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劳务合同与劳动合同有何区别?
企业用工性质有两类,一类是劳务用工;另一类是劳动用工。劳务用工主要包括国家法定劳动年龄之外的职工、全日制在校学生、劳务派遣用工和借调用工等,除此之外的便为劳动用工。月子中心聘用的已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医院退休的工作人员(男六十周岁以上,女五十周岁以上)可以与之签订劳务合同,不需要签订劳动合同,可以不参加社会保险,解除和终止合同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也不受劳动法律的限制。但为避免因工意外伤害引起的巨额赔偿,月子中心可为其购买商业意外险。在法定劳动年龄以内的职工则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以下简称《劳动法》),必须严格按照该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规定与其签订劳动合同,购买社会保险。(https://www.daowen.com)
【案例】 月子中心招用一厨房阿姨,52岁,招用时只和阿姨口头说好每月工资3 000元,每天工作6小时,每周休息1天,负责厨房洗菜洗碗。阿姨口头表示同意,双方并未签订书面合同。工作半年后,厨师长发现该阿姨工作责任心不强,负面情绪大,月子中心人事经理遂与阿姨协商,双方口头达成一致方案:阿姨再工作半个月后离职,月子中心补足其一个月的工资。三天后,该阿姨突然“变脸”,称不同意离职,认为月子中心没有理由辞退她。月子中心对此未做理睬。到了约定好的最后日期,该阿姨喊了三个老姐妹一起到月子中心闹事,称:“别欺负我年纪大不懂知识,我早就知道了,你们没和我签订合同,是要付双倍工资的,现在你们要再多付我半年的工资!”人事经理解释:“你已过退休年龄,我们跟你没有劳动合同关系,只是劳务合同关系,可以随时解除,也不需要付经济补偿金的,况且我们已自愿补偿你半个月工资了。”四个老阿姨不依不饶,认为人事经理在故意懵她们。事情吵到劳动仲裁部门,劳动部门到场后现场调解,认为月子中心做得合理合法,对老阿姨进行了批评教育,此事才了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