⑫共同出资开办公司,除了拟定章程外,还要签其他协议吗?
几人共同出资开办公司的,在拟好章程到公司登记部门办理审批手续之前,建议先要认真拟定一份组建公司合作协议,因为在办理公司登记手续时,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要求一般尽量按固定格式制定,非固定格式内容太多会造成手续烦琐等问题(窗口办事员无法确定非固定格式内容是否合法,逐级上报会造成效率低下)。因此有些内容不便在章程中详细体现,股东间还需一份合作协议来约定一些重要的细节事项,这份协议不是设立公司的必备文件,但为了明确发起人的权利义务,解决设立过程中的争端和公司设立不能时的后续事宜,以及今后运行中的一些合作规则等,需要一份组建合作协议来对公司章程内容进行补充、配合。
【案例】 甲、乙共同看好母婴行业,有意共同出资开一家月子中心,甲做的前期调研较多,掌握的资源也较多,甲告知了乙很多信息。双方说好先去找合适的物业,找到后去注册公司,再讨论具体合作细节的事。后在寻找物业过程中,甲、乙产生意见分歧,并对以后的发展方向也有很多不同意见,于是乙开始独自酝酿此事,希望不与甲合作,自己单独开办。乙在掌握了之前甲提供的信息资源基础上,比甲早一步开办了月子中心,甲气愤不已但又无能为力。
【解析】 合作创业,第一件事是拟定组建合作协议,针对每个股东间的具体情况约定好相关事项,尽量“丑话说在前头”,把能事先想好的规则都约定好,并约定相应的违约责任。这份组建合作协议的内容主要起到对公司章程内容的补充作用,在章程中不便约定的或约定不详尽的,但又是各股东之间需要事前约定的事项都应该包含在这份合作协议里,包括但不限于:公司设立成功或失败时的费用及债务承担;商业秘密包含的具体内容以及违反保密条款的违约制裁措施;股东与新设公司竞业禁止、关联交易规则以及违约制裁措施;争端解决机制等。上述案例中,如果甲、乙事先签订好组建合作协议,约定甲、乙均全身心投入拟设立公司,自协议签订后任何人不再单独从事与拟设立公司相同业务,并约定违约的惩罚后果,则估计不太会发生上述结果。