⑫哪些情形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除非劳动者有《劳动合同法》第39条规定的法定解除理由)?
2026年01月24日
⑫哪些情形用人
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除非劳动者有《劳动合同法》第39条规定的法定解除理由)?
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有:①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②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③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④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⑤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案例】 某月子中心一段时间内产康业务量连续下降,后经调查,发现其中一位业务骨干甲,经常和客户私聊,由其个人到客户家中进行上门产康服务,同等项目价格减半,很多客户跟她建立了私下的服务关系,有的甚至还到月子中心要求退卡,然后私下喊甲上门服务。月子中心发现上述情况后,发出开除通知书,要求甲立即离开岗位,解除劳动合同。但甲正好已怀孕,甲提出《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在女员工三期(孕期、产期、哺乳期)内不得解除劳动合同,故其不愿离职。后月子中心咨询法律顾问,得知《劳动合同法》第39条规定了法定解除的事由,根据此条规定,即使是“三期”内的女职工,如果“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用人单位仍可行使解除权。本案中,甲与月子中心签订的劳动合同中明确约定遵守单位规章制度,其中包括不从事与月子中心相竞争的业务。现甲的行为已严重违反此项规章制度,且已对单位造成损失,故月子中心仍可以解除与甲的劳动合同,并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