任划分角度仅排除了在交通事故中负主要责任和全部责任的受害人可以享受工伤待遇的情形,并未排除事故责任无法认定的情形下受害职工可以主张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本案中,人社局作出不予认定工伤的结论,应提供其决定正确合法的依据,即承担提供王某在事故中承担全部或主要责任证据依据的举证责任,但本案中被告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王某在交通事故中承担全部或主要责任,应当承担举证不力的法律后果。据此,人社局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的行政行为证据不足,适用法律法规错误,依法应予撤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