⑱公司法定代表人有什么权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第61条规定:“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章程的规定,代表法人从事民事活动的负责人,为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以法人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法人承受。法人章程或者法人权力机构对法定代表人代表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公司法》第13条规定:“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并依法登记。”因此,在对外关系上,法定代表人依据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以公司名义所从事的行为,即视为公司行为,应当由公司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其与法人之间并非代理关系,而是代表关系,且其代表职权来自法律的明确授权,故不另需法人的授权委托书。发生纠纷时,法定代表人有权直接代表公司向人民法院起诉和应诉,其所进行的诉讼行为,就是公司的诉讼行为,直接对公司发生法律效力。
【案例】 甲投资设立一家公司,因某些因素考虑,甲认为自己不方便担任法定代表人,便让小舅子当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甲认为公司实际经营权都在自己手里,公章、财务章、合同章等都控制在自己手里,小舅子只是名义上的法定代表人而已,对公司不构成任何威胁。后来,小舅子以公司名义向他人借款10万元,借款协议载明的借款人为公司,落款处有小舅子签名。当债权人向该公司追讨这10万元借款时,甲认为毫无依据,因为公司未盖章,事实上也未拿到该10万元。后纠纷诉至法院,甲的公司无法证明该笔借款系小舅子作为法定代表人的个人私人借款,最终法院判决由公司偿还10万元借款。
【解析】 法定代表人可直接代表公司实施经营行为,不用公司另外授权,只要以公司的名义做出的,都可视为公司的行为。《民法典》第504条规定,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除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外,该代表行为有效,订立的合同对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发生效力。在上述案例中,债权人作为善意相对人基于行政部门登记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系小舅子这一客观事实,有正当理由相信其行为是代表公司,而没有超越代表权限,故其代表行为有效,应该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当然,小舅子的行为可能已涉嫌挪用公司资金,公司在对外承担责任后可向小舅子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