⑦月子中心对外夸大宣传会引起什么后果?

⑦月子中心对外夸大宣传会引起什么后果?

本案是一起月子中心因对外宣传的环境、餐饮、服务标准与实际不符而引发的纠纷。法院认为月子中心实际提供的服务与其宣传的内容不一致,有误导客户签约的情形。且客户入住月子中心期间,月子中心对婴儿护理部进行装修,也实际影响了产妇的生活环境及对婴儿的护理,具有明显的服务瑕疵,酌定判决月子中心返还服务费1万元。

【案件详情】 2014年5月,赵某(甲方)与A公司(乙方)签订《服务合同》,约定甲方自2014年5月26日入住月子中心,合同金额为62 820元,消费押金为2 000元。《服务合同》第5条约定,乙方提供下列服务:产妇住宿、产妇专业护理、产妇每日六餐饮食;新生儿专业护理和生活照护、新生儿护理及生活用品、新生儿游泳抚触;客房完整清洁、紫外线消毒。《服务合同》第14条约定,产妇或婴儿入住会所后,产妇或婴儿因死亡、疾病、健康情形不佳或其他不可归责于甲方的事由而必须离开会所并终止合同的,按已发生的服务项目收费,不得额外收取任何费用;产妇或婴儿入住会所后,因可归责于产妇或婴儿的事由,致使无法继续接受乙方的服务的,甲方可终止合同,并按已发生的服务项目付费。上述情形,甲方向乙方请求终止合同后,甲方须向乙方支付未达预定入住会所期间的天数的全部费用百分之五十作为损害赔偿金。《服务合同》第18条约定,增值服务:婴儿游泳加全身抚触4次……《服务合同》签订后,赵某支付A公司合同款62 820元及消费押金2 000元。2014年5月30日,赵某办理入住登记手续,并确定退房日期为2014年6月27日。原审另查明,A公司经营的网站中载有如下内容:医护管理人员均来自某某市三甲医院,并与多家三甲医院建立长期合作关系,由新生儿科和妇产科主任查房,定期室内空气检测、严格的消毒隔离制度、感染控制制度、探视制度,以保障客户的服务和健康;月子餐严选原材料,食材选取巴马天然活泉水、有机绿色蔬菜、纯天然绿色五谷等养生食品,保证每一种食材是新鲜、绿色、天然、无污染的健康食品……。赵某于2014年11月26日以“A公司提供的服务未达到合同约定的标准,履行合同不适当”为由向原审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判令:1.A公司退还赵某消费押金2 000元;2.A公司退还赵某合同款38 000元(包括剩余三天的服务费6 731元)。

原审法院认为:关于赵某提出的A公司临时安置赵某入住的611房间卫生条件较差的问题,A公司提供的《妈妈情况记录表》等证据已可以证明定期对赵某入住的房间进行消毒和打扫,且赵某也并未提供证据证明该房间卫生条件较差,故对赵某的此项主张,不予采信。关于赵某提出的A公司提供的月子餐标准及护理人员的资质与其网站上宣传情况不符的问题。原审法院认为,A公司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在赵某入住期间,A公司配有新生儿科和妇产科主任查房,亦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提供的食材选取巴马天然活泉水、有机绿色蔬菜等,故其实际提供的相关服务与其网站上的宣传不符。虽双方签订的《服务合同》没有对护理人员的资质及食材的标准进行约定,但A公司在网站上宣传相关内容的目的是吸引潜在的客户,赵某亦是被宣传的内容所吸引而与A公司签约,故A公司不能向所有客户提供其网站上的相关服务标准,较为不妥。关于赵某提出的其入住期间,A公司对婴儿护理部进行装修,给赵某及婴儿的身心造成极大伤害的问题,对此赵某提供了其拍摄的装修现场的一组录像和照片。A公司虽否认赵某所拍摄的房间为其房间,但对比A公司提供的月子中心婴儿游泳室的照片,可以很明显地看出,婴儿游泳室与赵某所拍摄的进行装修的房间为同一房间,故对赵某提出的A公司对婴儿护理部进行装修的主张予以采信。A公司对婴儿护理部进行装修,必然会对产妇及婴儿的生活环境造成一定影响,且A公司在赵某入住期间对婴儿游泳室进行装修,赵某也无法享受到婴儿游泳服务。综上,原审法院认为,A公司在履行合同义务上存在一定的瑕疵,赵某可适当减少应支付的合同价款。赵某称因A公司护理不当导致其患病,并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所患病症与护理行为之间有因果关系,故对此不予采信。赵某主张其提前三天离开月子中心,但其并未提供证据予以证明,而相反A公司提供的《妈妈情况记录表》《宝宝情况记录表》《客户消费结账单》等证据可以证明赵某于2014年6月25日即提前两天离开月子中心,故采信A公司的意见。因A公司提供的服务存在瑕疵,导致赵某提早离开月子中心,A公司理应全额退还剩余两天的服务费。综上,原审法院酌定A公司应退还赵某合同款(含剩余两天的服务费)10 000元。

A公司不服,上诉称:原审法院未查明相关事实,A公司实际已提供了约定的服务。网站上的内容并非双方合同的组成部分,A公司在履行合同中无瑕疵,也不存在违约的问题,不应承担责任。(https://www.daowen.com)

二审法院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事实无误,本院予以确认。

二审法院认为:赵某系基于A公司在网络宣传的服务标准而与A公司签订《服务合同》,但A公司实际提供的服务与其宣传的内容并不一致。A公司为吸引客户所作的网络宣传并不明确,有误导赵某签约的情形;而在赵某入住月子中心期间,A公司对婴儿护理部进行装修,也实际影响了产妇的生活环境及对婴儿的护理,具有明显的服务瑕疵。此外,在具体提供餐饮及护理服务中,因约定不明及服务内容与A公司的宣传不符而导致双方发生争执,赵某提前离开月子中心,A公司也应对此负有相应责任。原审法院根据双方合约及履行的实际情况,确认A公司提供的服务有瑕疵,并以此酌定A公司退还赵某合同款10 000元,并无不当。原审法院认定本案事实及处理正确,A公司的上诉理由不充分,本院不予支持。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评析】 笔者对一审、二审法院的判决表示赞同,法院基于月子中心对外宣传内容与实际服务不符以及装修的情况,酌定月子中心承担1万元的责任是较为合理的。此案给月子中心的警示是:过度宣传要承担法律责任。月子中心的宣传渠道有很多,有网站、微信公众号、小程序、宣传单页、室内宣传栏等。这些宣传内容虽然有些未写进服务合同中,但实际是月子中心向客户公开承诺的内容,如果做不到则有虚假销售、欺诈销售的嫌疑,一旦被认定为欺诈销售,则月子中心要承担消费款“退一赔三”的责任。因此,月子中心要严格审查对外宣传的内容,不虚构、不夸大、及时更新,做到与实际服务一致。有些月子中心工作人员离职了或巡视医生更换了,但宣传栏内照片和介绍却未及时变更,如果客户是基于某位专业人员而选择入住的,但入住后发现该人早已离开,也很容易引发纠纷导致索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